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41/2024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4年2月7日
主題:
再審的聲請
否決假釋的決定
非常上訴之一的再審機制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
裁判書內容摘要
1. 從《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行文可知,再審的聲請如以此一項條文為據,那也是為了糾正「判罪」判決的不公正性。
2. 法庭在假釋程序內作出的否決假釋的決定顯然並不是判罪判決。
3. 這樣,現正在獄中服刑的囚犯是不得假借本身屬非常上訴之一的再審機制,去謀求法庭對已轉為確定的否決假釋的決定作出更裁。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第41/2024號案
(非常上訴案)
再審聲請人: 囚犯(A)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於2023年9月15日否決該院第三刑事法庭第CR3-21-0213-PCC號案的在囚嫌犯(A)的假釋(見本非常上訴卷宗第4至第6頁所顯示的法官批示內容)。
該名囚犯現透過辯護人向中級法院提出針對上述否決假釋決定的非常上訴,引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規定,就上述司法決定提出再審聲請,以求法院批准其假釋(見本卷宗第31至第37頁的再審聲請書內容)。
駐初級法院的檢察院司法官對非常上訴作出答覆,認為應駁回再審聲請(詳見本卷宗第193至第194頁的再審答覆書內容)。
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在報告書中認為再審聲請的理由並不成立。
非常上訴卷宗經移交予中級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認為再審聲請的理由明顯不成立(詳見卷宗第202頁至第203頁背面的意見書內容)。
之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審查,兩名助審法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的內容,現須作出裁決。
二、 事實依據說明
本院透過審查卷宗內的文件資料,得知:
1. 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第CR3-21-0213-PCC號案的嫌犯(A)在獄中服滿其在該刑事案因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而被判處的三年零三個月徒刑的三分之二的當天,被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於2023年9月15日)否決假釋(詳見本非常上訴卷宗第4至第6頁所顯示的法官批示內容)。
2. 上述否決假釋的決定已於2023年11月1日轉為確定(見本卷宗第3頁的證明書內容)。
3. 之後,上述囚犯透過辯護人就該否決假釋的決定提出再審聲請,引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規定,以求法院批准其假釋(見本卷宗第31至第37頁的再審聲請書內容)。
三、 法律依據說明
從《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行文可知,再審的聲請如以此一項條文為據,那也是為了糾正「判罪」判決的不公正性。
另同一法典第432條第1款c項還規定,被判罪者或其辯護人具訴訟正當性去就「有罪判決」聲請再審。
此外,第431條第3款規定,如再審是以第1款d項為依據,則再審的請求是不得僅為改正已科處的刑罰的具體份量去為之。
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在假釋程序內作出的否決假釋的決定顯然並不是判罪判決,本個案的有罪判決是初級法院第三刑事法庭合議庭在第CR3-21-0213-PCC號案內作出的有關裁定嫌犯(A)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罪成的定罪判決。
這樣,現正在獄中服刑的上述囚犯是不得假借本身屬非常上訴之一的再審機制,去謀求法庭對是次已於2023年11月1日轉為確定的否決假釋的決定作出更裁。
綜上,因本個案中的否決假釋的決定明顯不可成為再審聲請的標的,本院須否決囚犯(A)的再審請求,並判處其須支付再審請求程序所衍生的一切訴訟費(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捌佰元服務費),以及四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38條)。
四、 裁判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否決囚犯(A)的再審請求,並判處其須支付再審請求程序所衍生的一切訴訟費(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捌佰元服務費),以及四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
澳門,2024年2月7日。
陳廣勝
(裁判書製作人)
譚曉華
(第一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二助審法官)
第41/2024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