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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752/2022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3年7月13日

主題: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
唐曉峰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752/2022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3年7月13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
一、概述
A (女性,澳門居民,下稱“聲請人”),向本中級法院針對B (男性,澳門居民,下稱“被聲請人”) ,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由中國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有關依據如下:
   - 於2022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就案件編號(2022)粵0111民特7號之民事判決書中,就著聲請人要求宣告被聲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已依法進行了審理,並已審理終結,並作出判決如下: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母子關係,申請人與C共生育兩個子女,分別為被申請人及D。C於2020年3月21日死亡。現申請人請求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其為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對申請人的申請無異議。
   本院在訴訟期間委託廣州巿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申請人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 被申請人B目前患“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主張合法有據,且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對申請人的主張無異議,故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B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A為B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XX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XXX” (請參閱文件3;中國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案件編號(2022)粵0111民特7號之民事判決書;在此視為完全被轉錄;以下簡稱“上述判決”);
   - 於2022年10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就案件編號(2022)粵0111民特7號發出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內容如下:
   “A、B:
   本院受理的申請人A申請宣告自然人B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並於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粵0111民特7號民事判決書,該裁判文書已於2022年10月1日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證明。
   二O二二年十月十日 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蓋章” (請參閱文件4;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證明(2022)粵0111民特7號;在此視為完全被轉錄;以下簡稱“上述裁判文書生效證明”);
   - 為此,聲請人現交付上述判決及上述裁判文書生效證明予法院(請再參閱文件3及文件4);及
   - 上述判決已轉為確定;
   - 上述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具管轄權限;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並不具備上述案件之專屬管轄權限;
   - 上述判決,沒有在澳門法院中存在繫屬或已有確定裁判之狀況;
   - 上述判決不存在各被聲請人沒有被傳喚或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之事宜;
   - 由上述判決中可見,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已依法對被聲請人進行“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鑒定” (請再參閱文件3,在此視為完全被轉錄);及
   - 上述判決,倘受法院確認且在澳門產生法律效力,並未有違反澳門公共秩序。
根據上述理由,聲請人認為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請求確認相關判決書。
*
本院依法向被聲請人(由特別保佐人代表)作出傳喚,但其在接獲傳喚後沒有提出答辯,隨後便委任了XXX律師為被聲請人的公設代理人。
本院再依法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在發表意見時表示不存在任何對該文件作出確認的法律障礙,建議本院對有關裁判進行審查並予以確認。
已適時將本卷宗交給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
二、理由說明
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得以認定以下對審理本案屬重要的事實:
聲請人A是被聲請人B之母親。(文件3)
聲請人請求宣告被聲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於2022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就案件編號(2022)粵0111民特7號作出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為母子關係,申請人與C共生育兩個子女,分別為被申請人及D。C於2020年3月21日死亡。現申請人請求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其為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對申請人的申請無異議。
   本院在訴訟期間委托廣州巿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申請人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 被申請人B目前患“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主張合法有據,且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對申請人的主張無異議,故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B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A為B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文件3)
該民事判決書已於2022年10月1日產生法律效力。(文件4)
*
本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享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可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延訴抗辯或無效之情況。
*
以下將針對已證事實適用法律規定。
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3條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法院單獨申請認可,也可以直接以該判決作為證據在對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使用。”
該安排第11條還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亦載有類似的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終審法院第2/2006案的合議庭裁判清楚指出:“對確認外地法院所作的裁判,第1200條規定了六項必需要件,但第1204條對第1200條第1款a)和f)項(相應為: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以及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與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作了明顯的區分——前者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即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正因為這項區別,使得理論界開始認為申請人獲豁免去提交該四項要件的直接證據,而應推定該等要件已經具備。”
根據終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應視為第1200條第1款b)、c)、d)及e)項的要件已具備,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審查卷宗或因履行其職能而獲悉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現在讓我們逐一對上述要件作出分析,一旦發現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屬於一份由中國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因此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其內容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有關判決書已根據作出地之法律予以確定。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待確認裁判的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的事宜。也就是說,不屬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的情況。
與此同時,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的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根據資料顯示,該判決書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作成,且未見存在違反辯論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能夠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對於有關情況,待確認的判決書涉及宣告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事宜,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亦有制定相關規範,因此即使允許對該判決書作出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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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准予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巿白雲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案件編號為(2022)粵0111民特7號,該判決書已於2022年10月1日轉為確定。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訂定公設代理人的服務費為1,000澳門元。
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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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3年7月13日
唐曉峰
(裁判書製作人)
李宏信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裁判審查及確認卷宗 752/2022 第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