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合議庭裁判書
(補充判決)



編號:
嫌犯:
第373/2023號 (刑事上訴案)
A

B
C


日期:
D
E
2024年7月24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3年3月31日,第十二嫌犯A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2-22-0171-PCC號卷宗內被裁定:
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被判處十三年的徒刑;
- 五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六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數罪並罰,第十二嫌犯A合共被判處二十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三嫌犯B在卷宗內被裁定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被判處八年的徒刑;
- 兩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數罪並罰,第十三嫌犯B合共被判處十二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四嫌犯C在卷宗內被裁定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被判處八年的徒刑;
- 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三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數罪並罰,第十四嫌犯C合共被判處十五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五嫌犯D在卷宗內被裁定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被判處八年的徒刑;
- 三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三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數罪並罰,第十五嫌犯D合共被判處十五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十八嫌犯E在卷宗內被裁定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被判處八年的徒刑;
- 三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三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每項被判處五年的徒刑;
- 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被判處三年六個月的徒刑。
- 數罪並罰,第十八嫌犯E合共被判處十八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本院於2023年11月21日作出裁判書(卷宗第42620至42856頁),其中判決為開釋上訴人F(第一嫌犯)、G(第二嫌犯)、H(第三嫌犯)、I(第四嫌犯)、J(第五嫌犯)、K(第七嫌犯)、L(第八嫌犯)、M(第十嫌犯)、N(第十七嫌犯)及O(第十六嫌犯)被控訴的黑社會罪;以及將加重清洗黑錢罪改判為普通清洗黑錢罪,其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根據終審法院2024年4月30日第1/2024號案裁判書決定(卷宗第43678至第44043頁),本院需就上述開釋及改判對初級法院裁定“黑社會罪”及“加重清洗黑錢罪”的罪名成立但卻沒有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的(其餘幾名)嫌犯(即第十二嫌犯A、第十三嫌犯B、第十四嫌犯C、第十五嫌犯D和第十八嫌犯E),作出他們應有後果的裁決。

故此,本院現作出本補充判決。


   二、事實方面

本院於2023年11月21日作出裁判書所載事實,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三、法律方面

在上述2023年11月21日裁判書中,本院開釋第一嫌犯F、第二嫌犯G、第三嫌犯H、第四嫌犯I、第五嫌犯J、第七嫌犯K、第八嫌犯L、第十嫌犯M、第十七嫌犯N及第十六嫌犯O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及第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以及改判加重清洗黑錢罪為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

《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規定:
“一、對一判決提起之上訴,其效力及於該裁判之整體,但不影響下條之規定之適用。
二、a)在共同犯罪之情況下,任一嫌犯所提起之上訴惠及其餘嫌犯;
b)嫌犯所提起之上訴惠及應負民事責任之人;
c)應負民事責任之人所提起之上訴惠及嫌犯,即使在刑事效力上亦然;
但以純屬個人之理由為依據提起上訴者除外。
三、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任一共同犯罪人提起的上訴不對其餘的嫌犯造成損害。”

由於黑社會罪是一項“共同”實施的犯罪,而所作的“開釋”決定並不是基於被開釋的幾名被告的“純粹個人理由”,因此,根據上述條文規定,上述對相關嫌犯的上訴決定惠及其餘同案第十二嫌犯A、第十三嫌犯B、第十四嫌犯C、第十五嫌犯D和第十八嫌犯E。同樣地,彼等被判處的加重清洗黑錢罪亦應改判為普通清洗黑錢罪。

因此,在相關嫌犯並未提出上訴理由且謹限於上述惠及理據下,本院改判如下:
合議庭開釋第十二嫌犯A: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
合議庭改判第十二嫌犯A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六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原審法院裁定第十二嫌犯A觸犯:
– 五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五年的徒刑;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在刑幅為五年至三十年徒刑之間,考慮到第十二嫌犯A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數罪並罰,現合共判處第十二嫌犯A十六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合議庭開釋第十三嫌犯B: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
合議庭改判第十三嫌犯B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兩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在刑幅為兩年六個月至五年徒刑之間,考慮到第十三嫌犯B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兩罪並罰,現合共判處第十三嫌犯B三年六個月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合議庭開釋第十四嫌犯C: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
合議庭改判第十四嫌犯C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三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原審法院裁定第十四嫌犯C觸犯:
– 兩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五年的徒刑;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在刑幅為五年至十七年六個月徒刑之間,考慮到第十四嫌犯C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數罪並罰,現合共判處第十四嫌犯C八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合議庭開釋第十五嫌犯D: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
合議庭改判第十五嫌犯D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三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原審法院裁定第十五嫌犯D觸犯:
– 三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五年的徒刑;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在刑幅為五年至二十二年六個月徒刑之間,考慮到第十五嫌犯D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數罪並罰,現合共判處第十五嫌犯D九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合議庭開釋第十八嫌犯E: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u)項、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
合議庭改判第十八嫌犯E以直接共同正犯、其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三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原審法院裁定第十八嫌犯E觸犯:
– 三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及第2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五年的徒刑;
– 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判處三年六個月的徒刑。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在刑幅為五年至二十六年徒刑之間,考慮到第十八嫌犯E的人格及其所實施的事實,數罪並罰,現合共判處第十八嫌犯E九年六個月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四、決定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規定,合議庭裁定作出如上的改判。
本上訴不科處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4年7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1


373/2023 p.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