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606/2023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主題: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
禁止駕駛刑的暫緩執行
以任職司機為唯一謀生就業活動
裁判書內容摘要
如被判禁止駕駛刑的嫌犯本身是專業司機、且以任職司機為唯一謀生就業活動時,法庭得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考慮對其暫緩執行禁駕刑罰,但在本案中,即使認為上訴人是司機,也無充份證據顯示其是以任職司機為唯一謀生就業活動,故不得改判其可暫緩執行禁駕刑。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606/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獨任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獨任庭審理了第CR4-23-0092-PCS號普通刑事案,一審裁定嫌犯A是以直接正犯身份和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一項《道路交通法》第89條所規定懲處的逃避責任罪,對其處以九十日罰金,日罰金額為澳門幣100元,即合共澳門幣9000元罰款(如不支付罰金或罰金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60天徒刑),同時判處為期九個月的禁止駕駛附加刑(詳見本案卷宗第117至第123頁的判決)。
嫌犯不服,透過律師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力指原審判決違反了《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其本人應獲改判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才是,而無論如何,也應獲改判不高於九個月的禁駕刑(詳見卷宗第136頁至第141頁背面的上訴陳述書內容)。
駐該法庭的檢察院司法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144頁至第146頁背面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156至第158頁的意見書內容)。
之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組成合議庭的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
現須對上訴作出判決。
二、 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上訴庭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得知原審法庭在其判決書內表示已查明以下情事(見載於卷宗第117至第123頁的判決書的相關內容)︰
「一、
2021年11月3日早上約9時47分,A(嫌犯)駕駛MO-XX-X2輕型汽車進入XX街XX停車場。
二、
同日早上約9時49分,嫌犯駕駛MO-XX-X2輕型汽車至停車場的CV-2層,打算倒車泊進83號車位。
三、
倒車期間,MO-XX-X2輕型汽車撞及該車位上方的消防灑水器。
四、
碰撞發生後,嫌犯聽到車廂外和車頂位置傳來撞擊聲,曾下車作檢查,發現被撞的消防灑水器出現漏水情況。
五、
片刻後,嫌犯返回MO-XX-X2輕型汽車駕駛座,隨即駕車離開停車場CV-2層,最後駕駛MO-XX-X2輕型汽車成功停泊1F層50號車位。
六、
事故造成停車場的一個消防花灑頭損毀,維修費為3,500澳門幣。
七、
嫌犯已向B有限公司支付3,500澳門元的賠償。
八、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在公共停車場內駕駛機動車輛時,明知撞毀停車場設施,仍故意駕車逃離事發地點,目的是逃避引致的賠償責任。
九、
嫌犯知悉其行為是澳門法律所禁止和處罰的。
*
另外亦證實下列事實:
嫌犯在澳門沒有犯罪紀錄。
嫌犯聲稱具有中學畢業的教育程度,司機,每月收入15,000澳門元,需要供養母親。」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現須處理的上訴實質問題是:應否改判暫緩執行嫌犯的禁止駕駛附加刑?或至少減輕其為期九個月的禁駕刑?
就首個問題,雖然本院向來均認為,如被判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嫌犯本身是專業司機、且以任職司機為唯一謀生就業活動時,得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考慮對其暫緩執行禁駕刑罰,但在本案中,即使認為上訴人是司機,也無充份證據顯示其是以任職司機為唯一謀生就業活動,故本院無論如何也不得改判其可暫緩執行禁駕刑。
至於禁駕刑的刑期長短問題,經衡量原審已查明的案情,認為在《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和第65條第1、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可把原審就禁駕刑已判出的九個月刑期改判為三個月,便足以實現懲治此罪的目的。
四、 裁判
綜上所述,嫌犯的上訴理由僅部份成立,因而改判其須遵守為期三個月的禁止駕駛實際附加刑。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一半訴訟費用,並支付與此相應的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命令把本判決(連同原審判決的副本)告知治安警察局。
澳門,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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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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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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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606/2023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