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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414/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4年9月12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414/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4年9月12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第(2016)桂0103民初11224號民事判決書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第(2018)桂01民終6861號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1. 聲請人A向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人民法院”)針對被聲請人B及C提訴,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A之起訴,相關卷宗編號為(2016)桂0103民初11224號(文件4,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2. 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0日就上述訴訟作出民事判決書,裁決如下(文件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060万元
二、被告B支付原告A截止2016年9月28日的借款利息1143333.33元;
三、被告B支付原告A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计算:以10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付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C对被告B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22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B、C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XXXXXX。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 C不服上述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並向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相關卷宗編號為(2018)桂01民終6861號(文件5,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8日就上訴作出民事判決書,裁決如下(文件5):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112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112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驳回A对C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0元(上诉人C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B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22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 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為終審判決1,已於2019年3月12日發生法律效力(為確定性判決)(文件5及6)。
6. B沒有履行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經尊敬的澳門中級法院確認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後方具備條件於澳門提起執行程序,因此,A就本《聲請狀》具訴之利益。
7. 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成的。
8. 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內容清楚明確,並且分別蓋有“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官方印章,亦顯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即此文件與正本無訛),故對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之真確性是毫無疑問、行文清晰無誤且可完全理解該內容(文件4及5)。
9. 同時,人民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均具有作出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的管轄權,亦非在澳門《民法典》第19條規定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
10. 另外,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不存在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也沒有違反澳門的公共秩序。
11. 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2指出B在案件中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規定被傳喚,在案件中亦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12. 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中有關判決書獲確認之全部要件的規定,因此,中國澳門法院應對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予以確認。
13. 最後,由於A不持有B的有效身份資料,因而其無法向法院提供上B的有效身份資料,故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90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如下措施,以供辨別B身份及傳喚B之用:
(a.) 去函澳門身份證明局以取得B的最新身份資料(身份證編號、聯絡地址);
(b.) 獲悉B澳門居民身份資料後,去函澳門特區政府各行政機關(包括但不限於澳門治安警察局、社會保障基金)查詢B的聯絡地址。
請求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接納載於本《聲請狀》內所載之全部事實及法律理由成立,並:
(1)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欲提出答辯時可在法定期間內為之,隨後繼續程序直至完全終結為止;
(2) 為獲取傳喚所必須的被聲請人地址,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90條的規定查詢下列資料:
(a.)去函澳門身份證明局取得被聲請人最新的身份資料(身份證編號、聯絡地址);
(b.)獲悉被聲請人澳門居民身份資料後,去函澳門特區政府各行政機關(包括但不限於澳門治安警察局、社會保障基金)查詢被聲請人的聯絡地址;
(3) 裁定有關確認卷宗編號為(2016)桂0103民初11224號及卷宗編號為(2018)桂01民終6861號的兩份民事判決書的法定要件全部成立;
(4) 根據上述兩份民事判決書之條款及其他法律,以及尊敬的法官 閣下認為補充適用之澳門其他法律,確認由聲請人提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0日發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8日發出並轉為確定且於2019年3月12日產生法律效力之兩份民事判決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
*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52頁)。
*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
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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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聲請人A向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人民法院”)針對被聲請人B及C提訴,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A之起訴,相關卷宗編號為(2016)桂0103民初11224號(文件4,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2. 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0日就上述訴訟作出民事判決書,裁決如下(文件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060万元
二、被告B支付原告A截止2016年9月28日的借款利息1143333.33元;
三、被告B支付原告A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计算:以10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付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C对被告B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22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B、C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XXXXXX。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 C不服上述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並向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相關卷宗編號為(2018)桂01民終6861號(文件5,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2月28日就上訴作出民事判決書,裁決如下(文件5):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112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112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驳回A对C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0元(上诉人C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B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22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 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為終審判決3,已於2019年3月12日發生法律效力(為確定性判決)(文件5及6)。
* * *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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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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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33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本案之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持有特區護照),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 * *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16)桂0103民初11224號民事判決書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18)桂01民終686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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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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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4年9月12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

1 卷宗編號為(2018)桂01民終6861號民事判決書:第7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 卷宗編號為(2016)桂0103民初11224號民事判決書:
第2頁“被告B,C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第6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B,C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卷宗編號為(2018)桂01民終6861號民事判決書第5頁“经查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已依法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送达、上门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送达诉讼材料,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主张无事实基础,不予支持”
3 卷宗編號為(2018)桂01民終6861號民事判決書:第7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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