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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 30/2023
日期: 2023年06月01日
關鍵詞: 訴訟費用

摘要:
- 雖然執行人們在上訴程序中沒有作出任何答覆,但倘彼等曾在一審執行程序中對解除查封提出了反對,應被視為上訴的敗訴方,從而需就有關事項承擔兩審的訴訟費用。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民事及勞動上訴裁判書

卷宗編號: 30/2023
日期: 2023年06月01日
聲請人: A、B、C、D、E及F(執行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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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執行人們A、B、C、D、E及F,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聲請就本合議庭於2023年03月16日裁決彼等需支付訴訟費用部分作出糾正,有關內容如下:
1. 上述合議庭裁判書裁定上訴人(即債務人及被執行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批准應其聲請解除對獨立單位“AQ5”的查封,同時判處兩審訴訟費用由執行人承擔;
2. 需要指出的是,在面對請求執行人要求查封獨立單位“AQ5”後,上訴人(即債務人及被執行人)並沒有依據法律規定立即提供其他足夠的財產以取代被查封之財產;
3. 一直至2021年5月14日,上訴人才向原審法庭要求自發提供擔保,希望透過有關擔保取代已被查封的財產,由此衍生出提供擔保之附隨事項(見提供擔保案第2頁);
4. 在被原審法庭駁回後,上訴人提出本上訴,但請求執行人並沒有提交上訴答覆作出反駁;
5. 對此,不論是提供擔保之附隨事項,抑或是所衍生的上訴案,均非請求執行人所引致,請求執行人也不是從訴訟中取得益處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6條規定);
6. 請求執行人認為兩審的訴訟費用並不應由請求執行人承擔。
7. 因此,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33條準用第569條第2款及第572條b)項規定,請求尊敬的法官閣下就訴訟費用部份的判處作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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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被執行人G就上述聲請作出答覆,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第117至118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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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由陳述
在尊重不同見解下,我們認為執行人們對訴訟費用提出的訴訟糾正請求並不成立,理由在於執行人們雖然在上訴程序中沒有作出任何答覆,但由於彼等曾在一審執行程序中對解除查封提出了反對,故應被視為上訴的敗訴方,從而需就有關事項承擔兩審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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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決定
綜上所述,駁回執行人們對訴訟費用提出的訴訟糾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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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項的訴訟費用由執行人們支付,司法費定為4UC。
作出適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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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1日

何偉寧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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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