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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更正判決)




編號:第506/2024號 (刑事上訴案)
聲請人:A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9月5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4年7月30日,本院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
   本院廢止原審開釋判決,並裁定涉嫌違反者A有限公司觸犯一項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77條及第85條第3款(5)項規定及處罰的輕微違反,科處澳門幣7,500元之罰金。
判處涉嫌違反者A有限公司須向受害員工B支付解僱賠償澳門幣249,900元,以及自本判決作出至完全清付為止的法定利息。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421頁至429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涉嫌違反者A有限公司在卷宗第436頁至439頁向本院提出更正判決聲請。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了答覆,認為聲請人所提出的更正判決理由不成立及應予以駁回。

本院接受聲請人提起的更正判決聲請後,組成合議庭,對更正判決聲請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本聲請涉及下列問題:
- 更正判決
   
聲請人A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者)提出,上訴裁判沒有指出選擇所科處制裁之份量的依據,未完全遵守有關判決書之要件的規定,應對判決作出更正。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規定:
“一、判決書以案件敘述部分開始,當中載有下列內容:
a)認別嫌犯身分之說明;
b)認別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身分之說明;
c)指出根據起訴書,或無起訴時,根據控訴書對嫌犯歸責之犯罪;
d)如有提出答辯,則摘要指出載於答辯狀之結論。
二、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三、判決書以主文部分結尾,當中載有下列內容:
a)適用之法律規定;
b)有罪決定或無罪決定;
c)說明與犯罪有關之物或物件之處置;
d)送交登記表作刑事紀錄之命令;
e)日期及各法官之簽名。
四、判決須遵從本法典及有關訴訟費用之法例中關於司法費、訴訟費用及服務費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
“一、有罪判決內須指出選擇所科處之制裁及其份量之依據,有需要時尤其須指出履行制裁之開始時間、命令被判刑者履行之其他義務及其存續期間,以及被判刑者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
二、有罪判決宣讀後,主持審判之法官如認為適宜,則向嫌犯作出簡短之訓諭,勸其改過自新。
三、為着本法典之規定之效力,宣告免除刑罰之判決亦視為有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規定:
“一、如屬下列情況,法院須依職權或應聲請更正判決:
a)無遵守或無完全遵守第三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而非屬上條所指之各情況;
b)判決之內容存有錯誤、誤寫、含糊或多義之情況,且消除該等情況不會構成實質變更。
二、如對判決提起之上訴已上呈,則由有管轄權審理上訴之法院儘可能更正之。
三、以上兩款之規定,相應適用於法院之批示。”

聲請人在更正請求中提出,上訴裁判沒有交代訂定罰金的衡量情節和依據。

本院判決指出:
“基於以上分析,檢察院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廢止原審開釋判決,並裁定涉嫌違反者A有限公司觸犯一項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77條及第85條第3款(5)項規定及處罰的輕微違反,考慮到有關輕微違反之情節,對上述輕微違反科處澳門幣7,500元之罰金最為合適。”

重新分析本院裁判的量刑理由說明,判決中已指出考慮到有關輕微違反之情節的依據,已滿足了量刑理由說明的要求,不存在聲請人所提出的缺失。

事實上,聲請人的請求完全不符合訴訟法的規定的更正的情況,只能予以駁回。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聲請人A有限公司的更正判決聲請理由不成立,駁回申請。
判處聲請人繳付6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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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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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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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廣勝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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