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579/2023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4年1月18日
主題:
上訴庭審判義務範圍
就上訴裁判提出無效爭議
裁判書內容摘要
1. 上訴庭祇須對上訴人在上訴狀內提出的上訴問題作出審理,而毋須審理其在提出上訴問題時所陳述的各種理由。
2. 當上訴裁判並沒有遺漏審理任何原須予以審理的上訴問題,上訴人就上訴裁判而提出的裁判無效爭議並不成立。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有關上訴判決的無效爭議)
上訴案第579/2023號
上訴人: 第一嫌犯A、第二嫌犯B
一、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審理了第CR2-23-0035-PCC號刑事案,尤其是裁定案中第一嫌犯A和第二嫌犯B是以直接共同正犯身份和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五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懲處的偽造文件罪,對二人每罪均處以兩年零九個月徒刑,在數罪並罰下,對二人最終均處以三年零九個月的單一實際徒刑(見卷宗第1025至第1040頁的判決書內容)。
上述兩名嫌犯不服判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各自提出了下列上訴問題和請求:
第一嫌犯在其載於卷宗第1071至第1118頁的上訴狀內,力指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因原審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瑕疵,因此請求改判其無罪、或將案件發回重審,而無論如何亦指原審對其量刑過重,上訴庭應對其重新量刑,並最終改判緩刑。
第二嫌犯在其載於卷宗第1143至第1164頁的上訴狀內,力指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瑕疵,且指原審庭在審議案中其與其他嫌犯的通話紀錄時,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據此請求改判其無罪,此外,又指原審並沒有在判決書內就刑罰的選擇和裁量說明理由,因而違反了該法典第356條第1款的規定,另無論如何也請求上訴庭考慮根據《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對其重新量刑,並最終改判緩刑。
駐原審法庭的檢察官在卷宗第1178頁至第1182頁背面和第1183頁至第1188頁背面分別對二人的上訴發表了答覆書,認為應維持原判。
案件卷宗經被移交予本上訴審級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在卷宗第1213頁至第1219頁背面發表意見書,主張維持原判。
之後,裁判書製作人審查卷宗,並在2023年10月31日作出簡要裁判,以兩名嫌犯的上訴理由均明顯不成立為由,駁回二人的上訴,判處二人須負擔各自上訴的訴訟費用、須分別支付兩個和肆個訴訟計算單位的司法費,並須分別支付叁個和伍個訴訟計算單位的罰金。
第一和第二嫌犯遂就該簡要裁判透過辯護人提出聲明異議,均尤其是認為上訴不應被駁回(分別詳見卷宗第1257頁至第1285頁和第1288至第1311頁的兩份聲明異議書內容)。
就二人的聲明異議,助理檢察長行使了答覆權,認為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分別詳見卷宗第1316頁至第1316頁背面和第1317頁至第1317頁背面的兩份答覆書內容)。
經兩名助審法官檢閱卷宗後,本上訴合議庭於2023年12月13日裁定兩名嫌犯對2023年10月31日簡要裁判的聲明異議的理由並不成立(詳見卷宗第1321頁至第1332頁背面的上訴判決書內容)。
第一嫌犯A今透過律師就上訴判決提出無效爭辯,主要以下列理由力指上訴判決無效、其應獲改判無罪(詳見卷宗第1369至第1403頁的判決無效爭議聲請書內容):
原審法院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沾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尤其為關於認定上訴人協助他人以虛假聘用的方式聘請涉案嫌犯G,該部份的認定明顯不存在任何的證據予以支持。
XXX為經營餐廳一直做足準備,員工表現良好,餐廳運作正常,食品質量也是高於標準,根本沒有出現特殊奧運會於通知中所述的不履行合作協議書內容的情況。
特殊奧運會的單方終止沒有合理依據,亦並沒有任何事先提示或按雙方在簽訂協議書時所約定的提前六個月的過渡通知。
而作為XXX對重新進場的合理期盼的客觀依據,須指出,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員工C並未否定「XXX」重新進場之可能
在得到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同意下,XXX絕對是可以參與相關餐廳的營運。
上訴人這一廂情願的想法可能是愚蠢的,但這並不代表有關想法是其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幌子。
在存有上述對重新進場的合理期盼下,由於不確定雙方公司最終會否正式終止合作關係,又或繼續保持合作營運關係,據上訴人所知,在與特殊奧運會糾紛的期間,XXX只能與各外地僱員簽定協議。
而為確保XXX在獲准重新經營氹仔大樓員工餐廳時能具備足夠的人手應付有關工作,第二嫌犯B便保留所僱用的外地僱員。
而即便後來氹仔大樓員工餐廳因疫情而暫時關閉,當時眾人亦僅預料疫情肆虐的時間為數個月,但卻無人預料得到員工餐廳會因新冠疫情而關閉至今。
與公司的本地僱員及外地僱員協議停薪留職,而有關的協議本文亦經已附入本案的卷宗當中。
上訴人以及第二嫌犯B均不曾計劃利用XXX獲批的位於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氹仔員工餐廳的外地僱員配額以虛假聘用的方式提供予涉案嫌犯使用。
上訴人並無權限為XXX決定聘請員工,且上訴人並未以其個人或協助他人以虛假聘用的方式聘請涉案嫌犯D、E及F。
作為佐證,根據於庭上所宣讀的嫌犯D於刑事警察機關所作出的訊問筆錄內容所示,其確認作為外地僱員受僱於XXX並提供工作。
嫌犯E因行使沉默權,而未有承認或否認任何涉案事實。
根據於庭上所宣讀的嫌犯F於刑事警察機關及檢察院所作出的訊問筆錄內容所示,其確認作為外地僱員受僱於XXX並提供工作。
涉案的D、E及F其原先已身處澳門,而無需要透過虛假聘用的方式從原居地飛往至澳門
上訴人並無權限為XXX決定聘請員工,且上訴人並未以其個人或協助他人以虛假聘用的方式聘請涉案嫌犯G,上訴人不認識G,更遑論與其存有任何的聯絡及約定,卷宗內所認定上訴人協助他人以虛假聘用的方式聘請涉案嫌犯G完全是缺乏證據予以支持!
上訴人並未以其個人或協助他人以虛假聘用的方式聘請涉案嫌犯H。
根據於庭上所宣讀的嫌犯H於刑事警察機關及檢察院所作出的訊問筆錄內容所示,其確認作為外地僱員受僱於XXX並提供工作。
另一方面,第二嫌犯B也透過律師就上訴判決提出無效爭辯,主要以下列理由力指上訴判決無效、其應獲改判無罪(詳見卷宗第1405至第1435頁的判決無效爭議聲請書內容):
上訴人已逐一列舉上訴理據,惟合議庭裁判卻認為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問題時的每項理由,並沒有就上訴人所提出之問題表明立場,尤其為未有就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以及有關的客觀證據為何仍不獲被採納表明立場。
由於合議庭裁判缺失審理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合議庭裁判是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3條結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瑕疵,合議庭裁判應被宣告無故。
上訴人必須再次指出,其並未以虛假聘用的方式聘請任何人。
助理檢察長就上述無效爭議事行使答覆權,認為應裁定兩名上訴人的爭議理由俱不成立(分別詳見卷宗第1439頁至第1439頁背面和第1437頁至第1438頁的兩份答覆書內容)。
上訴庭現須作出以下裁決。
二、 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本合議庭的上訴判決的全文已載於卷宗第1321頁至第1332頁背面內,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三、 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在本案中,就兩名上訴人在各自上訴狀內提出的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瑕疵的上訴問題,本院在2023年12月13日的上訴裁判書中,已把之裁定為不成立,並在裁判書內發表了相關判決依據說明。
須知道,一如上訴判決所已強調般: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具體主張的、且同時在該狀書的總結部份內有所提及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見中級法院尤其是在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已發表的這種法律立場)。
因此,上述上訴裁判並沒有遺漏審理該上訴問題,兩名上訴人今就上訴裁判而提出的無效爭議訴求俱不成立。二人可以不同意上訴裁判的裁判理由,但不可假借裁判書無效爭議機制去嘗試變更上訴審判結果。
四、 判決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兩名上訴人就2023年12月13日上訴裁判而提出的裁判無效爭議並不成立。
兩名上訴人須就各自的爭議程序支付訴訟費,第一嫌犯須支付拾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而第二嫌犯須支付陸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澳門,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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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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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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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579/2023號案 第35頁/共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