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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864/2023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4年2月7日
  主題:
    量刑
裁判書內容摘要
  倘原審法庭對嫌犯的量刑並非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會介入更改之。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864/2023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CR4-23-0087-PCC
一、 案情敘述
  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審理了第CR4-23-0087-PCC號合議庭普通刑事案,最終裁定案中嫌犯(A)以直接正犯身份和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214條第2款a項和第196條b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簽發相當巨額空頭支票罪,對其處以兩年零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詳見載於本案卷宗第207頁至第215頁背面的判決書內容)。
  嫌犯不服,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力指原審庭量刑過重,請求因應其具體情況改判其較輕的徒刑,並准予緩刑,而在提出減刑要求時,重申其本人並非在自由自願及清晰下簽發案中支票(詳見卷宗第229至第232頁的上訴狀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檢察院司法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234至第238頁的上訴答覆狀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上訴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也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247至第248頁的意見書內容)。
  之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的內容,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上訴庭透過審查卷宗內資料,得知原審判決已載於卷宗第207頁至第215頁背面內,其內容在此被視為完全轉載。
原審庭在判決書內表示已查明以下事實:
「1、
  2019年4月11日,(B)(被害人)向“(X)公司”及“(Y)公司”借出款項港幣300萬元。
2、
  (A)(嫌犯)為前述兩間公司的股東。嫌犯清楚知悉被害人向前述公司借出上述款項,以及直至2022年8月30日,該等款項仍未歸還予被害人。
3、
  2022年某一不確定日子,嫌犯在澳門向被害人交出以下三張由其簽發的支票,用以清償上述債務:
1. (Z)銀行澳門分行支票編號:1xxxxx,祈付人:(B),戶名:(X)公司,簽署人:(A),金額:港幣壹佰萬元正,提示支付日期:2022年8月30日;
2. (Z)銀行澳門分行支票編號:19xxxx,祈付人:(B),戶名:(X)公司,簽署人:(A),金額:港幣壹佰萬元正,提示支付日期:2022年8月30日;
3. (Z)銀行澳門分行支票編號:1xxxx,祈付人:(B),戶名:(X)公司,簽署人:(A),金額:港幣壹佰萬元正,提示支付日期:2022年8月30日。
4、
  2022年8月30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1日(即在前述三張支票提示支付日期之八日內),被害人將該等支票提交至(Z)銀行澳門分行提示付款,其後該等支票,均遭該銀行以帳戶“存款不足”為理由拒絕兌票(參閱卷宗第25至30頁)。
5、
  嫌犯在簽發金額為相當巨額之前述支票時,已知悉有義務於支票提示支付日期之八日內,在相關銀行賬戶內應有足夠存款保證支票兌現,但嫌犯顯然沒有履行該義務。
6、
  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
7、
  嫌犯知悉其行為違法,且會受法律制裁。
*
  此外,庭審聽證亦證實以下事實:
  刑事紀錄證明顯示,嫌犯為初犯。
  嫌犯聲稱為珠寶商人,每月收入澳門幣50,000元,須供養一名子女,具大學畢業學歷」。
三、 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本案所要處理的上訴實質核心問題是:原審法庭對上訴人的量刑是否過重?
  上訴人所犯下的相當巨額空頭支票罪的法定徒刑刑幅是一個月至五年徒刑。原審庭把上訴人此罪名的徒刑刑期定為兩年零六個月。
  本院經綜合衡量原審庭已查明的涉及上訴人的案情(註:嫌犯在上訴狀內重申的有關其並非在自由自願及清晰下簽發案中支票的事實版本,其實早已被原審庭透過在判決書第9頁即卷宗第211頁的第三段內發表的合理判案理由駁回了),並考慮到本澳對相當巨額空頭支票罪的預防的迫切需要,認為在《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和第65條第1、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原審庭對嫌犯的量刑尺度並非明顯過重,因此不會介入更改之。
四、 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柒佰元上訴服務費。
  澳門,2024年2月7日。
   
  陳廣勝
   (裁判書製作人)
   
  譚曉華
   (第一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二助審法官)
  
第864/2023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