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873/2023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4年6月13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873/2023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4年6月13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7日作出的第(2022)滬0113民初2254號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I. 有關事實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 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起訴訟(請參見附件四,有關文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二. 聲請人主張:被聲請人因資金周轉需要,於2019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人民幣,同時向聲請人出具借條,約定2019年8月底前還清借款;
三. 因被聲請人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於2020年8月11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簽訂還款協議,約定被聲請人應於2021年8月前還清借款,同時從2020年8月起以月利率1%為標準在每月20日前向聲請人支付利息。
四. 聲請人請求上述人民法院判令被聲請人歸還聲請人借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以及判令被聲請人向聲請人支付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計算,自2020年8月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
五. 經審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7日就被聲請人與聲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一案作出第(2022)滬0113民初2254號民事判決書(下稱“待確認判決”)。(同見附件四,有關文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六. 上述待確認判決中裁定如下(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i. 被告B(即被聲請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A(即聲請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
ii. 被告B(即被聲請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利息(以3,00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
iii.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七. 上述判處的債務本金以1:1.1322兌換率計算,折合為澳門幣3,396,600元。
八. 上述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30日發出證明(法律文書生效告知書),證實上述《民事判決書》已於2022年3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請參見附件五,有關文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九. 上指《民事判決書》的實質內容是由司法機關確認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被聲請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聲請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人民幣,以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聲請人利息(以3,000,000元人民幣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故此,其本質與澳門法律制度中由法院作出的宣告之訴中的給付之訴判決無異,可成為提起本訴訟程序的標的。
十. 上指《民事判決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7日發出,經由該人民法院蓋章證明其真確性,其內容以中文書寫,條理清晰,容易理解,並無任何疑問存在,一般人都可閱讀和明白其內容。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之規定。
十一. 上指《民事判決書》作出的確認債務糾紛決定是最終的,並透過2022年3月30日發出之證明確認依照中國的法律確定生效。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規定。
十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並不存在任何瑕疵或質疑之情況。有關裁判之標的為請求被聲請人償還債務,並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澳門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情況。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之規定。
十三.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從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提出同類請求,不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內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規定。
十四. 從有關《民事判決書》之內容可知,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規定。
十五. 上述待確認判決涉及債務借貸關係,本澳現行法律亦有相關規範,即使允許對該裁判作出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產生損害。因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規定。
十六. 聲請人有需要請求 貴院確認上指裁判,以便令該裁判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法律效力,目的尤其是用於向澳門的法院提起執行程序,令被聲請人可於澳門支付相關被判處款項,以獲支付其債權,因此具有訴之利益。
十七. 聲請人之確認請求亦不存在有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節。
十八. 基於此,在完全具備《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及續後條文所規定的審查及確認判決的條件下,以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節。
十九. 綜合上述,上述待確認判決符合了《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要件,應予以確認並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II. 請求:
(1)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接納本訴訟;
(2) 裁定聲請人所聲請要求確認有關裁判的法定要件全部成立;
(3) 確認由聲請人提交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於2022年3月7日發出並於2022年3月25日確定和開始生效的第(2022)滬0113民初2254號民事判決書(待確認判決)是最終的,並在澳門產生其相應的法律效力,具體內容如下:
i. 被告B(即被聲請人)於待確認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A(即聲請人)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以1:1.1322兌換率計算,折合為澳門幣3,396,600元);
ii. 被告B(即被聲請人)於待確認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即聲請人)利息(以人民幣3,00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
iii.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待確認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4) 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欲提出答辯時可在法定期間內為之,隨後繼續程序直至完全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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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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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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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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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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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一. 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起訴訟(請參見附件四,有關文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二. 聲請人主張:被聲請人因資金周轉需要,於2019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人民幣,同時向聲請人出具借條,約定2019年8月底前還清借款;
三. 因被聲請人未能如期履行還款義務,於2020年8月11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簽訂還款協議,約定被聲請人應於2021年8月前還清借款,同時從2020年8月起以月利率1%為標準在每月20日前向聲請人支付利息。
四. 聲請人請求上述人民法院判令被聲請人歸還聲請人借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以及判令被聲請人向聲請人支付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計算,自2020年8月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
五. 經審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7日就被聲請人與聲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一案作出第(2022)滬0113民初2254號民事判決書(下稱“待確認判決”)。(同見附件四,有關文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六. 上述待確認判決中裁定如下(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i. 被告B(即被聲請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A(即聲請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
ii. 被告B(即被聲請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利息(以3,00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
iii.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七. 上述判處的債務本金以1:1.1322兌換率計算,折合為澳門幣3,396,600元。
八. 上述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30日發出證明(法律文書生效告知書),證實上述《民事判決書》已於2022年3月25日發生法律效力。(請參見附件五,有關文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九. 上指《民事判決書》的實質內容是由司法機關確認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被聲請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聲請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人民幣,以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聲請人利息(以3,000,000元人民幣為本金,按月利率1%計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故此,其本質與澳門法律制度中由法院作出的宣告之訴中的給付之訴判決無異,可成為提起本訴訟程序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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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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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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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46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本案之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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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2)滬0113民初225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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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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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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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4年6月13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
2023-873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