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694/2023/A
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關鍵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694/2023/A
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聲請人: A
被聲請實體: 行政法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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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行政法務司司長維持駁回其提出的更換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以及宣告向其發出非葡籍認別證、換發及續期澳門居民身份證、換發及更換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發出澳門特區護照的行為無效,並註銷其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澳門特區護照的決定,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至10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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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內容載於卷宗第31至40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認為應駁回聲請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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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作出意見書,內容載於卷宗第45至47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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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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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實
根據卷宗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 聲請人於1991年04月10日在澳門出生,出生記錄內登載的父親為B,母親為C。
2. 1991年05月09日,聲請人由B代表首次申請非葡籍認別證,並於1991年05月10日獲發有關證件,編號為XXXXX。
3. 按照聲請人的出生記錄資料,身份證明局於1994年11月08日為聲請人換發第5/XXXXX/3號澳門居民身份證,並於1997年01月28日批准該證續期。
4. 於2005年07月12日,聲請人獲換發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 聲請人亦持有第MAXXXXXX號澳門特區護照。
6. 聲請人於2022年03月09日向身份證明局提出更換證件的申請,並提交由民事登記局於2022年03月08日發出的出生登記之敘述證明,內載父親為D,母親為C。
7. 檢察院於2023年03月29日就聲請人個案有人涉嫌虛報父親身份資料所開立的偵查卷宗作歸檔處理,認為有跡象顯示C、D及B向行政當局虛報聲請人父親身份資料的行為構成偽造文件罪,但由於追訴時效已過,故作歸檔處理。
8. 身份證明局於2023年06月01日作出駁回聲請人於2022年03月09日提出的更換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以及宣告向其發出非葡籍認別證、換發及續期澳門居民身份證、換發及更換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發出澳門特區護照的行為無效,並註銷其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澳門特區護照。
9. 聲請人透過代表律師於2023年08月01日向被聲請實體提出必要訴願。
10. 被聲請實體於2023年08月15日作出決定,同意第20/DAG/DJP/D/2023號意見書內容,駁回聲請人訴願。
11. 聲請人在澳門就讀高中,且於2017年完成修讀澳門理工學院的護理學士學位課程,以及於2020年完成修讀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的應用老年學證書課程。
12. 聲請人現於澳門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
13. 聲請人購入了氹仔XXXXXXXXXX作為與未婚妻E的家庭居所,並向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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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由陳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在本個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決定是一具積極內容的行為,就是改變了聲請人原來可合法在澳門居留的法律狀態,故符合上述法規之規定。
除上述要件外,《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還規定了效力之中止需同時具備了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且讓我們分析有關聲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1)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
就b)項法定要件方面,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具體提出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的事實。
(2) 就c)項法定要件方面:
如上所述,卷宗內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而被聲請實體亦沒有提出聲請人就有關行為欲提起之司法上訴屬違法。
(3) 就a)項法定要件方面:
聲請人主要指出,倘執行相關行為,其將無法繼續在澳門工作,繼而陷入經濟困境。此外,聲請人無法繼續和家人共同生活,亦難以維繫與未婚妻之間的感情和關係。
首先,聲請人並沒有進一步交代有否其他存款或資產,故我們不清楚其具體的經濟狀況,從而不能認定其是否不能在澳工作便無以維生。
然而,需指出的是,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護理資格標準不同,雖然聲請人已在澳門完成修讀護理學士學位課程,且在衛生局擔任護士,但這並不代表聲請人能以澳門的護理資格標準於其他地方找到一份同等性質和職級的工作。
再者,聲請人已在澳門居住多年,以澳門為常居地,倘執行有關行為,其將要離開長居已久的澳門,使其無法適應突如其來的改變,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基於此,我們認為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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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批准聲請人的保全措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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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聲請實體支付,但其享有主體豁免。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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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9日
何偉寧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鄧澳華
(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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