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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102/2021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3年12月13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102/2021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第(2018)粵0606民初23155號民事判決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第(2020)粵06民終8282號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1. 於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就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和同案另一被告C提起之民事訴訟進行審理。
2. 經審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8)粵0606民初23155號判決(以下簡稱“第一審判決”),當中裁定被聲請人須於“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聲請人支付報酬人民幣1,665,762.60元(折合為澳門幣2,065,545.62元),從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為人民幣51,417.30元,折合為澳門幣63,757.45元,詳見文件四),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截至提交本書狀之日的利息為人民幣95,977.59元,折合為澳門幣119,012.21元,詳見文件五)。(參見文件三,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3. 此外,“第一審判決”同時指出,倘若被聲請人未按“第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向聲請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參見文件三,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4. 其後,被聲請人和C針對“第一審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下簡稱“該上訴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12日就“該上訴案”進行審理。
5. 經審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粵06民終8282號判決(以下簡稱“第二審判決”),當中裁定被聲請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並裁定“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1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參見文件六,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6. 換言之,“第二審判決”裁定維持“第一審判決”的判決內容,被聲請人須於“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聲請人支付報酬人民幣1,665,762.60元(折合為澳門幣2,065,545.62元),從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參見“第一審判決”第13頁第18至22行以及第14頁第1至5行)
7. 根據“第二審判決”,明確指出“第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換言之,按澳門的法律制度理解,該兩份判決為一確定判決及能產生法律效力。(參見文件六第17頁)
8. 聲請人請求在澳門審查及確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以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目的在於使該確定之判決在澳門產生效力,用以向被聲請人追討有關報酬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9. “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並不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規定的爭執依據之情況。
10. “第一審判決”載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之專用紅色蓋章之民事判決書,其真確性毫無疑問,且內容清晰,故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之規定。
11. “第二審判決”載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專用紅色蓋章之民事判決書,其真確性毫無疑問,且內容清晰,故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之規定。
12. 正如以上所述,“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已於2020年11月24日生效,按澳門的法律制度理解,該等判決為一個確定判決及能產生法律效力,故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規定。
13. 基於被聲請人雖為澳門居民,但因屬委託合同糾紛,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案中均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審理,不存在法律欺詐的情況(參見文件三之第9頁第17行至第20行)。同時,“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不涉及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規定之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故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之規定。
14. 在本澳法院,沒有任何已提起的訴訟能對“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構成已繫屬之情況,亦沒有其他已有確定裁判之情況,故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規定。
15. 從“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之內容可知,審理該案件之法院已依規定合法傳喚被告,且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規定。(參見文件三之第2頁第9行)
16. “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這是因為澳門的法律制度也有相關規定,故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規定。
17. “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除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規定之要件外,根據上述情節,聲請人之確認請求同時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節。
18. 基於此,“第一審判決”和“第二審判決”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規定,故謹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確認該等判決,以便其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19. 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第13款之規定,中級法院對於審查及確認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所作之裁判具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請求法官閣下判處:
- 本訴訟理由成立,並確認由聲請人所提交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30日作出且蓋有該法院印章之(2018)粵0606民初23155號判決,以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且蓋有該法院印章之(2020)粵06民終8282號判決,以便上述兩份判決在澳門法律秩序產生應有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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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作出答辯,理據如下:
1. 聲請人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8)粵0606民初23155號判決(以下稱為“第一審判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粵06民終8282號判決(以下稱為“第二審判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之規定,提出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之裁判之審查。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聲請人得對上述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提出再審程序。
3. 事實上,被聲請人已於2021年3月17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的申請。(文件1及文件2)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5. 被聲請人是在上述的期間內提出有關的再審程序。
6. 與此同時,於上述的再審程序中,被聲請人主要針對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中提及的證據文件《委托凭据》之筆跡是否由上述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之被告所簽署提出質疑。
7. 對於上述的質疑,被聲請人已委託省級之第三方機構對相關的《委托凭据》之簽署重新進行鑑定(考慮到有關的鑑定尚在進行,倘若 尊敬的法官閣下認為有需要,被聲請人將在取得文件後向法院提交)。
8. 為此,被聲請人於再審程序中將會提交一份鑑定報告(書證),該文件是被聲請人於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時未能加以利用,且有關的文件可能足以使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變更成一個對敗訴當事人(即被聲請人)較為有利之裁判。
9. 因此,被聲請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1款及第653條c)項之規定,對聲請人提出之確認判決提出爭執。
10. 再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6條之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
11. 即按被聲請人之理解,倘若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再審程序之法院接納被聲請人之再審申請並作出中止的決定,有關的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的效力有可能中止,甚至有可能被變更及/或被廢止該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之內容。
12. 因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1款及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規定,以及第12/2006行政長官公告公布《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五款“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為由,應不予認可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
13. 倘若 法官閣下不認同上述的理解,考慮到訴訟經濟原則以及司法裁判的穩定性,聲請人欲確認之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有可能基於再審程序而被變更及/或被廢止。為此,鑒於本案之決定將必然取決於上述再審程序之裁判,被聲請人請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之規定,命令中止本程序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再審程序之法院有裁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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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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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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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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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就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和同案另一被告C提起之民事訴訟進行審理。
2. 經審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8)粵0606民初23155號判決(以下簡稱“第一審判決”),當中裁定被聲請人須於“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聲請人支付報酬人民幣1,665,762.60元(折合為澳門幣2,065,545.62元),從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息為人民幣51,417.30元,折合為澳門幣63,757.45元,詳見文件四),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截至提交本書狀之日的利息為人民幣95,977.59元,折合為澳門幣119,012.21元,詳見文件五)。(參見文件三,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3. 此外,“第一審判決”同時指出,倘若被聲請人未按“第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向聲請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參見文件三,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4. 其後,被聲請人和C針對“第一審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下簡稱“該上訴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12日就“該上訴案”進行審理。
5. 經審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粵06民終8282號判決(以下簡稱“第二審判決”),當中裁定被聲請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並裁定“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1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參見文件六,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6. 換言之,“第二審判決”裁定維持“第一審判決”的判決內容,被聲請人須於“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聲請人支付報酬人民幣1,665,762.60元(折合為澳門幣2,065,545.62元),從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參見“第一審判決”第13頁第18至22行以及第14頁第1至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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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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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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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之民事裁判,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45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在本案之聲請人為內地居民,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 * *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18)粵0606民初23155號民事判決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0)粵06民終828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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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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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3年12月13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
2021-10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