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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910/2023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4年5月9日

主題: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應予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
唐曉峰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910/2023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4年5月9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不確定人
***
一、概述
A (女性,以下簡稱“聲請人”),針對不確定利害關係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了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判書,有關依據如下:
   - 死者B已於2022年10月9日在香港佛教醫院去世(文件1);
   - 死者與聲請人之間是兄弟姊妹的關係;
   - 死者留下一份日期為2022年6月4日的遺囑;
   - 2023年2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對死者之遺囑作出認證,編號為HCAG02****/2022 (文件2);
   - 當中顯示聲請人被指定為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 死者在澳門留有遺產 - 位於花王堂區......街...號1/2之份額,物業標示編號2***,39V頁,B11簿冊,房地產紀錄編號00****(附件3);
   - 該遺囑認證已獲香港高等法院確定。

基於上述理由,聲請人認為相關申請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因此請求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裁判書。
*
本院依法向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進行了公示傳喚,但無人提出答辯。隨後,本院委任了XXX律師為不確定利害關係人的公設代理人。
本院依法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在發表意見時表示,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可阻礙對該裁判進行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助審法官已對案卷進行了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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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對審理本案屬重要的事實:
B於2022年10月9日去世,生前居於香港,並留下遺囑。(文件2)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2023年2月10日確認了B的遺囑(授予書編號為HCAG02****/2022)。其中顯示聲請人A被指定為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文件2)
B在澳門留有遺產。(文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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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享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可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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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將針對已證事實適用法律規定。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終審法院第2/2006案的合議庭裁判清楚指出:“對確認外地法院所作的裁判,第1200條規定了六項必需要件,但第1204條對第1200條第1款a)和f)項(相應為: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以及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與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作了明顯的區分——前者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即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正因為這項區別,使得理論界開始認為申請人獲豁免去提交該四項要件的直接證據,而應推定該等要件已經具備。”
根據終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如被聲請人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應視為第1200條第1款b)、c)、d)及e)項的要件已具備,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審查卷宗或因履行其職能而獲悉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現在讓我們逐一分析上述要件,一旦發現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裁判作出確認。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是一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判書(遺囑認證)。該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因此,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其內容的理解不存在任何疑問。
有關裁判書已經根據作出裁判地的法律得以確定。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作出待確認裁判的法院的管轄權是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產生的,且該裁判並不涉及屬於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的事項。換言之,不屬於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的情況。
同時,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的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的抗辯。
根據資料顯示,該裁判書是依據香港特區的法律作出的,且未見存在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
最後,法律還要求,一旦有關裁判獲得確認,不能產生與公共秩序明顯不相容的結果。就本案而言,待確認的裁判涉及遺產繼承事宜,而澳門現行法律制度也對此有相關規定。因此,即使允許對該裁判書作出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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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經審議後,決定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判書,授予書編號為第HCAG02****/2022號。該裁判書已確定生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承擔。
訂定公設代理人的服務費為1000澳門元。
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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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4年5月9日


唐曉峰
(裁判書製作人)

李宏信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裁判審查及確認卷宗910/2023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