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494/2023
日期: 2024年05月02日
關鍵詞: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
特別訴訟案第494/2023號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聲請人: (A)
被聲請人: (B)、(C)及(D)
一、
聲請人(A),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提出本審查及確認中國內地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之請求,主要理由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巿柳北區人民法院就聲請人(A)及被聲請人們(B)、(C)及(D)之間的繼承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並作出判決(卷宗編號:(2022)桂0205民初XX號),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13至34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被聲請人(D)就上述決定提出上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巿中級人民法院就有關上訴進行了審理,並於2023年02月22日作出判決(卷宗編號:(2023)桂02民終XX號),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38至59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判決書已確定生效。
- 上述判決書的真確性並無疑問。
- 作出判決的法院具有管轄權,並證實沒有出現任何瑕疵或質疑之情況。
- 不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內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 已遵守了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原則。
- 沒有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的決定。
- 因此,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應予確認上述判決書,以便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
本院依法對被聲請人們作出了傳喚,而被聲請人(D)就上述聲請提出反駁。
檢察院作出了檢閱,認為不存在任何阻礙對有關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各助審法官亦依法對案卷作出了審閱。
*
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當事人具有訴訟人格、訴訟能力及正當性。
沒有任何需要審理的先決問題以及其它抗辯。
二、
已查明之事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巿柳北區人民法院就聲請人(A)及被聲請人們(B)、(C)及(D)之間的繼承糾紛案件進行了審理並作出判決(卷宗編號:(2022)桂0205民初XX號),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13至34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被聲請人(D)就上述決定提出上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巿中級人民法院就有關上訴進行了審理,並於2023年02月22日作出判決(卷宗編號:(2023)桂02民終XX號),有關內容載於卷宗第38至59頁,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判決書已確定生效。
三、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地方法院的判決審查確認適用澳門與中國內地於2006年04月01日簽訂生效的互相承認對方民事判決的雙邊協議(《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公佈於2006年03月22日政府公報)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與及後的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規定如下: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 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 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 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 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 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 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 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第1204條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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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個案中,聲請人提交了有關判決書的認證繕本。
經審查後,本院認為有關判決書的真確性不存在疑問。
被聲請人(D)認為其針對上述判決向中國內地檢察院提出了抗訴要求,故待確認的判決屬仍未轉為確定。
這一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首先,被聲請人並沒有提交其已向中國內地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的證明,故不能認定相關事實的存在。
即使假設被聲請人所言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即使中國內地檢察院應被聲請人的請求而提出抗訴,其後展開的再審程序也不停止待確認判決的執行。
申言之,待確認判決已確定生效。
從上指的判決書中,可知被聲請人們參與了有關訴訟。
沒有跡象顯示存在當事人不平等的情況。
本澳法院對有關訴訟不具有專屬管轄權。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作出判決內地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且在澳門法院存有已繫屬之相同訴訟或已確定之裁判。
有關判決沒有明顯侵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基於此,聲請人之確認請求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節,同時也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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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合議庭決定確認聲請人(A)提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巿柳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卷宗編號:(2022)桂0205民初XX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巿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卷宗編號:(2023)桂02民終XX號)。
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D)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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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4年05月02日
何偉寧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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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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