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571/2023/A
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關鍵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571/2023/A
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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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取消其臨時居留許可之決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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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作出意見書,內容載於卷宗第34至35背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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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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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卷宗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 聲請人以管理人員身份為依據於2017年09月12日首次獲批臨時居留許可,並於2020年12月11日獲批續期至2023年09月12日。
2. 聲請人於2021年05月06日通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其於2021年04月07日終止與原僱主“XX專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動關係,其後於2021年05月04日獲“XX傢俱有限公司”聘請擔任“Vice President – Procurement and IT”。
3. 聲請人於2021年04月08日至05月03日期間沒有受聘於澳門任何僱主。
4. 於2023年03月03日又通知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其於2023年04月02日離職於“XX傢俱有限公司”,翌日入職於“XX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採購部副總裁 – 供應鏈(資訊科技系統及項目,物流營運)”的職位,每月基本工資為澳門幣180,000.00元。
5.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於2023年05月12日作出建議書編號PRO/00784/AJ/2023,認為聲請人最初提出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或要件並沒有一直持續維持,尤其是基於“管理人員”身份而作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前提,故建議不接受聲請人的法律狀況變更,並取消其臨時居留許可。
6. 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23年06月06日作出批示,同意取消聲請人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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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改變了聲請人原來可合法在澳逗留的法律狀態,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如上所述,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聲請人主要指出,倘執行相關行為,其將無法繼續在澳門居住及工作,繼而失去收入來源,對家庭生活造成影響。
首先,聲請人並沒有進一步交代有否其他存款或資產,故我們不清楚其具體的經濟狀況,從而不能認定其是否不能在澳工作便無以維生。
然而我們注意到聲請人現時工作的職級為採購部副總裁,每月基本薪金為澳門幣180,000.00元,倘執行有關行為,其將失去相關工作及收益。雖然聲請人沒有提交任何資料表示其離澳後,不能或難於在其他地方工作,從而獲得工作收益,但相信在現今經濟環境裏,很難找到一份如此高收入及同等性質和職級的工作。因此,我們認為失去一份這樣的工作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基於此,我們認為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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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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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聲請實體支付,但其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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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07日
何偉寧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米萬英 (助理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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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02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