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279/2023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3年6月15日
主題:
《刑法典》第72條和第71條
量刑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上訴庭考慮到本案原對嫌犯科處的刑罰和另外四個案件對其最終科處的刑罰,認為尤其是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1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的量刑規定,本案原審庭科處的單一徒刑已無往下調的空間。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279/2023號
案件在原審法庭的編號: 刑事案第CR5-20-0232-PCC號
原審法庭: 澳門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
上訴人: 嫌犯A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合議庭在第CR5-20-0232-PCC號刑事案卷宗(以下簡稱為本案)(的第1519至第1521頁)內,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1款的規定,把本案原對嫌犯A科處的刑罰與第CR4-21-0195-PCC、第CR4-21-0238-PCC、第CR2-22-0011-PCC和第CR4-21-0276-PCC號這另外四個案件科處的刑罰作出合併處罰,最終決定對嫌犯判處九年的單一徒刑。
嫌犯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以請求對其改判七年零六個月的單一徒刑,為此尤其是實質指出原審法庭在作出上述刑罰合 併決定時忽略了嫌犯自己在第CR4-21-0238-PCC號案內最終被中級法院依職權開釋了涉及偽造文件的罪名(詳見卷宗第1546頁至第1547頁背面的上訴狀內容)。
就嫌犯的上訴,駐初級法院的主任檢察官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1550頁至第1551頁背面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經上呈後,駐本院的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檢閱,並發表了意見書,亦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見卷宗第1565頁至第1566頁背面的意見書)。
其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進行審查,組成本院合議庭的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
上訴庭經審議卷宗內容後,得知:
1. 今被嫌犯上訴的有關刑罰合併的判決的全文載於本案卷宗(在初級法院的案號是CR5-20-0232-PCC)第1519至第1521頁內,其內容在此被視為轉載。
2. 原審合議庭在上述判決書內,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1款的規定,把本案原對嫌犯科處的刑罰與第CR4-21-0195-PCC、第CR4-21-0238-PCC、第CR2-22-0011-PCC和第CR4-21-0276-PCC號這另外四個案件科處的刑罰作出合併處罰,最終決定對嫌犯判處九年的單一徒刑。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
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在本個案中,嫌犯認為原審庭最後對其科處的九年單一刑罰量刑過重,認為應把此單一刑罰下降至七年零六個月便可。
現首先處理嫌犯在上訴狀內尤其是提出的原審庭在作出刑罰合併決定時忽略了中級法院在第CR4-21-0238-PCC號案內依職權開釋了涉及偽造文件的罪名之問題。
從被上訴的裁判書內容可見,原審庭在描述中級法院於第CR4-21-0238-PCC號案的上訴決定時,並沒有具體提到中級法院依職權開釋了嫌犯其中涉及偽造文件的罪名(見判決書第2頁末三段最後兩行內容),但原審庭之後表明對嫌犯在第CR5-20-0232-PCC、第CR4-21-0195-PCC、第CR4-21-0238-PCC、第CR2-22-0011-PCC和第CR4-21-0276-PCC號這五案之犯罪進行並罰(見判決書第3頁末二段最後兩行內容)。
如此,原審庭有關不把第CR4-21-0238-PCC號案的上訴結果的所有內容寫出來的做法,並不必然意味忽略了嫌犯在該案內最終被中級法院依職權開釋了其中涉及偽造文件的罪名。
無論如何,本院考慮到本案原科處的刑罰和上述另外四個案件所最終科處的刑罰,認為尤其是根據《刑法典》第72條第1款和第71條第1、第2款的量刑規定,九年的單一徒刑已無往下調的空間。
四、 判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嫌犯須支付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貳仟叁佰元的上訴服務費。
澳門,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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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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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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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279/2023號上訴案 第35頁/共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