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480/2023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3年7月13日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
裁判書內容摘要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的規定,法官對曾不合規則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嫌犯是可以命令對其採用羈押強制措施的。但這尤其是仍得取決於對嫌犯來說是否具體存在同一法典第188條所指的任一危險情況。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480/2023號
上訴人(嫌犯): A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第CR4-23-0013-PSM號獨任庭簡易刑事案的嫌犯A不服該案法官在宣判其一項不經出入境管控入境罪罪成後所命令實施的羈押措施,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以求廢止羈押措施(詳見本上訴卷宗第6至第10頁的上訴狀內容)。
就嫌犯的上訴,駐原審法庭的檢察官行使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3條第1款所指的答覆權,認為上訴理據不成立(詳見上訴卷宗第17頁至第18頁背面的答覆書內容)。
上訴卷宗經移交予本上訴審級後,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檢閱,並發表意見書,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59頁至第60頁背面的意見書內容)。
其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進行審查,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上訴庭經審查上訴卷宗資料後,得知下列情事:
2023年5月29日,澳門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法官審理了第CR4-23-0013-PSM號獨任庭簡易刑事案,判處嫌犯A一項不經出入境管控入境罪罪成,並隨即對其命令實施羈押措施(詳見本上訴卷宗第42至第45頁的審判聽證紀錄)。
根據是次原審有罪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澳門治安警察局於2023年5月2日向嫌犯發出禁止入境澳門三個月的通知書,嫌犯同日在通知書上簽名確認,但在2023年5月27日自廣州乘搭機動纖維艇來到澳門龍爪角對開海面時被澳門海關截獲。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的規定,法官對曾不合規則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嫌犯是可以命令對其採用羈押強制措施的。但這尤其是仍得取決於對嫌犯來說是否具體存在同一法典第188條所指的以下任一情況:a)逃走或有逃走之危險;b)有擾亂訴訟程序進行之危險,尤其是對證據之取得、保全或真實性構成危險;或c)基於犯罪之性質與情節或嫌犯之人格,有擾亂公共秩序或安寧之危險,或有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之危險。
關於上述第188條的規定方面,本院認為,上訴人在簽署不得入境澳門三個月的通知書後的二十多天後,便偷渡來澳,如不對之實施羈押,便有礙對法律公共秩序的維護,故他是符合該條文c項末部所指的其中一個危險的情況的。
而是次羈押措施也不見得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76條第1款、第17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
上訴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 判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須支付上訴的訴訟費和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澳門,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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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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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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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480/2023號上訴案 第8頁/共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