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637/2023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3年11月30日
主題: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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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峰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637/2023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3年11月30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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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A,(男性,中國藉,下稱“聲請人”) 針對B(男性,澳門居民,下稱“被聲請人”)向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由中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有關依據如下:
- 於2022年6月8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作出第(2022)粵0491民初1472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該民事判決書”)。 (文件二,為著一切法效力,所有內容視為完全轉錄);
- 該民事判決書就聲請人A提出之民事訴訟進行了審理,經審理後,於2022年6月8日作出判決如下(請參閱附件二第8頁至第9頁內容):
“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 根據該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被聲請人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參與上述案件的審判程序,且訴訟程序亦遵守了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 該民事判決書已轉為確定並且生效;
- 於2022年12月8日,該法院作出了(2022)粵0491執1732號之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該執行裁定書”) (附件三,為著一切法律效力,所有內容視為完全轉錄於此);
- 該執行裁定書就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提出執行該民事判決書的執行程序進行了審理,經審理後,於2022年12月8日作出判決如下(請參閱附件三內容):
“被执行人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A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00元,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B高消费并限制其出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可供执行。通过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及珠海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B名下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491执173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2022)粵0491民初1472號民事判決書已轉為確定並且生效;
- 被聲請人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其可能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有財產可予以執行;
- 故此,聲請人有利益及有需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採取法律措施向被聲請人繼續在不自願履行有關判決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尋求強制執行之協助;
- 根據本狀事實部份的陳述,該民事判決書為可以作出確認之判決;
- 該民事判決書已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載有原告提起訴訟之事實、法院對案件所涉事實的認定和適用法律之規定和法院蓋印;
- 根據該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有關訴訟已根據當地法律之規定進行,且由具權限機關受理,亦沒有跡象顯示存在當事人不平等的情況;
- 該民事判決書的真確性不存在疑問,同時亦已確生效(因為已於內地執行完畢);
-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證明內地政府部門的權限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在澳門法院存有已繫屬之相同訴訟或已確定之裁判;
- 本澳法院對有關債務求償事宜不具有專屬管轄權;
- 有關債務求償事宜沒有明顯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 基於此,聲請人之確認請求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節,同時也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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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向被聲請人作出傳喚,但其接獲傳喚後沒有提出答辯。
本院再依法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在發表意見時表示不存有任何對該文件作出確認的法律障礙。
已將卷宗送交兩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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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得以認定以下對審理本案屬重要的事實:
於2022年6月8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491民初1472號民事判決書。 (附件二)
該民事判決書內容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附件二)
上述判決書已轉為確定。
於2022年12月8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491執1732號執行裁定書。 (附件三)
上述裁定書已轉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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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享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有可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延訴抗辯或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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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針對已證事實適用法律規定。
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3條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法院單獨申請認可,也可以直接以該判決作為證據在對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使用。”
該安排第11條還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亦載有類似的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終審法院第2/2006案的合議庭裁判清楚指出:“對確認外地法院所作的裁判,第1200條規定了六項必需要件,但第1204條對第1200條第1款a)和f)項(相應為: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以及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與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作了明顯的區分——前者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即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正因為這項區別,使得理論界開始認為申請人獲豁免去提交該四項要件的直接證據,而應推定該等要件已經具備。”
根據終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應視為第1200條第1款b)、c)、d)及e)項的要件已具備,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審查卷宗或因履行其職能而獲悉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現在讓我們逐一對上述要件作出分析,一旦發現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屬於一份由中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因此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其內容之理解並不存有任何疑問。
有關判決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予以確定。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待確認裁判的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的事宜。也就是說,不屬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的情況。
與此同時,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的請求,因此不存有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根據資料顯示,該判決書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作成,且未見存有違反辯論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能夠產生與公共秩序明顯不相容的結果。對於有關情況,待確認的判決涉及債務履行事宜,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亦有制定相關規範,因此即使允許對該判決書作出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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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批准確認由中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6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編號為(2022)粵0491民初1472號,該判決書已確定。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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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3年11月30日
唐曉峰
(裁判書製作人)
李宏信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裁判審查及確認卷宗637/2023 第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