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27/10/2023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654/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 嫌犯A
原審法院: 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CR1-22-0162-PCC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審理了第CR1-22-0162-PCC號 刑事案,裁定嫌犯A是以直接共同正犯身份和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1款所規定懲處的為賭博的高利貸既遂罪,對其處以一年零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另判處嫌犯為期三年的禁入各賭場附加刑(詳見卷宗第399至第404頁的原審判決書內容)。
嫌犯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力指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上訴庭應改判其為無罪(詳見卷宗第428頁背面至第431頁背面的上訴狀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主任檢察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嫌犯的上訴理據不成立(詳見卷宗第436頁至第439頁背面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上訴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454至第456頁的意見書內容)。
之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認為得以簡要裁判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經審查案卷內的資料,得知今被上訴的原審判決文本已載於 卷宗第399至第404頁內,其涉及事實審結果的裁判依據說明之內容則如下:
「本法院依法由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經查明下列之事實:
1.º 2021年12月20日,「B」在新濠天地娛樂場成功遊說被害人C以「配碼」方式借款賭博,即被害人拿出一定數量的賭資,出借方則參照其金額按比例拿出相應的金額借給其賭博。
2.º 隨後,「B」帶領被害人到前者入住的酒店房,與「D」及一名男子A商討借款賭博條件。經商議,「D」表示可以「配碼」的方式借款港幣六十萬元予被害人賭博百家樂,但需以被害人出資港幣三十萬元及每當賭局勝出時需抽取投注額的百分之二十作利息為條件。
3.º 被害人同意上述條件,遂於12月22日下午約4時05分,在「B」和男子A的引領下來到美獅美高梅娛樂場E貴賓會,會合嫌犯A、「F」和一名男子C。
4.º 接着,嫌犯等人與被害人確認「配碼」借款賭博後,被害人按嫌犯指示跟隨「F」前往帳房並交出現金港幣三十萬元,隨後從帳房和「F」處取得港幣六十萬元籌碼開始賭博。
5.º 賭博過程中,由「B」負責投注,嫌犯和上述各男子在被害人附近分別負責抽取利息及監視情況。
6.º至下午約5時30分,上述賭博以贏款結束,由嫌犯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帳房結算,之後被害人從嫌犯處取回本金及彩金後離去。當時,被害人已被抽取約港幣五萬二千元籌碼利息。
7.º 12月23日下午約5時,「B」聯繫被害人表示可再以「配碼」方式借款予後者賭博。
8.º被害人有意借款賭博,遂於同日下午約5時51分,在「B」和男子A引領下來到新濠天地娛樂場G貴賓會,會合嫌犯、「F」、男子C和一名男子B。
9.º 經商議,嫌犯表示可以「配碼」的方式借款港幣七十萬元予被害人賭博,除了被害人需出資港幣三十五萬元外,其餘借款條件與第2點所述相同。
10.º 被害人同意上述條件,遂按嫌犯指示跟隨「F」前往帳房並交出現金港幣三十五萬元,隨後從帳房和「F」處取得港幣七十萬元籌碼開始賭博。
11.º 賭博過程中,由「B」負責投注,嫌犯、「F」和上述各男子在被害人附近分別負責抽取利息及監視情況。
12.º 至12月24日凌晨約0時51分,上述賭博以贏款結束,由嫌犯前往帳房結算,之後被害人從嫌犯處取回本金及彩金後離去。當時,被害人已被抽取約港幣二十六萬元籌碼利息。
13.º 下午約6時,「B」再次聯繫被害人表示可繼續以「配碼」方式借款予後者賭博。
14.º 被害人有意借款賭博,遂於同日下午約6時55分,按指示來到新濠天地娛樂場G貴賓會會合嫌犯等人。
15.º 經商議,嫌犯表示可以「配碼」的方式借款港幣九十萬元予被害人賭博,除了被害人需出資港幣四十五萬元外,其餘借款條件與第2點所述相同。
16.º 被害人同意上述條件,遂跟隨嫌犯前往帳房並交出現金港幣四十五萬元,隨後從後者處取得港幣九十萬元籌碼開始賭博。
17.º 賭博過程中,由「B」負責投注,嫌犯、「F」和其餘男子同伙在被害人附近分別負責抽取利息及監視情況。
18.º 至晚上約8時36分,被害人欲停止賭博,至此其已被抽取約港幣六萬元籌碼利息。接著,嫌犯與被害人就抽取利息事宜發生爭執,後者聯繫親友到場協助並報警處理,從而揭發事件(見第159-190頁)。
19.º 嫌犯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與他人共同協議,分工合作,作出上述行為,意圖為自己及同伙從上述抽取利息中獲取財產利益。
20.º 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犯法,會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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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亦證明下列事實: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嫌犯為初犯。
嫌犯的個人及家庭狀況如下:
嫌犯為商人,月入平均人民幣20萬元。
無需供養任何人。
學歷為高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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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證明之事實:載於答辯狀內與已證事實不符的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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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之判斷:
嫌犯在審判聽證中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個人及家庭狀況作出了聲明,其否認控罪;其確認案中三次出資與被害人合資賭博,但表示其沒有抽取利息,其不認識用於買碼及洗碼的貴賓會戶口的戶主,其與被害人要求「B」替彼等下注賭博,彼等相信「B」的賭術精湛,賭博贏輸由其與被害人平均分配,是次賭博產生的碼佣亦由其與被害人平均分配,其尚未獲得涉案的碼佣,其雖不認識該貴賓會戶口的戶主,但該戶主經常在賭場,可以去賭場找該戶主。
被害人C在其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中清楚地講述了三次借款賭博的經過,其所述與控訴書的內容大致相同。
證人H、I、J及K在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中就彼等所知作出了聲明。
證人L及M在審判聽證中講述了案件調查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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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庭審,嫌犯否認控罪,其僅承認三次出資與被害人合資賭博,但堅稱沒有抽取利息。
然而,被害人能清楚地講述三次借款賭博的經過,特別指出三次借款的金額、條件及賭博過程以及嫌犯在借貸中的參與情況,而證人H及I亦助證被害人的說法,再配合警方的調查結果,尤其卷宗內的錄像資料與被害人所述互相吻合。
因此,本院相信被害人所言屬實,並認為現已具備充分的證據以印證控訴書內所載的全部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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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觀綜合分析了嫌犯及被害人所作之聲明以及各證人的證言,並結合在審判聽證中審查的書證及扣押物證後,根據一般人的經驗作判斷,本合議庭認定了上述事實。」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在本上訴案中,嫌犯在上訴狀內力指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之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犯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在審議證據時的明顯錯誤。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經驗法則既是自由心證的指引明燈,也是自由心證的一個不可衝破的限制。脫離一般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實為法所不容。正是這緣故,中級法院在過往多個刑事上訴案(而較近年的案例可見於第676/2012號刑事上訴案2012年11月15日的合議庭裁判書)中,均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本案中,經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實不能認為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因此原審庭在審查案中證據時並無明顯出錯,原審判決是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的。
嫌犯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上訴因而應被駁回(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
四、 裁判
綜上所述,今以簡要裁判裁定嫌犯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進而駁回上訴。
嫌犯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
澳門,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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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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