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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4/2022號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卷宗)


合議庭裁判
  
  第161頁:
  鑑於第三及第五被聲請人傳喚後並無作出答辯,而其他被聲請人亦用告示方式傳喚,嚴格言之,並非被聲請人引起這宗案件(僅指確認外地判決這部份),而且從中獲益的是聲請人,故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77條,配合第570條第1款及第633條之規定,原裁判書中第161頁寫道:「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負擔。」應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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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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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