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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及勞動上訴裁判書

卷宗編號: 520/2023
日期: 2024年05月09日
聲請人: B(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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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被告B要求本合議庭就2024年02月22日作出之裁判作出解釋,理由詳載於卷宗第382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如下:
“…
1. 合議庭裁判第四部分(決定)之第2點及第3點內容為:“2. 確認原告對澳門......巷...至...號及......街...號XX大廈3樓DA室(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1)享有50%的所有權;3. 被告須在原告支付本裁判中所指的費用後,將前述的50%所有權轉移給原告,而轉移所產生的費用由原告支付;及[…]”(見合議庭裁判第17頁);
2. 單看第2點之內容,似乎是原告現時已獲得澳門......巷...至...號及......街...號XX大廈3樓DA室(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1)(下稱“該單位”)之50%的所有權,惟結合第3點之內容整體考量的情況下,應該是原告僅在滿足第3點之前提條件下,才可以要求被告將該單位的50%所有權轉讓予原告。
3. 事實上,該合議庭裁判引用了《民法典》第1108條,並指出“被告有義務將房屋的50%所有權轉移給原告,而原告則有義務支付購買該房屋50%所有權的所有開支,當中包括公證費用、印花稅、登記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繼而指原告特定執行的請求不成立。
4. 因此,按合議庭裁判第2點之內容是否應被理解為:“確認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將澳門......巷...至...號及......街...號XX大廈3樓DA室(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1) 50%的所有權轉讓予原告”;
5. 被上訴人認為假如尊敬的合議庭能對該合議庭裁判內決定部分第2點之含義作出明確的解釋能有助於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物業登記局處理相關的決定,亦有助於被上訴人將來履行法庭的命令,故懇請法庭接納上述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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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由陳述
在尊重不同見解下,我們認為相關的裁判內容是清晰的,不需作出任何解釋。
事實上,相關裁判的第16頁第8段已明確表明“只有在原告履行了其支付義務才可以要求被告將房屋的50%所有權轉移”。
然而我們明白和理解被告希望能得到更明確的意思表示,以便可以精準地遵行相關裁判。
基於此,我們在此再次表明,原告只有在履行了其支付義務才可以要求被告將房屋的50%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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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支付訴訟費用。
作出適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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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9日


何偉寧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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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