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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26/04/2024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166/2024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 A有限公司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澳門初級法院勞動法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勞動輕微違反案第LB1-23-0164-LCT號
一、 案情敘述
  初級法院勞動法庭審理了第LB1-23-0164-LCT號勞動輕微違反案,於2024年1月16日一審裁定案中涉嫌違法人A有限公司觸犯了兩項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44條第2款、第60條第2款和第85條第3款第2項所聯合規定處罰的輕微違反、三項同一法律第45條第2款和第85條第3款第2項所聯合規定處罰的輕微違反、兩項同一法律第75條和第85條第3款第4項所聯合規定處罰的輕微違反、兩項同一法律第43條第2款和第85條第3款第2項所聯合規定處罰的輕微違反和兩項同一法律第37條第1款和第85條第3款第2項所聯合規定處罰的輕微違反,對上述十一項輕微違反行為各處以澳門幣陸仟元罰金,在把十一項罰金合併下,最終處以澳門幣貳萬元罰金,另判處其須向受害員工B、C和D分別支付澳門幣柒仟零柒拾肆元肆角、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伍角和壹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柒角的賠償金,各項賠償金均另加由該判決日起開始計算至完全清付日為止的法定利息(見卷宗第398至第407頁的判決書內容)。
  該涉嫌違法人不服,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力指原審判決最終判處的澳門幣貳萬元罰金明顯過重,故請求改判不超逾澳門幣貳萬元的罰金(詳見卷宗第415頁至第417頁背面的上訴狀內容)。
  駐原審庭的檢察官對上訴發表了答覆書,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419頁至第421頁背面的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經被移交予本上訴審級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並發表了意見書,也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430頁至第431頁背面的意見書)。
今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完成審查後,認為可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得知原審法庭在其判決書內表明已查明以下情事(見載於卷宗第398至第407頁的判決書的相關內容)︰
  「......案件經庭審辯論後查明以下已證事實:
  1)受害員工B,於2021年5月1日至12月12日期間受僱於資方,職位為配送員,屬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即件工),當月完成601-900張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2澳門元計算;完成901-1,100張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3澳門元計算;完成1,100張以上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4澳門元計算;
  2)受害員工C,於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間受僱於資方,職位為配送員,由入職至2022年3月31日,屬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即件工),當月完成601-900張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2澳門元計算;完成901-1,100張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3澳門元計算;完成1,100張以上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4澳門元計算;由2022年4月1日至離職,與資方協議更改為組合式報酬(月薪加件工),月薪6,800澳門元及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當月完成500單以上,每1張單會以6澳門元計算;完成750單以上,每1張單會以12澳門元計算;完成900單以上,每1張單會以14澳門元計算;完成1,100單以上,每1張單會以17澳門元計算;完成1,300單以上,每1張單會以18澳門元計算;完成1,500單以上,每1張單會以19澳門元計算;完成1,800單以上,每1張單會以21澳門元計算)所組成;
  3)受害員工D,於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受僱於資方,職位為配送員,屬按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的僱員(即件工),當月完成601-900張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2澳門元計算;完成901-1,100張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3澳門元計算;完成1,100張以上外送單,每1張單會以24澳門元計算;
  4)上述員工在聽從嫌疑人的工作指令、指揮及領導下工作;
  5)2名受害員工C及D在享受強制性假日後,嫌疑人沒有支付彼等按實際生產結果計算的基本報酬;
  6)受害員工B及D於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後,嫌疑人只是向上述2名受害員工支付300澳門元作為補償;
  7)受害員工C由入職至2022年3月31日,其在享受強制性假日後,嫌疑人只是向該名受害員工支付300澳門元作為補償;由2022年4月1日起至離職,其在享受強制性假日後,嫌疑人只是向該僱員支付512澳門元作為補償;
  8)嫌疑人在結算及支付2名受害員工C及D未享受的年假補償時,均以每天300澳門元作出計算;
  9)2名受害員工C及D於在職期間於週假提供工作,至今嫌疑人未有向上述員工支付週假工作的週假補償;
  10)2名受害員工C及D的正常工作時段為9小時(中間有1小時休息時間),倘上述僱員提供超時工作,資方僅向上述僱員支付超時工作的正常報酬,沒有支付任何的額外報酬;
  11)嫌疑人在自願、自由及有意織的情況下實施上述行為,亦深知其行為屬法律所不容,且會受法律制裁」。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 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上訴人就原審庭最終判處的罰金金額提出質疑,認為其應獲改判最終低於澳門幣貳萬元的罰金。
  然而,本審級認為,原審庭不應對案中十一項罰金(每項均定為澳門幣陸仟元)進行合併,而是須把這十一項罰金金額相加起來,判處違法人支付十一項罰金合共澳門幣陸萬陸仟元的總和金額(此一見解可見於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已故刑事法律教授EDUARDO CORREIA先生在其葡文書名為“DIREITO CRIMINAL”的刑法教程一書中的第二冊(科英布拉Almedina書局,1992年再版)第223頁第15至22行內發表的法律解釋)。因罰金應否合併的問題非屬今上訴人的上訴標的,現不可依職權改判上訴人須支付十一項輕微違反行為的罰金的總和金額,但即使如此,上訴人已受惠於原審的罰金合併決定,故其無論如何也不可再獲減刑。
  如此,上訴人的減刑要求是完全明顯不成立的。
四、 決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減刑要求明顯不成立,其上訴在此被駁回。
  上訴人須支付上訴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壹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因上訴被駁回的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陸佰元的上訴服務費。
  待本裁判轉為確定後,把裁判(連同原審判決的副本)告知三名受害員工和勞工事務局。
  澳門,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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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166/2024號上訴案 第16頁/共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