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日期:18/04/2024 ------------------------------------------------------
---裁判書製作法官:蔡武彬法官 ---------------------------------------------
。in﷽﷽﷽﷽﷽﷽﷽﷽上訴案第884/2023號
上訴人:A
B
C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裁判書製作人
簡要判決
一、案情敘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控訴第一嫌犯A、第二嫌犯B及第三嫌犯C為直接共同正犯,彼等以實質競合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4款a)項及第196條b)項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及同一法典第245條結合第244條第1款c)項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既遂)。並提請初級法院以普通訴訟程式對其進行審理。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的合議庭在第CR2-23-0133-PCC號案件中,經過庭審:
- 第一嫌犯A及第二嫌犯B作為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未遂的行為已構成:
《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4款a)項及第196條b)項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未遂),每人各判處4年6個月的徒刑。
- 第一嫌犯A及第二嫌犯B作為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為已構成:
《澳門刑法典》第245條結合第244條第1款c)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共犯),每人各判處2年3個月的徒刑。
- 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每人各5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 第三嫌犯C作為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未遂的行為已構成:
《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4款a)項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共犯)(未遂),判處4年的徒刑。
- 第三嫌犯C作為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的行為已構成:
《澳門刑法典》第245條結合第244條第1款c)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共犯),判處2年的徒刑。
- 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三嫌犯5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嫌犯A、B及C對判決表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A. 本上訴是針對原審法院對三名上訴人因觸犯一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罪,分別判處4年6個月徒刑、4年6個月徒刑及4年徒刑之決定不服。
B. 在尊重原審法院的見解的前提下,上訴人認為被訴判決違反《刑法典》第22條、第40條、第67條和第65條之規定,而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所指的瑕疵。
C.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判決量刑較重,且超越了量刑應考慮的法定情節的依據,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
D. 在三名上訴人處於未遂的情況應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2款之規定享有特別減輕情節的,三名上訴人因一項《刑法典》第 211條第1款、第4款a)項配合第196條b)項及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之詐騙罪(未遂),可被判處之刑幅應由一個月至六年八個月徒刑之間量出。
E. 參考中級法院刑事上訴卷宗編號30/2006,有嫌犯同樣因為觸犯詐騙罪(巨額),被判處二年九個月徒刑。而該罪的最高刑幅亦是2年至10年徒刑。
F. 因此被上訴之判決觸犯了《刑法典》第22條、40條、第67條和第65條之規定,因其沒有考慮上訴人具有的特別減輕情節。
G. 基於以上所述,三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判決量刑較重,其等人因觸犯一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罪,應判處其等人少於二年九個月徒刑更為合適。
請求,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
1) 接納本上訴及裁定上訴理由成立;
2) 被上訴之判決觸犯了《刑法典》第22條、第40條、第67條和第65條之規定,因其沒有考慮三名上訴人具有的特別減輕情節而量刑過重。基於此,針對三名上訴人因觸犯一項詐騙罪(相當巨額)(未遂)罪的部分,應改判處三名上訴人少於二年九個月徒刑。
檢察院對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提出答覆:
1. 在本案,對於相當巨額詐騙罪,三名上訴人(嫌犯)在最後沒有犯罪成功。因此,三名上訴人因犯罪未遂具有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2.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1條第1款規定,一般最低徒刑為一個月。再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7條第1款a)項規定,最高限度的十年應減三分之一,即本案為6年8個月徒刑。也就是說,本案的刑幅可由1個月至6年8個月徒刑之間考量,因此,三名上訴人(嫌犯)認為原審法庭可對他們判處少於2年9個月的徒刑。
3. 然而,在本案,根據既證事實、三名上訴人(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伙同他人,共同協議、共同努力及分工合作地,意圖為自己及他人取得不正當利益,使用偽造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偽造的籌碼,向XXX娛樂場XXX貴賓廳要求開設賬戶及兌換籌碼賭博,目的是騙取XXX娛樂場XXX貴賓廳港幣伍佰萬元(HKD$5,000,000.00),但最後因三名上訴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騙取款項。
4. 因此,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較高,對澳門作為旅遊城市治安環境影響大;三名上訴人的故意程度甚高,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有計劃、有步驟地偽造籌碼,後聘用“炸彈人”用假證件及假籌碼詐騙賭場;本案涉及金額也大,為港幣伍佰萬元(HKD$5,000,000.00)。
5. 同時,在本案,如果對三名上訴人(嫌犯)判處少於2年9個月徒刑,不能起到刑罰的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效果。《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的量刑標準是:將犯罪的預防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種,以保護社會及使犯罪人改過自新。為此,賦予審判者刑罰的確定的自由並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受到法律約束的司法活動,對法律的真正適用。
6. 亦因此,審判者在量刑時,須根據《刑法典》第40條的規定,所科處的刑罰應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在任何情況下,刑罰均不得超逾罪責的程度。
7. 同時,還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責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也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8. 在本案,如前所述,有關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較高,三名上訴人的故意程度甚高,所涉及金額也大(達港幣伍佰萬元),衹是因非己意原因而不能達成目的。
9. 因此,對於一項相當巨額詐騙未遂罪,原審法庭判處第一、二上訴人(第一、二嫌犯)各4年6個月實際徒刑、判處第三上訴人(第三嫌犯)4年實際徒刑是恰當的、合理的、合法的,沒有違反《刑法典》第22條、40條、65條、67條的規定,遵守了罪刑相稱原則。
基於此,檢察院建議判處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並維持原審法庭的決定。
在本上訴審程序中,尊敬的助理檢察長閣下提交了法律意見,認為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無量刑過重,尤其無違反第22條、第40條、第67條及第65條的規定,應裁定三名上訴人A、B、C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在初端批示中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故運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規定的權能,對上訴作出簡要的審理和裁判。
二、事實方面
案件經庭審辯論後查明以下已證事實:
1. 約於2017年12月,第一嫌犯A、第二嫌犯B(別名“H”)、第三嫌犯C、“D”及一名化名“G”的人士達成協議,分工合作,計劃在內地製作假籌碼及假澳門居民身份證,並安排內地人士作為“炸彈人”(或稱“太空人”,即帶着假籌碼進入娛樂場作案並在事後立即逃離澳門的最前線作案人,下稱“炸彈人”或“太空人”)持上述假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假籌碼到娛樂場兌換籌碼,目的是以假籌碼騙取娛樂場的真籌碼,並由三名嫌犯負責操控及監視“炸彈人”的行動,以防“炸彈人”侵吞款項,事後“炸彈人”會立即離開澳門,以逃避事後倘有的刑事偵查。此外,為了掩飾犯罪行為,彼等透過微信聯絡時以“模”暗示為用作模具的“真籌碼”、以“工程”暗示假籌碼之製作工程及以“文件”暗示“假籌碼”。
2. 為此,第一嫌犯將一個面值港幣壹拾萬圓(MOP100,000.00)的真籌碼交予“D”,“D”將之交予在內地協助製作假籌碼的人士,並以該真籌碼作為模具來製作假籌碼。
3. 2017年12月21日至同月22日,第一嫌犯透過微信[微信號:zhanXXXXXX(昵稱:E)]向第二嫌犯(微信號:fibgXXXXXXXX)表示“D”向後者追收製作假籌碼所需支付的款項,之後,第二嫌犯表示已向對方支付款項。該兩名嫌犯的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阿順個度話要打人民幣過去喎,你點呀,諗住?…呀順催我叫你轉錢比佢。
- 第二嫌犯:哦,系呀…依家撳呀…攪掂。
4. 2017年12月30日,“D”(微信號:mcXXXXXX)透過微信向第一嫌犯傳送一張手持兩塊未塗上顏色的假籌碼的相片,並表示“而家佢仲系度研究緊點樣整,需要d時間,到時我會掉底個玩具,放係度比佢研究,等人地囉,整好咗,我會過黎嗱返去。”。
5. 2018年1月20日至同月30日,第一嫌犯要求第二嫌犯催促“D”取回作為模具的真籌碼,其後,第二嫌犯購買了前往義烏的機票,兩名嫌犯的微信對話如下:
- 第一嫌犯:問下哥哥個模幾時攞得返落黎…。
- 第二嫌犯:哦,系呀…我問下佢先…。
- 第一嫌犯:唉,快d催下阿順攪掂單野,攪d錢先得。
- 第二嫌犯:買曬機票,準備好曬。
6. 2018年1月31日,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一同經關閘邊境檢查站離開澳門,再經珠海機場乘坐下午5時10分的南航CZ6704航班前往義烏,以會合“D”一同查看假籌碼的製作情況。
7. 2018年2月3日,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一同經關閘邊境檢查站返回澳門。
8. 2018年2月8日至同月13日,“D”着第一嫌犯盡快落實計劃,第一嫌犯要求“D”盡量取得更多假籌碼,“D”稱製作假籌碼的人士要先收取一半報酬,其後,第一嫌犯問“D”有關協助偽造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的聯絡方法,“D”則問第一嫌犯關於“炸彈人”的事宜。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D”:盡快落實。
- 第一嫌犯:你搲下佢,盡量多得一個係一個丫,有d吾得,你都攞黎,攞去賣都好,全部攞晒,有幾多要幾多。
- “D”:我都想搲佢呀,佢老味,痴線,你如果聽到佢d語氣呀,都吾知點講。
- “D”向第一嫌犯發送一張製作假籌碼人士的微信(“F”)對話截圖,當中,“F”表示:他們現在能不能滙四萬給我,我在等用…叫他們拿錢沒反映我都沒信心給他們做了。
- 第一嫌犯:你老味,你答佢,野都未整到,邊度嚟錢啫,都吾大家就下大家…邊有得咁,未辦事先收錢,痴線!
- “D”:佢吾係要咩,佢要收一半先,你明吾明佢意思呀!…我明天轉埋俾佢…我出住先。
- 第一嫌犯:之前攪證個野有無系度呀,發比我,發我另一個微信。
- “D”:咁呀!我要搵一搵,你而家有咩“炸彈人”?
9. 2018年2月19日至同年4月22日,第一嫌犯詢問“D”假籌碼何時製作完成,並稱要取回上述用作模具的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真籌碼,其後,“D”通知第一嫌犯製作假籌碼的前期工序完成。兩人便商討如何取回真籌碼及假籌碼。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個工程幾時得呀?真系要嗱返個10萬呀,好撚窮呀。…塊野我要攞返黎用…我還返比人。
- “D”:工程好了。
- 第一嫌犯:叫佢寄返黎得吾得呢其實?或者搵人上去拎。
- “D”:寄過黎其實得,怕唔怕呢?
- 第一嫌犯:寄過黎比人拉左好大獲嗰,之前你點樣去攞?
- “D”:拖過去。
- 第一嫌犯:拎返黎去珠海,系嗰d野要搵人拖攞…寄好撚危險嗰喎。
10. 2018年4月27日,“D”向第一嫌犯表示將前往義烏與製作假籌碼的人進行驗貨及交收,並表示有關假籌碼製作成本10萬由其與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平均分擔,各人出33,300元,餘下的由“D”出資,而第一嫌犯表示其出資的部分需要等待取回該個用作模具的10萬元真籌碼才有金錢支付。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D”:咁你黎唔切,我自己去睇,無辦法,咁你到時打d尾數過黎,我同佢交收咪得囉。
- 第一嫌犯:尾數幾錢呀…?
- “D”:…嗰時比左5皮,你同阿鋒一人一萬丫麻,我比左三萬丫麻…每人要比三萬三千三百丫麻,如果係咁的話,你要比兩萬三,H都要比兩萬三…淨底個d我出,費事計得咁撚辛苦,我仲要貼多四千囉,四千倒。
- 第一嫌犯:好…你睇左批貨先呀過到去,我跑下數返黎先。
- “D”:系呀…我過左去先,逐個逐個睇。
- 第一嫌犯:系呀,你睇左先,跟住叫H轉比你,我嗰度要攞返個10萬蚊返黎,我就轉比你,我無錢系度,我攞返個模返黎之後,我即刻換錢轉比你丫,同佢講。
11. 2018年4月28日,第一嫌犯向第二嫌犯轉述“D”告知的製作完成的假籌碼數量,以及質量可以及質量差的假籌碼數量,該兩名嫌犯不滿質量差的假籌碼數量多,並商議將質量差的假籌碼退貨。兩名嫌犯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66個得,45個不行,呀順個度又話。
- 第二嫌犯:唔緊要丫,攞左返黎先呀,吊佢老味兮,佢咁多個吾得,退返比佢羅,咁佢話要十皮咪比返六皮佢羅。
- 第一嫌犯:吾得,系可以扣數呀,吾得個D可以減架麻,吾收錢。
12. 2018年4月29日,“D”向第一嫌犯表示已點算假籌碼的數量,55個質量可以,第一嫌犯則建議將質量勉強可以的假籌碼也取貨並將之用作後備或轉售予他人。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D”:系吾系度,我啱先計過黎呀,有55個用得,其餘全部吾用得,55個系得既。
- 第一嫌犯:咁樣大概幾錢呀?d吾系好得,又得得哋嗰d拎埋啦,拎黎做士啤都好,再吾系賣比人,吊!棟究人哋,賣比人。
- “D”:系啦,嗰d吾得的我照樣攞…有四十零個吾得個d呀,我攞都吾想攞呀,因為我無打個d數字呀…無打編號呀,有十零個吾得既呢,就可以攞返去整囉。
13. 2018年4月30日,“D”向第一嫌犯表示會於同年5月3或4日將該個作為模具的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真籌碼拿到珠海交給一名稱為“G”的人士,其他假籌碼會寄到珠海,由其安排其女朋友收取。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G話佢3、4號返黎。
- “D”:系呀…我條女都系3、4號,咁如果系咁的話我咪拎比G囉。
- 第一嫌犯:其他嗰d呢?定系拎比邊個呀?
- “D”:其他嗰d呢,我會寄去珠海,我條女去攞。
14. 2018年5月2日,第一嫌犯向“D”表示其認為部分原先以為質量差的假籌碼其實質量是可以的,“D”向第一嫌犯表示其正在苦惱如何處理將假籌碼的數字上色。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其實我都覺得吾怕,我系我度睇到呢,都OK,有d參差個d其實都可以過到關。
- “D”:系咩?我吾知呀,我而家頭痛緊d數字點樣攪。
15. 2018年5月4日晚上7時12分至14分,第一嫌犯著第二嫌犯前往內地時找“G”取回該個用作模具的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真籌碼。兩名嫌犯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你呢排出吾出開大陸呀?阿G攞返個10萬返黎呀,順手幫我拎埋。
- 第二嫌犯:出先拎。
- 第一嫌犯:你睇下邊個出開去就邊個拎。
16. 同日晚上7時14分至20分,第一嫌犯追問“D”何時能收到該些假籌碼,並表示其非常缺錢,其與第二嫌犯要準備計劃作案,並要準備“炸彈人”和假澳門居民身份證,此外,第一嫌犯尚表示其已知悉“G”已協助其取回作為模具的真籌碼,“D”回應了假籌碼的製作進度,並要求第一嫌犯催促第二嫌犯盡快支付製作假籌碼的費用。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D文件你女朋友幾時拎過黎呀?我同阿鋒要安排人呀、證件、計劃,差吾多,因為我真系好撚窮。
- “D”:系呀,已經拎左過去啦,d字今晚有時間我就一次過上晒d色。
- 第一嫌犯:系呀,個模你拎左比G麻,G同我講左了,我得閒出去搵G先,真系好撚等錢洗。
- “D”:系喎,你要同呀H講聲喎,打左個三萬過黎先喎…人哋系咁吹我喎。
- 第一嫌犯:我今晚搵佢講…。
- “D”:系呀,轉左過黎先呀,因為個個琴日問我,我同佢講話5號,最耐5號比佢,話人哋要過去換埋d錢再比佢。
17. 2018年5月7日下午2時1分至19分,“D”向第一嫌犯表示已收到假籌碼,在第一嫌犯的詢問下,“D”向其告知正在進行將假籌碼的字上色的後期製作,稱以前的假籌碼都是由他負責後期上色,並向第一嫌犯傳送一張紅色橢圓形編號20897的假籌碼相片。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D”:D文件拎到啦,系我度呀,我系度整緊呀…好撚多呀,要慢慢整。
- 第一嫌犯:即系你系福建整,整咩呀?刻d霖把呀?…好撚窮呀,而家等緊你d文件呀,安排開工。
- “D”:系呀,我知呀,我等緊個d文件,要逐個逐整呀,吊,我一個人點整啫?…我用左好撚多方案去整d顏色,睇下邊個整得好d呀,我盡晒力去整架啦。
- 第一嫌犯:吾系嗰野整咩,點解變左你整既?嗰個野吾系包晒所有野咩?…咁個模吾系度你點樣整呀?
- “D”:D字已經系印好晒,咁我系咪要上顏色呀?
- 第一嫌犯:顏色佢吾系幫你攪晒成批貨起好比你咩,點解要自己攪。
- “D”:我識得攪丫麻,佢無時間攪呀,我趕住走,我吾想留系個度。
- 第一嫌犯:會唔會一間整到唔撚似咪碌究!
- “D”:以前個d字都系我整架啦!
- “D”向第一嫌犯傳送一張紅色橢圓形編號20897的假籌碼相片。
18. 同日晚上9時40分至翌日(同年5月8日)下午5時53分,“D”再向第一嫌犯催促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盡快支付製作假籌碼的費用。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你問下H,問下H丫麻,我都話個碼攞黎就無問題。
- “D”:個碼攞左過去啦,攞左過去喎。
- 第一嫌犯:我未得閒出去攞呢,至弊…我同呀H加埋要找幾多比佢呀?…即系我total要找幾多錢比佢呀…?
- “D”:你同H加埋要5萬,我自己出3萬…我就比左架啦,而家就系差3萬。
- 第一嫌犯:佢嗰個系咪就系嗰個碼黎架,你比返G嗰個就系我哋個模黎架麻,吾好拎錯,吾會拎錯系其他嗰d文件呱?
- “D”:無呀,無呀,系嗰個黎。
- 第一嫌犯:我諗住陣間拎返黎,吊你拎錯文件比我,我就仆街啦。
- “D”:你放心啦,唉,都話左系以前嗰個…系呀,你哋換左即刻打返三萬蚊過黎比個人,系咁問我。
- 第一嫌犯:我d錢已經都位了,你問下H好過啦,我問親佢都吾覆我,我又唔好意思add佢…我差五千蚊啫麻,我d錢隨時可以呀…等今日晏d我攞返個碼就ok了。
19. 2018年5月10日下午4時32分至晚上9時44分,“D”透過微信向第一嫌犯告知第二嫌犯已支付製作假籌碼的費用,並向第一嫌犯追收製作假籌碼的餘下費用,其後,第一嫌犯轉賬人民幣伍仟圓(CNY5,000.00)予“D”。
20. 同日下午5時26分至晚上10時許,第一嫌犯與第二嫌犯商討作案計劃,並表示有關假籌碼仍在福建製作中,需要等待,但要準備安排好“炸彈人”以備作案。兩名嫌犯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二嫌犯:開始安排下…炸彈人。
- 第一嫌犯:嗯…文件何時到。
- 第二嫌犯:吾系已經到左珠海了咩?
- 第一嫌犯:無…佢係福建整緊。
- 第二嫌犯:咁等佢囉,但都要安排下,準備下。
- 第一嫌犯:隨時都有架啦…我有FRIEND返XXX喎。
21. 2018年5月12日,第一嫌犯向第二嫌犯表示已在“G”處取回該個用作模具的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真籌碼。兩名嫌犯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二嫌犯:你係咪話搵人出大陸要幫你攞返個10萬呀?我而家出大陸喎,個10萬系咪系G個度呀?你叫佢攞去關閘。
- 第一嫌犯:…攞左啦,我已經,吾系邊度黎哽個D數呀,大哥,就系趕住攞個10萬黎哽個D數渣麻。
22. 2018年5月14日至同月30日,“D”向第一嫌犯表示該些假籌碼已寄到珠海,著第一嫌犯找“G”取,並轉發一張大量紅色橢圓形籌碼的相片予第一嫌犯。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你嗰d野幾時攪掂呀?幾時寄過黎?
- “D”:寄撚左過去了,你哋返撚左去,到時應該系G度,你嗌嗌G留意門口d快遞…文件已到…你叫峰拿給你。
- “D”向第一嫌犯傳送一張大量紅色橢圓形籌碼的相片。
23. 2018年6月5日至同月8日,第一嫌犯向第二嫌犯表示其已取了假籌碼,該兩名嫌犯商議何時使用假籌碼作案。兩名嫌犯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一嫌犯:D文件我拎左返黎,諗住點處理呀?…幾時攪埋個鵬野佢呀,真系無錢系度呀,攪埋個鵬野,多D現金,世界杯都好周轉呀。
- 第二嫌犯:話攪就攪呀,個鵬野哽系組織下先攪啦,應該都世界杯打後啦,你諗住而家呀?
24. 2018年6月10日至同月17日,第一嫌犯向“D”表示等第二嫌犯回澳便行動,並著“D”找人製作假澳門居民身份證。兩人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D”:文件如何?
- 第一嫌犯:在我到,鋒話等埋鋒回來先安排行動…叫阿G幫手整個證件得吾得呀?我發張相比你。
- “D”:去邊度整個證件啫?
- 第一嫌犯:之前你吾系發左個微信比我話嗰個野整證咩?
- “D”:啊,你整邊度架,我轉頭睇睇,我叫佢整。
- 第一嫌犯:澳門…我發張相比你,跟住你叫G攞個證得吾得丫,跟住攞比我哋,我哋就action。
- “D”:好…你將個圖發比我丫,你吾系有嗰個人微信咩?…都系吾好比G知道咁多野,到時我嗌我條女去攞丫。
25. 2018年6月18日至同月22日,第二嫌犯著第一嫌犯安排“太空人”作案並要先對“太空人”進行作案過程的培訓,第一嫌犯告知第二嫌犯其已安排好“太空人”,只要完成假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製作便可安排“太空人”來澳作案,此外,該兩名嫌犯商議使用假籌碼作案的方法,第一嫌犯著第二嫌犯先到其家中查看假籌碼的質量。兩名嫌犯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二嫌犯:搵太空人落黎呀,陪訓下佢啦,差吾多都要做野架啦。
- 第一嫌犯:人我有系度啦,整埋張證佢隨時落得黎架啦,你都未諗到點樣行,我點叫佢落黎啫,吾通又白養佢比佢系度住幾日呀?…同埋個太空人要返工架,佢講好左邊日做就邊日落黎。
- 第二嫌犯:一樣啦,推碼上去賭啦,真系得呢個方法最安全呀。
- 第一嫌犯:我驚一推碼上去,100萬開戶口,吊,唉,我吾識講…你得閒上黎睇左先呀,我都吾知。
- 第二嫌犯:好撚兮咩,D野?
- 第一嫌犯:好兮架啦,四百零萬羅,用得個D…我要叫人落囉喎,度成點呀?
- 第二嫌犯:我始終覺得都系沖羅,上去賭囉,不過…。
- 第一嫌犯:不過咩呀,同埋你要定時間,真系叫佢落黎呀,唉,又無出去攞個證。
26. 2018年6月23日晚上7時7分至8時59分,第一嫌犯與第二嫌犯準備作案並就會合情況進行溝通,第一嫌犯表示“炸彈人”已辦理證件並會於當天晚上10時前入境澳門,並表示打算用手包等袋子裝着假籌碼,以便“炸彈人”拿着手包進入娛樂場作案,其打算將汽車停泊在娛樂場對面等待,並著“炸彈人”自己進入娛樂場作案。兩名嫌犯的微信對話內容如下:
- 第二嫌犯:佢系珠海,即系點呀?今晚會落黎呀?
- 第一嫌犯:係…佢攪左簽證呀,佢個簽證要10點前入黎,如果吾系聽日要重新攪過。
- 第二嫌犯:10點前入黎,唉,佢落黎先羅,我地搵左佢先,我地比吾比架車比佢睇呢,會吾會比佢睇到架車,車牌呢?…約左系邊度呀,嗌佢落黎羅,我10:30搵你咪得。
- 第一嫌犯:有無多個袋呀,個D手包呀,我諗住比佢拎入去…我諗住泊系對面,跟住叫佢自己搭車過黎氹仔,叫佢自己上去咋。
27. 三名嫌犯及“炸彈人”就作案情況進行溝通後,2018年6月24日凌晨約0時54分,第一嫌犯手持一個長方形袋與第二嫌犯在牡丹花城外的街道登上由第三嫌犯駕駛的MP-XX-XX輕型汽車。
28. 同日(2018年6月24日)凌晨約1時59分,三名嫌犯駕車到達氹仔廣東大馬路近大西洋銀行外停泊,約7分鐘後,“炸彈人”(一名身份不明男子)到達上址會合三名嫌犯,在與“炸彈人”交談後,第一嫌犯從上述汽車內拿取一個黑色袋子[內有一張姓名為I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及五十個面值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籌碼]交予“炸彈人”。
29. 同日凌晨約2時21分,“炸彈人”手持上述黑色袋子進入氹仔XXX娛樂場8樓XXX貴賓廳向櫃檯職員出示一張姓名為I的澳門居民身份證登記開設賬戶,此時,第三嫌犯進入上述貴賓廳監視“炸彈人”兌換籌碼的情況。
30. 同日凌晨約2時26分,櫃檯職員帶領“炸彈人”前往賬房辦理開戶手續,“炸彈人”將手持的上述黑色袋子交予賬房職員並要求將該袋子內的籌碼兌換為XXX廳碼作賭博之用,職員從該袋子內取出五十個面值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籌碼進行點算及檢驗,其間,職員發現上述籌碼有異,於是通知上級檢查有關籌碼的真偽,並要求“炸彈人”先前往休息室等候,其間,第三嫌犯一直在上述賬房附近徘徊監視“炸彈人”兌換籌碼的情況,未幾,“炸彈人”返回賬房向職員查詢兌碼情況後返回休息室等候。
31. 同日凌晨約2時36分,由於知悉事敗,“炸彈人”在沒有取回姓名為I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及五十個面值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籌碼的情況下離開XXX娛樂場,且第三嫌犯在知悉“炸彈人”未能成功兌換籌碼後亦隨即離開該娛樂場並會合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之後,三名嫌犯一同離開。
32. 經檢查,XXX貴賓廳賬房職員發現上述五十個面值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籌碼沒有晶片,使用紫外光照射有關籌碼,發現籌碼上的XXX娛樂場標記比較模糊及有浮影,且外觀很粗糙,懷疑有關籌碼是假籌碼,故報警處理。
33. 同日凌晨約3時43分,第二嫌犯致電6656XXXX(該電話號碼登記人為第二嫌犯的姐姐J)聯絡一名女子,該名女子表示“我喺公司嗰集團出咗個日誌啦,嗰個“何劍東”(譯音)呀係嘛,漏低咗個證件”,第二嫌犯回應“假架”及“身份證假架”,並要求該名女子截圖或複制予其查看,該名女子回應“唔得”,並表示“睇到話,懷疑證件也是假的,跟住…話…得個張相嗰個人係真嘅,即係對住個樣係真嘅個人咁,跟住話攞咗五百萬碼…”,第二嫌犯回應“假證嚟架,假證”、“我都話咗唔好整XXX,嚴到閪咁”及“之前XX咪OK”。
34. 同日凌晨約5時31分,第一嫌犯致電K表示“琴晚爆X咗囉”、“你一上去佢就要CHECK碼囉”及“人走得甩囉…你等睇報紙啦,等睇報紙啦,登…應該有報紙喇呢兩日”。
35. 同日下午2時21分至3時57分,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透過微信檢討作案失敗的原因,兩人的微信對話如下:
- 第一嫌犯:我諗諗下琴日應該真系唔系咁行渣麻,不過而家講黎都無用。
- 第二嫌犯:根本問題就好多…100同300同500都一樣…炸彈佬未成熟…玩具唔得。
- 第一嫌犯:吾系個炸彈人未成熟,你自己諗下,五佰既街客同一百既街客…XXX…吾應該系...你自己做賬房既,你有個五佰既街客你都謹慎D啦。五百同一百差好遠架,真系。
36. 經鑑定,上述姓名為I的澳門居民身份證為偽造身份證;上述五十個面值港幣壹拾萬圓(HKD100,000.00)籌碼均為偽造籌碼,當中編號20897的假籌碼與“D”於2018年5月7日透過微信發送予第一嫌犯的相片中顯示的編號20897的假籌碼完全相同(上述假證件及假籌碼已扣押在案)。
37. 三名嫌犯伙同他人,共同合意及分工合作,意圖為自己及他人取得不正當利益,使用偽造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及偽造的籌碼向XXX娛樂場XXX貴賓廳要求開設賬戶及兌換籌碼賭博,目的是騙取XXX娛樂場XXX貴賓廳港幣伍佰萬圓(HKD5,000,000.00),但最終因三名嫌犯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騙取款項。
38. 三名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上述行為,且明知法律禁止及處罰上述行為。
此外,還查明: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第一嫌犯有以下犯罪前科記錄:
1) 第一嫌犯曾因觸犯第3/2007號法律第9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醉酒駕駛罪,於2010年3月11日被第CR1-08-0463-PCS號卷宗判處3個月徒刑,以相同日數的罰金代替,日額為80澳門元,合共罰金7,200澳門元,若不支付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3個月徒刑,另外,作為附加刑,禁止駕駛為期1年,附加刑暫緩1年6個月執行,判決於2011年3月22日轉為確定;嫌犯已繳納所被判處的罰金;由於嫌犯在附加刑的緩刑期間再次有交通違例行為,經聲取嫌犯的聲明後,透過2011年12月9日所作的決定,廢止嫌犯禁止駕駛的緩刑,並命令執行禁止駕駛的處罰,為期1年,該廢止批示於2011年12月19日轉為確定。
2) 第一嫌犯曾因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9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盜竊罪,於2013年5月31日被第CR1-12-0236-PCC號卷宗判處2年3個月的徒刑,准予暫緩3年執行,緩刑期間附隨考驗制度,判決於2013年6月10日轉為確定;及後,有關刑罰被第CR4-13-0265-PCS號卷宗所競合。
3) 第一嫌犯曾因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及《道路交通典》第90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罪,於2013年9月17日被第CR4-13-0265-PCS號卷宗分別判處2個月的徒刑及5個月的徒刑,作為附加刑,禁止嫌犯駕駛為期1年6個月,兩罪並罰,合共處嫌犯7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維持禁止嫌犯駕駛為期1年6個月的附加刑(實際執行徒刑的期間不計算在內),該案與第CR1-12-0236-PCC號卷宗對嫌犯所判處的刑罰作競合,合共判處嫌犯2年6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維持禁止嫌犯駕駛,為期1年6個月的附加刑,該判決獲中級法院第695/2013號裁決所確認,並於2014年1月23日轉為確定;及後,有關刑罰(包括第CR1-12-0236-PCC號卷宗的刑罰)被第CR4-14-0142-PCS號卷宗所競合。
4) 第一嫌犯曾因觸犯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吸毒罪,於2014年6月3日被第CR4-14-0142-PCS號卷宗判處2個月的徒刑,該案與第CR1-12-0236-PCC號卷宗及第CR4-13-0265-PCS號卷宗對嫌犯所判處的刑罰作競合,合共判處嫌犯2年7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及禁止駕駛1年6個月的附加刑,判決於2014年6月23日轉為確定;嫌犯已服滿所判處的徒刑。
5) 第一嫌犯曾因觸犯《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配合《道路交通法》第9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於2017年12月14日被第CR3-17-0507-PCS號卷宗判處5個月的實際徒刑,作為附加刑,吊銷嫌犯駕駛執照,判決獲中級法院所確認,並於2018年7月16日轉為確定;嫌犯已服滿所判處的徒刑。
6) 第一嫌犯曾因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1條第2款結合第16/2001號法律第2條第1款(三)項、第3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一)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賭博的不法作出罪,於2021年10月8日被第CR3-21-0173-PCS號卷宗判處5個月徒刑,准予暫緩2年執行,條件為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澳門特區政府捐獻10,000澳門元,判決於2021年10月28日轉為確定;嫌犯已繳納該捐獻。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第二嫌犯有以下犯罪前科記錄:
1) 第二嫌犯曾因觸犯第3/2007號法律第9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醉酒駕駛罪,於2016年9月26日被第CR4-16-0161-PSM號卷宗判處2個月的徒刑,准予暫緩18個月執行,條件為嫌犯須於判決後10日內向澳門特區政府支付3,000澳門元的捐獻,作為附加刑,禁止駕駛為期1年,判決於2016年10月25日轉為確定;嫌犯已繳納該捐獻,有關刑罰透過2018年5月24日所作批示宣告消滅。
2) 第二嫌犯曾因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於2017年2月27日被第CR2-16-00491-PCS號卷宗判處9個月的徒刑,准予暫緩2年執行,該案刑罰與第CR4-16-0161-PSM號卷宗對嫌犯所判處的刑罰作競合,合共判處嫌犯10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兩案競合後徒刑准予暫緩2年6個月執行,作為附加刑,禁止嫌犯駕駛為期1年,另判處嫌犯向被害人支付精神賠償35,000澳門元,判決獲中級法院確認,並於2018年6月21日轉為確定。
3) 第二嫌犯曾因觸犯第8/96/M號法律第第1條第1款、第16/2001號法律第2條第1款(三)項、第3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一)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賭博的不法作出罪,於2021年10月8日被第CR3-21-0173-PCS號卷宗判處1年9個月徒刑,准予暫緩3年執行,條件為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澳門特區政府捐獻50,000澳門元,判決於2021年10月28日轉為確定;嫌犯已繳納該捐獻。
根據嫌犯的最近刑事記錄顯示,第三嫌犯屬於初犯。
未能證明的事實:
- 沒有。
三、法律部份
三名嫌犯A、B、C一同提起了本上訴。在彼等上訴理由中,三名上訴人表示原審法院就彼等共同觸犯的1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的1個月至6年8個月刑幅中,選判第一上訴人A及第二上訴人B每人各4年6個月徒刑、並選判第三上訴人C4年徒刑,因應被等罪過而言是過重,違反了《刑法典》第22條、第40條、第67條及第65條的規定,請求改判不高於2年9個月徒刑。
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
我們知道,量刑是行為人的犯罪罪過以及法律對犯罪的預防的需要為標準的。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在本案中,三名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如果成功將會令被害人承受高達5,000,000港元的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顯示犯罪的危害性極大,而從案中所顯示的三名上訴人共同實施本案犯罪行為的故意程也極高。其次,第一及第二上訴人皆非初犯,第一上訴人曾因醉酒駕駛罪、加重盜竊罪、不法吸食罪、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罪、加重違令罪、賭博的不法作出罪等不同類型犯罪而被判刑,而第二上訴人亦曾因醉酒駕駛、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賭博的不法作出罪等不同類型犯罪被判刑,可見,第一及第二上訴人並未能在過往的刑罰中汲取教訓而使彼等不再犯罪。再次,在犯罪預防的要求上,本澳騙取金錢且與賭場相關的犯罪層出不窮,對澳門治安、社會安寧、城市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故一般預防的要求高。
在此基礎上,原審法院經考慮了案中各種情節,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對共同觸犯的1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4款a項以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結合《刑法典》第22條及第67條所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未遂)的三名上訴人,在1個月至6年8個月徒刑的抽象刑幅中,選擇判處第一上訴人A及第二上訴人B每人4年6個月徒刑、第三上訴人C4年徒刑,沒有明顯違反罪刑相一致原則以及刑罰明顯不合適之處,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駁回上訴。
四、決定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裁判書製作人裁定上訴人A、B及C的所有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本程序的訴訟費用由三名上訴人共同支付,並分別支付5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確定三名上訴人的共同委任辯護人的報酬為澳門幣3000元,亦由三名上訴人共同支付。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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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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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884/2023 P.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