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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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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法官:譚曉華法官 --------------------------------------------

簡要裁判


編號:第925/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
  日期:2024年1月9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3年10月31日,嫌犯A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4-23-0208-PCS號卷宗內被裁定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及第178條及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侮辱罪」,被判處四個月實際徒刑。

   嫌犯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詳載於卷宗第163至166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檢察院對上訴作出了答覆,具體理據詳載於卷宗第168至170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檢閱及提交法律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並運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所規定的權能,對上訴作簡要裁判。
   
   
二、 事實方面

原審法院經庭審後作出如下判決:
1. 2023年2月2日中午約12時02分,上訴人A在路環監獄女子倉區8座3樓5倉裏,因不滿被害人,即獄警B催促她前往領取包頭而向她罵道:「唔羅啦,唔羅啦,屌你老母!」
2. 被害人聽到後立即向上訴人作出喝斥,但上訴人未予理會,又向被害人罵道:「屌你老母!」
3. 當被害人向上訴人表示要追究其辱罵獄警的行為時,上訴人仍向被害人說道:「你點做獄警啊?你唔識做就唔好做啦,屌你個閪!」(見第14-16頁)
4. 當時上訴人知道被害人正執行獄警職務。
5. 上訴人是在自由、自願、有意識的情況下,作出上述行為,且清楚知道其行為犯法,會受法律制裁。
6. 另外亦證實下列事實:
根據上訴人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上訴人並非初犯。
1)因觸犯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於2019年10月16日被第CR2-19-0264-PCC號案,被判處9年實際徒刑,此案被上訴至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但上訴均被駁回。判決於2020年7月13日轉為確定。現正服刑中。
2) 因觸犯一項「加重侮辱罪」,於2022年6月10日被第CR5-22-0134-PCS號案,被判處4個月實際徒刑,此案被上訴至中級法院,但上訴被駁回。判決於2022年11月3日轉為確定。
7. 上訴人聲稱具有大學畢業的教育程度,入獄前曾任職秘書、銷售員、顧問及登記員,平均每月收入約18,000元,現時無業,沒有收入,無須供養任何人。

未獲證明的事實︰沒有其餘載於控訴書的事實有待證明。


三、 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下列問題:
- 侮辱罪構成要件

上訴人A(嫌犯)表示因長期身處獄中,情緒感到壓抑,才講出粗言穢語以發洩情緒,並表示其當時只是自己喃喃自語,否認針對被害人說出粗言穢語對其作出侮辱,從而認為其欠缺侮辱的主觀故意意圖以及欠缺客觀的構成要件,原審判決沾有錯誤適用法律的瑕疵。

《刑法典》第175條規定:
“一、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如屬歸責事實之情況,則上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刑法典》第178條規定:
“如被害人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任一人,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則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

《刑法典》第129條規定:
“一、如死亡係在顯示出行為人之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之情節下產生,行為人處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二、在顯示出上款所指之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之情節中,包括下列情節:
a)行為人係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害人收養之人或收養被害人之人;
b)行為人折磨被害人,或對之為殘忍行為,以增加其痛苦;
c) 行為人受貪婪、以殺人為樂、或受任何卑鄙或微不足道之動機所驅使;
d)行為人受種族、宗教或政治之仇恨所驅使;
e)行為人之目的,係為預備、便利、實行或隱匿另一犯罪,又或便利犯罪行為人逃走或確保其不受處罰;
f)行為人使用毒物,又或使用任何陰險之方法或顯現出實施公共危險罪之方法;
g)行為人在冷靜之精神狀態下,或經深思所採用之方法後而為行為,又或殺人意圖持續超逾二十四小時;或
h)行為人在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執行職務時對之作出事實,或因其職務而對之作出事實。”

侮辱罪的客觀要素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所作出之言詞在客觀上帶有侵犯名譽之意,即所要求的是一個透過普通大眾的評價標準有侵犯他人的名譽的言詞。

首先,關於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方面,正如助理檢察長在意見書中所分析:“就本案而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存在故意作出了專門說明,相關的認定是原審法庭對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作出客觀、全面、合理分析後形成的心證,而該等證據結合起來完全可以支持原審法庭對上訴人向被害人說出侮辱性言語之故意形成內心確信,符合一般經驗。相應地,上訴人試圖以發洩情緒而主張其為喃喃自語之辯解則顯得十分牽強,且與當時的情境不符。毫無疑問,上訴人當時是針對被害人說出相關侮辱性言語,其侮辱被害人的故意十分明顯,即便如其所言是發洩情緒之舉,這也僅是動機問題,並不能排除其故意。”

因此,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認定(特別是案發時嫌犯的故意)是在綜合分析卷宗中證據基礎上得出的確信,法庭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並不會使一般人在閱讀該判決內容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該事實審結果不合理。

本案中,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明知被害人正執行獄警職務,並說出“屌你老母”、 “屌你個閪”,這些粗言穢語,有關言詞是社會大多數都無法接受的,同時亦會影響被害人的個人觀感及名譽。

鑑於此,上訴人的行為已充分滿足《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第178條及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加重侮辱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故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判處上訴人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上訴的訴訟費用。
   訂定上訴人辯護人辯護費為澳門幣3,500圓。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3款所規定,上訴人須繳付3個計算單位的懲罰性金額。
   著令通知。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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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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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2023 p.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