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 346/2024
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關鍵詞: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們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要件,應予以否決。
裁判書製作人
效力之中止裁判書
卷宗編號: 346/2024
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聲請人: A及B
被聲請實體: 澳門保安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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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聲請人A及B,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內,不服澳門保安司司長宣告彼等已獲准的居留許可無效,及不批准彼等申請不廢止已獲批的居留許可,向本院提出中止有關決定之效力的聲請,理由分別詳載於本卷宗第3至26背頁及卷宗編號347/2024第3至37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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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聲請實體就有關聲請作出答覆,內容分別載於卷宗第236至241頁及卷宗編號347/2024第260至265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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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別於2024年05月30日作出裁判,均不批准相關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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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於2024年07月29日作出裁決,裁定因事實事宜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就事實事宜作出擴大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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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作出意見書,有關內容如下:
“…
Em cumprimento do douto Acórdão tirado pelo Venerando TUI no seu Processo n.º82/2024 (vide. fls.320 a 333 dos autos), vamos reapreciar os dois pedidos de suspensão de eficácia, apresentados respectivamente por A e B, sendo aquela a mãe de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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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Acórdão decretado no Processo n.ºCR4-22-0255-PCC (vide. fls.45 a 56 dos autos), o douto TJB deu como provado que a Requerente A nasceu em XX/XX/19XX, reside na cidade Zhu Hai e alegou estar desempregada e “收取社保澳門幣2,800元,無家庭負擔”.
Ressalvado muito elevado respeito pela opinião diferente, afigura-se-nos que a Requerente A não alegou nem provou que a sobredita quantia de MOP$2,800 fosse a única receita, sem outro rendimento, e pode readquirir a qualidade de residente na sua terra natal.
No que toca à Requerente B, é de assinalar que a autorização de residência temporária concedida a ela assume, sem dúvida, o único fundamento das aquisições pelos seus cônjuge e filho, da qualidade jurídica de residente da RAEM. Daí decorre que as decisões da emissão de bilhetes de identidade da RAEM aos cônjuge e filho dela são actos administrativos consequentes.
Na nossa modesta opinião, a B e seu cônjuge podem não só readquirir qualidade de residentes na sua terra natal, mas também arranjar emprego em local fora de Macau, e os documentos aludidos por ela nos art.128.º a 147.º do Requerimento Inicial não constatam que a imediata execução do despacho suspendendo vá provocar prejuízo de difícil reparação.
Além do que ficou exposto acima, diríamos modestamente que não pode ser encaixada no conceito de “prejuízo de difícil reparação” a perda de bem-estar de Macau em virtude de usar meios fraudulentos para obter o bilhete de identidade da RAEM.
Chegando aqui e com todo o respeito pelo melhor entendimento em sentido diverso, parece-nos que as duas requerentes não comprovam que a imediata execução do despacho suspendendo provoquem prejuízo de difícil reparação a elas.
***
Por todo o expendido acima, propendemos pela improcedência do pedido de suspensão de eficácia em apreç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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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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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實
根據卷宗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 聲請人A以與其配偶C團聚為由,偕同女兒B於2009年03月04日獲批居留許可。
2. 聲請人A因以締結虛假婚姻取得澳門居留許可,觸犯一項偽造文件罪,在卷宗編號CR4-22-0255-PCC內被判處2年3個月徒刑,緩刑2年,有關判決已於2023年07月06日轉為確定。
3. 於2023年09月14日,聲請人們分別向被聲請實體提交不廢止已獲批的居留許可的申請書。
4. 聲請人A居於廣東省XX巿XX區XX路XX號XX XX座XX室。
5. 聲請人B於19XX年XX月XX日在廣東省新會出生。
6. 聲請人B目前居於廣東省XX巿XX鎮XX路XX號XX XX幢XX室。
7. 聲請人B的丈夫及兒子目前在澳門生活、工作及讀書。
8. 澳門保安司司長於2024年02月09日宣告聲請人們已獲准的居留許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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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由陳述
在前述的本院裁判中(已被終審法院廢止),我們已指出“其只是空泛籠統地提出只能在澳門生活,且倘執行有關行為,其將喪失所建立的人際關係、工作關係及家庭關係的成果,令其失去幸福感及安全感;並沒有陳述客觀的事實以引證“難以彌補的損失”存在的可能性”,繼而駁回彼等的效力之中止聲請。
終審法院認為兩名聲請人雖然絶大部分的陳述與本保全程序的審理沒有關係,但透過一些努力及所附隨的文件,可以得出兩名聲請人陳述一些可能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指要件(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事實,特別是彼等的工作、收入及家庭狀況。
遵循終審法院之裁判,本院現就相關事宜作出擴大審理,以查證是否存在《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指難以彌補損失的事實。
聲請人A在起訴狀第79至120條陳述如下:
“II. 針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79º
聲請人現年65歲。
80º
在2012年01月13日,聲請人取得博彩操作從業員培訓課程的畢業證書。
81º
2012年至2018年10月24日,聲請人在D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XX Department內任職XX。
82º
2019年07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聲請人在XX內擔任服務員(兼職)一職。
83º
2019年07月25日,聲請人更獲澳門特區勞工事務局發出建築業職安卡。
84º
聲請人在2020牟01月01日至2020年01月28日在澳門E酒店任職XX的侍應(兼職)。
85º
在2023年04月06日,聲請人取得澳門特區勞工事務局及澳門工業聯合總會合辦的中西式餐飲侍應課程的證書。
86º
簡單而言,聲請人自2009年取得上述居留許可一直居住於澳門特區至今已有約至少14年。
87º
聲請人更在澳門特區內一直努力學習,更在澳門特區的私營公司擔任廚房幫工和服務員。
88º
聲請人在上述15年內存在於澳門特區內,沒有實施任何其他犯罪。
89º
聲請人在工作方面及社會福利方面,早已與澳門特區種下不能斬斷的連結,皆因聲請人在澳門特區工作而履行職業稅的繳付義務和向澳門特區社會保障基金進行供款。
90º
已經處於退休年齡的現年65歲的聲請人,只能在澳門特區生存。
91º
而且,聲請人已基於申請上述居留許可而取消了在內地的原戶口。
92º
聲請人的女兒B - 持有編號為14XXXX6(4)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並一直與其母親在澳門特區生活,其更照顧聲請人。
93º
在2012年09月25日,作為內地居民的聲請人的女兒B與作為內地居民的F在內地締結婚姻。
94º
同時,聲請人的女兒B配偶F基於其獲批的上述居留許可而申請家庭團聚而獲批澳門特區的居留許可,並因此而取得持有編號為16XXXX5(7)的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95º
在2018年03月16日,聲請人的女兒B與F育有一名兒子G。
96º
聲請人的女兒B的兒子G現年5歲,持有編號為16XXXX8(5)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獲澳門特區教育及青年局發出編號為21XXXX2-X的學生證。
97º
換言之,聲請人的女兒B獲批的居留許可成為F以家庭團聚而取得澳門非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的法定資格及G作為聲請人的女兒B的親生兒子而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法定資格。
98º
上述居留許可被宣告無效,對聲請人、聲請人的女兒B、聲詩人的女兒B配偶F及聲請人的外孫G必然失去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法定資格的嚴重結果。
99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如下: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100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及第65條第1款、第40條準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確立的「一國兩制」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澳門特區政府負有守法義務及必須尊重和保障澳門居民及非居民的人權的憲法性義務是必然的。
101º
明顯地,被訴實體負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40條準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所確立的「一國兩制」而確立的負有尊重和保障澳門特區的居民及非居民所享有的人權的憲法性義務。
102º
在2015年09月16日,尊敬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就中國人權事業的確立和推動的基本國策所言如下:
「70年前,为维护人类和平、正义、尊严,全世界热爱和平与自由的国家和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付出数以千万计生命的代价,赢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中国人民抗击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侵略长达14年之久,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重大贡献。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环境,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尤其是要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希望各方嘉宾积极探讨、集思广益,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03º
在2016年12年04日,尊敬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就中國人權事業的確立和推動的基本國策所言如下:
「值此纪念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之际,各国代表齐聚北京,出席以“共享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这对促进国际人权合作、推进各国和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研讨会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着力推进包容性发展,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
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中国人民生活将更加幸福,中国人民权利将得到更充分保障,中国将为人类发展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30年前,经过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国共同努力,联合国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希望国际社会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新起点,努力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希望各位嘉宾深入探讨交流,发表真知灼见,为促进各国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贡献智慧和力量。」 (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04º
由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先生倡導下作成的《中國憲法簡明讀本》就中國政府的人權觀的理解所言如下:
「我國政府自1991 年發表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以來,至2019 年發表新的一份人權白皮書《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 年》,總共已發表十數次的人權白皮書。這些人權白皮書承載着我國政府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基本觀點,並影響着相應制度的構建。總結而言,我國政府的人權觀有七點。
一是人權是歷史的、發展的。人權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也會隨着歷史條件的發展而發展。各國發展階段、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傳統、社會結構不同,所面臨的人權發展任務和應採取的人權保障方式也會有所不同。應當尊重人權發展道路的多樣性,只有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各國實際相結合,才能有效地促進人權的實現。世界各國在人權保障上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權發展道路和保障模式,人權事業發展必須也只能按照本國國情和人民需要加以推進。
二是生存權、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貧窮是實現人權的最大障礙。沒有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供給,人類其他一切權利的實現都是非常困難或不可能的。生存權利的有效保障、生活品質的不斷提高,是享有和發展其他人權的前提和基礎。近代中國長期遭受外來侵略,國家貧窮落後,人民困苦不堪,毫無權利可言。中國人民深知免於貧困、免於饑餓為生存之本。多年來,中國始終把解決人民的生存權、實現人民的發展權作為第一要務,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致力於消除貧困,提高發展水平,為保障人民各項權利的實現創造了基礎條件。
三是人權是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有機統一。沒有個人的發展,就沒有集體的發展;同時,也只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展。在當代中國的人權實踐中,既重視集體人權的發展,又重視個人人權的保障,努力使二者相互統一、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個人權利只有與集體權利統一起來,才能實現人權的最大化。中國在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人民幸福融為一體的發展中,努力保障每一個人和全體人民的各項權利。
四是整體推進各項權利是人權實現的重要原則。各項人權相互依賴、不可分割。中國堅持對各項權利的發展進行統籌協調、統一部署、均衡促進,切實推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平衡發展。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推進了中國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體現了人權的整體性發展思想。
五是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檢驗人權實現的重要標準。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落實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核心精神所在。堅持人民在人權事業中的主體地位,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位置,讓人民過上好日子,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讓每個人更好地發展自我、幸福生活,讓每個人都能夠免於恐懼、不受威脅,是實現人人享有更加充分人權的真諦所在。
六是公正合理包容是國際人權治理的基本原則。國際社會應秉持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推動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中國一直是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倡導導者、踐行者和推動者,反對將人權政治化或搞人權“雙重標準”,推動國際社會以公正客觀非選擇的方式處理人權問題。中國全面深入參與國際人權交流、對話與合作,與各國一道推動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創世界美好未來。
七是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人權的最高價值追求。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人權的主體是人,人權事業發展從根本上說是人的發展,要為人實現自身潛能創造條件。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就是讓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讓每個人都能更有尊嚴地發展自我和奉獻社會,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05º
聯合國針對人權的理解如下:「為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不分種族、 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分。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地享有這些權利。」(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06º
按照尊敬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就中國人權事業、中國政府的人權觀及聯合國的人權定義的理解,人權是指作為人應有的權利 – 即作為人基於出生而必須具有的權利;該權利又稱人格權。人權包括人類的生存權/生命權 – 意即任何人均有權存活在這世界上 – 和發展權 – 是指作為人在這世界上能夠發展其所享有的人格權的有效行使的物質生活條件的權利,並應從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及安全感以驗證人權的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秉持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以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最終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作為實現人權的最高價值追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30條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40條準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
107º
值得強調,人權亦是保障人類尊嚴保障而應運而生的產物,更作為人類的基本權利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所保障,更有《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保人類的自由全面發展作為實現人權的最高價值追求。
108º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準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所規定的人道主義原則及禁止人道對待。
109º
法國Michel Deyra教授針對人道主義原則的理解如下:
«A Cruz Vermelha, nascida da preocupação de trazer socorros sem discriminação aos feridos nos campos de batalha, esforça-se, nas suas vertentes internacional e nacional, por prevenir e aliviar em todas as circunstâncias o sofrimento humano. A Cruz Vermelha visa proteger a vida e a saúde, mas também fazer respeitar a pessoa humana. Esta organização favorece a compreensão mútua, a amizade, a cooperação e uma paz duradoura entre todos os povos.»
O princípio de humanidade é ainda designado como o princípio essencial já que todos os outros princípios dele decorrem. Tal significa que o objectivo da Cruz Vermelha é de natureza tripla: em primeiro lugar o princípio tem por objectivo prevenir e aliviar os sofrimentos. A acção reparadora da Cruz Vermelha é complementada por uma acção preventiva, visto que o melhor meio de lutar contra o sofrimento é impedir que ele surja. O princípio de humanidade visa em seguida a protecção da vida e da saúde e finalmente tende a fazer respeitar a pessoa através da divulgação de noções de respeito (atitude de abstenção que visa não prejudicar e poupar) e de tratamento humano (condições mínimas que permitam a uma pessoa conduzir uma vida aceitável e tão normal quanto possível).
Tal como o sublinha Jean Pictet2, o princípio de humanidade consiste em definitivo simultaneamente numa moral social, num combate espiritual e sobretudo na recusa de qualquer tipo de violência através da denúncia dos males provocados pela guerra.」(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10º
按照上述學者,人道的本質是預防或減輕人類所遭受的身體和精神性苦難、保護人類的身心完整性及保障人類生活與透過抱有以不傷害和拯救的態度 – 即尊重觀念的傳播,並使一個人能夠過上可接受的、盡可能正常的生活的最低條件 – 即人道對待,並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及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及第40條第1款準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所確立的人道主義原則(Princípio de Humanidade)得以在澳門特區有效落實。
111º
絕對肯定,人道主體原則是保障人類的尊嚴不受侵犯是不容否定的。
112º
更直接而言,人權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體現及實質結果,更是確保人類的生存與自由全面發展的人道對待及受到人與人之間互相抱有不傷害和拯救的尊重的觀念得以傳播,從而達致任何人均應預防及減輕自己及他人所遭受的身體和精神的痛苦,以抱有一種不傷害和拯救的態度對待每一個人,並以任何人均能夠過上一個可接受的、盡可能正常的生活的最低條件。
113º
更直接而言,人權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體現及實質結果,更是確保人類的生存與自由全面發展的人道對待及受到人與人之間互相抱有不傷害和拯救的尊重的觀念得以傳播,從而達致任何人均應預防及減輕自己及他人所遭受的身體和精神的痛苦,以抱有一種不傷害和拯救的態度對待每一個人,並以任何人均能夠過上一個可接受的、盡可能正常的生活的最低條件。
114º
由於聲請人是初犯、在澳門特區內居住的至少15年內均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聲請人在澳門特區努力工作及學習、聲請人的女兒亦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及依賴其照顧、聲請人已沒有在內地的戶口及該戶口所衍生的全部福利已失去、聲請人在澳門履行繳稅義務及在澳門社會保障基金進行供款及聲請人已臨近退休年齡的情況下,聲請人回到內地生活已缺乏必要的生活資源及需要其女兒的照顧,故澳門特區政府應抱有以不傷害和拯救的態度而給予一個真心知錯及完全毫無保留承認編號為CR4-22-0255-PPC號刑案內的犯罪的聲請人能夠過上可接受的、盡可能正常的生活的最低條件 - 意即繼續給予其作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法定資格 - 的人道對待,否則聲請人根本不能夠在內地正常生活,皆因已摧毁其在澳門特區所建立的工作成果、全部努力和澳門特區基於努力工作而建立的社會福利,並且聲請人早已至少以澳門特區作為其生活中心已有15年至今。
115º
而且,澳門特區政府應抱有以不傷害和拯救的態度而給予一個真心知錯及完全毫無保留承認編號為CR4-22-0255-PPC號刑案內的犯罪的聲請人能夠過上可接受的、盡可能正常的生活的最低條件 - 意即繼續給予其作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法定資格 - 的人道對待,否則聲請人根本不能夠在內地自由全面發展及生活,皆因已摧毁其在澳門特區所建立的工作成果和全部努力及聲請人失去在內地的全部社會褔利及保障其經濟生活。
116º
這樣,除了對被訴實體的應有尊重外,被訴實體違反負有尊重和保障澳門特區的居民及非居民所享有的人權的憲法性義務,皆因被訴實體所作出的本案的第一及第二被訴行為完全侵犯聲請人所享有的在澳門特區內的自由全面發展權的人權的基本權利。
117º
在2021年12月15日,尊敬的中級法院作出第785-A/2011號合議庭裁決以認定以喪失澳門特區為其生活中心符合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理解如下:「Verificam-se os pressupostos de suspensão de eficácia do acto que denegou a autorização de residência a uma pessoa que aqui reside há seis anos, aqui fez investimento, montou uma empresa, aqui formou o seu cento de vida pessoal e empresarial, tendo vários pessoas empregadas e ele próprio tendo adquirido a empresa onde trabalhava.」
118º
按照上述見解,聲請人已完全及毫無保留的承認實施編號為CR4-22-0255-PCC號刑事案的犯罪,被訴實體作出第一及第二被訴行為導致聲請人所獲批的居留許可被宣告無效及造成聲請人以澳門特區作為生活中心的喪失,從而侵犯聲請人所享有澳門特區內的自由全面發展權的基本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準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
119º
按照尊敬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就中國人權事業、中國政府的人權觀、聯合國的人權定義的理解及法國Michel Deyra教授針對人道主義原則的理解的前提下, 除了對被訴實體應有尊重外,第一至第二被訴行為本身已剝奪聲請人在澳門特區的自由全面發展權的人權的基本權利,皆因聲請人在澳門特區所建立的家庭的自由全面發展、工作的自由全面發展、學業的自由全面發展、社交的自由全面發展、以失去內地全部社會福利權的前提下受澳門特區的社會福利所保護的的自由全面發展完全被妨礙,更造成聲請人獲批的居留許可宣告無效所遭受失去澳門特區內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精神的痛苦、心理上基於失去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法定資格而喪失在澳門特區的已正常發展所建立的人際關係、工作關係及家庭關係所構成的成果而沒有獲得感、聲請人基於失去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法定資格而失去透過該資格而進行的全部發展的成果而感到不快樂、抑鬱和難受的不快樂便屬於沒有幸福感,以及基於失去以澳門特區作為生活中心而感到極其不安和恐懼而失去安全感,並在被訴實體在違反人道主義原則而侵犯聲請人的尊嚴、並完全阻止聲請人在澳門特區內的自由全面發展,繼而侵犯作為人權的最高價值的追求是無法以金錢彌補的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準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第8條準用《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
120º
基於此,本案已符合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
*
此外,在刑事卷宗編號CR4-22-0255-PCC的裁判亦認定以下事實:
“第二嫌犯(即本案的聲請人A)聲稱無業,收取社保澳門幣2,800元,無家庭負擔,具小五學歷”。
*
聲請人B在起訴狀第128至170條陳述如下:
“II. 針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128º
聲請人現年35歲及無刑事紀錄。
129º
在2012年09月25日,作為內地居民的聲請人與作為內地居民的F在內地締結婚姻。
130º
聲請人基於獲批本案的澳門特區居留許可而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131º
同時,聲請人配偶F基於聲請人獲批的上述居留許可而申請家庭團聚而獲批澳門特區的居留許可,並因此而取得持有編號為16XXXX5(7)的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132º
在2018年03月16日,聲請人與F育有一名兒子G。
133º
聲請人的兒子G現年5歲,持有編號為16XXXX8(5)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獲澳門特區教育及青年局發出編號為21XXXX2-X的學生證。
134º
換言之,聲請人獲批的居留許可成為F以家庭團聚而取得澳門非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的法定資格及G作為聲請人的親生兒子而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法定資格。
135º
上述居留許可被宣告無效,則聲請人、聲請人配偶F及聲請人的兒子G必然失去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法定資格的嚴重結果。
136º
在2010年12月13日至2012年09月05日,聲請人在H有限公司任職庄荷。
137º
在2012年09月08日至2013年06月04日,聲請人任職澳門I集團賬房櫃面一職。
138º
在2013年07月08日至2016年01月31日,聲請人在J集團擔任賬房職位。
139º
在2016年02月15日至2016年09月14日,聲請人在K保險代理公司任職客戶服務主任一職。
140º
2016年12月12日至今,聲請人一直在L有限公司任職行政文員(administrative clerk)。
141º
2017年08月01日至今,聲請人配偶F在M有限公司任職收派員。
142º
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F自2009年取得上述居留許可至今一直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43º
聲請人、其配偶F及兒子G均在澳門特區生活,並與聲請人母親A一起生活在澳門特區。
144º
聲請人及其配偶F均在澳門特區具有合法工作,努力學習和工作以維繫兩者所組成的家庭及照顧其母親。
145º
聲請人兒子G更在澳門特區接受教育。
146º
聲請人及其配偶F在工作方面及社會福利方面,早已與澳門特區種下不能斬斷的連結,皆因聲請人在澳門特區工作而履行職業稅的繳付義務和向澳門特區社會保障基金進行供款。
147º
而且,聲請人及其配偶F已基於申請上述居留許可而取消了在內地的原戶口。
148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如下: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149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及第65條第1款、第40條準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確立的「一國兩制」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確保澳門特區政府負有守法義務及必須尊重和保障澳門居民及非居民的人權的憲法性義務是必然的。
150º
明顯地,被訴實體負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40條準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所確立的「一國兩制」而確立的負有尊重和保障澳門特區的居民及非居民所享有的人權的憲法性義務。
151º
在2015年09月16日,尊敬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就中國人權事業的確立和推動的基本國策所言如下:
「70年前,为维护人类和平、正义、尊严,全世界热爱和平与自由的国家和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付出数以千万计生命的代价,赢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中国人民抗击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侵略长达14年之久,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重大贡献。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环境,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尤其是要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希望各方嘉宾积极探讨、集思广益,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52º
在2016年12年04日,尊敬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就中國人權事業的確立和推動的基本國策所言如下:
「值此纪念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之际,各国代表齐聚北京,出席以“共享发展:更好造福各国人民”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这对促进国际人权合作、推进各国和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研讨会的举行表示热烈的祝贺。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着力推进包容性发展,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
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中国人民生活将更加幸福,中国人民权利将得到更充分保障,中国将为人类发展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30年前,经过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国共同努力,联合国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希望国际社会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新起点,努力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希望各位嘉宾深入探讨交流,发表真知灼见,为促进各国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贡献智慧和力量。」 (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53º
由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先生倡導下作成的《中國憲法簡明讀本》就中國政府的人權觀的理解所言如下:
「我國政府自1991 年發表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以來,至2019 年發表新的一份人權白皮書《為人民謀幸福:新中國人權事業發展70 年》,總共已發表十數次的人權白皮書。這些人權白皮書承載着我國政府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基本觀點,並影響着相應制度的構建。總結而言,我國政府的人權觀有七點。
一是人權是歷史的、發展的。人權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也會隨着歷史條件的發展而發展。各國發展階段、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傳統、社會結構不同,所面臨的人權發展任務和應採取的人權保障方式也會有所不同。應當尊重人權發展道路的多樣性,只有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各國實際相結合,才能有效地促進人權的實現。世界各國在人權保障上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權發展道路和保障模式,人權事業發展必須也只能按照本國國情和人民需要加以推進。
二是生存權、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貧窮是實現人權的最大障礙。沒有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供給,人類其他一切權利的實現都是非常困難或不可能的。生存權利的有效保障、生活品質的不斷提高,是享有和發展其他人權的前提和基礎。近代中國長期遭受外來侵略,國家貧窮落後,人民困苦不堪,毫無權利可言。中國人民深知免於貧困、免於饑餓為生存之本。多年來,中國始終把解決人民的生存權、實現人民的發展權作為第一要務,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致力於消除貧困,提高發展水平,為保障人民各項權利的實現創造了基礎條件。
三是人權是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有機統一。沒有個人的發展,就沒有集體的發展;同時,也只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展。在當代中國的人權實踐中,既重視集體人權的發展,又重視個人人權的保障,努力使二者相互統一、相互協調、相互促進。個人權利只有與集體權利統一起來,才能實現人權的最大化。中國在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人民幸福融為一體的發展中,努力保障每一個人和全體人民的各項權利。
四是整體推進各項權利是人權實現的重要原則。各項人權相互依賴、不可分割。中國堅持對各項權利的發展進行統籌協調、統一部署、均衡促進,切實推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平衡發展。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推進了中國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體現了人權的整體性發展思想。
五是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檢驗人權實現的重要標準。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落實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核心精神所在。堅持人民在人權事業中的主體地位,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位置,讓人民過上好日子,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讓每個人更好地發展自我、幸福生活,讓每個人都能夠免於恐懼、不受威脅,是實現人人享有更加充分人權的真諦所在。
六是公正合理包容是國際人權治理的基本原則。國際社會應秉持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推動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中國一直是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倡導導者、踐行者和推動者,反對將人權政治化或搞人權“雙重標準”,推動國際社會以公正客觀非選擇的方式處理人權問題。中國全面深入參與國際人權交流、對話與合作,與各國一道推動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開創世界美好未來。
七是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人權的最高價值追求。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人權的主體是人,人權事業發展從根本上說是人的發展,要為人實現自身潛能創造條件。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就是讓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穩定的工作、更滿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會保障、更高水平的醫療服務、更舒適的居住條件、更優美的環境,讓每個人都能更有尊嚴地發展自我和奉獻社會,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機會,共同享有夢想成真的機會,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54º
聯合國針對人權的理解如下:「為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不分種族、 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分。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地享有這些權利。」(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55º
按照尊敬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就中國人權事業、中國政府的人權觀及聯合國的人權定義的理解,人權是指作為人應有的權利 – 即作為人基於出生而必須具有的權利;該權利又稱人格權。人權包括人類的生存權/生命權 – 意即任何人均有權存活在這世界上 – 和發展權 – 是指作為人在這世界上能夠發展其所享有的人格權的有效行使的物質生活條件的權利,並應從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及安全感以驗證人權的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秉持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人類共同價值以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最終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作為實現人權的最高價值追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30條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40條準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
156º
值得強調,人權亦是保障人類尊嚴保障而應運而生的產物,更作為人類的基本權利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所保障,更有《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保人類的自由全面發展作為實現人權的最高價值追求。
157º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準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所規定的人道主義原則及禁止人道對待。
158º
法國Michel Deyra教授針對人道主義原則的理解如下:
«A Cruz Vermelha, nascida da preocupação de trazer socorros sem discriminação aos feridos nos campos de batalha, esforça-se, nas suas vertentes internacional e nacional, por prevenir e aliviar em todas as circunstâncias o sofrimento humano. A Cruz Vermelha visa proteger a vida e a saúde, mas também fazer respeitar a pessoa humana. Esta organização favorece a compreensão mútua, a amizade, a cooperação e uma paz duradoura entre todos os povos.»
O princípio de humanidade é ainda designado como o princípio essencial já que todos os outros princípios dele decorrem. Tal significa que o objectivo da Cruz Vermelha é de natureza tripla: em primeiro lugar o princípio tem por objectivo prevenir e aliviar os sofrimentos. A acção reparadora da Cruz Vermelha é complementada por uma acção preventiva, visto que o melhor meio de lutar contra o sofrimento é impedir que ele surja. O princípio de humanidade visa em seguida a protecção da vida e da saúde e finalmente tende a fazer respeitar a pessoa através da divulgação de noções de respeito (atitude de abstenção que visa não prejudicar e poupar) e de tratamento humano (condições mínimas que permitam a uma pessoa conduzir uma vida aceitável e tão normal quanto possível).
Tal como o sublinha Jean Pictet2, o princípio de humanidade consiste em definitivo simultaneamente numa moral social, num combate espiritual e sobretudo na recusa de qualquer tipo de violência através da denúncia dos males provocados pela guerra.」(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59º
按照上述學者,人道的本質是預防或減輕人類所遭受的身體和精神性苦難、保護人類的身心完整性及保障人類生活與透過抱有以不傷害和拯救的態度 – 即尊重觀念的傳播,並使一個人能夠過上可接受的、盡可能正常的生活的最低條件 – 即人道對待,並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及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及第40條第1款準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所確立的人道主義原則(Princípio de Humanidade)得以在澳門特區有效落實。
160º
絕對肯定,人道主體原則是保障人類的尊嚴不受侵犯是不容否定的。
161º
更直接而言,人權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體現及實質結果,更是確保人類的生存與自由全面發展的人道對待及受到人與人之間互相抱有不傷害和拯救的尊重的觀念得以傳播,從而達致任何人均應預防及減輕自己及他人所遭受的身體和精神的痛苦,以抱有一種不傷害和拯救的態度對待每一個人,並以任何人均能夠過上一個可接受的、盡可能正常的生活的最低條件。
162º
在2022年05月22日(應為05月12日),尊敬的中級法院作出第590/2021號合議庭裁決的落敗聲明所言如下:
「Tendo em conta a diversidade de situações factuais recentemente submetidas ao julgamento deste TSI e as discussões jurídicas nesta matéria (reconhecimento de estatuto de residente permanente da RAEM e emissão do respectivo Bilhete de Identidade de Residente Permanente de Macau), e algumas reflexões mais maduras recentemente realizadas sobre a mesma, entendo que a análise de toda a problemática ligada aos factos eventualmente ilícitos que determinaram o reconhecimento do estatuto de residente permanente e a emissão do BIRM de algumas pessoas, deve ser feita num prisma mais amplo e mais profundo, e em nome de justiça material, deve, caso sejam verificados os pressupostos legalmente previstos, fazer-se apelo à teoria de efeitos putativos previstos no artigo 123º/3 do CPA para resolver os litígios nascidos neste domínio, sob pena de a justiça passar a ser entortada e dar origem a uma injustiça dificilmente (ou impossivelmente) corrigida, “punindo-se” uma pessoa, que adquiriu o estatuto de residente permanente de RAEM mais de 10 ou 20 anos e que não contribuiu nem interveio nos alegados factos ilícitos (ex. falsa declarações sobre a paternidade ou maternidade, ou falso casamento…etc), ou seja, uma pessoa “inocente” (sem culpa nem ilicitude que lhe possa ser imputada), razão pela qual subscrevo a decisão proferida neste acórdão.」(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63º
除了對被訴實體應有尊重外,按照中級法院作出第590/2021號合議庭裁決的落敗聲明的司法見解,聲請人的善意的、毫不知情其母親A實施上述刑事案的犯罪事實,更沒有參與編號CR4-22-0255-PCC的刑事案的犯罪事實,更不知悉其母親A與C的婚姻關係是虛假的,聲請人在其獲批的居留許可面前是一名無辜者及無過錯者,宣告該居留許可無效是不公平的。
164º
而且,考慮聲請人是沒有刑事紀錄、在澳門特區內居住的至少13年內均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聲請人及其配偶在澳門特區努力工作及學習、聲請人的兒子亦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及依賴其照顧、聲請人及其配偶已沒有在內地的戶口及該戶口所衍生的全部福利已失去、聲請人在澳門履行繳稅義務及在澳門社會保障基金進行供款的情況下,聲請人回到內地生活已缺乏必要的生活資源及需要其照顧其兒子,從而聲請人及聲請人在澳門特區所組成的家庭所以澳門特區作為其生活中心。
165º
除了對被訴實體的應有尊重外,澳門特區政府應抱有以不傷害和拯救的態度而給予一個沒有實施上述犯罪的聲請人能夠過上可接受的、盡可能正常的生活的最低條件 - 意即繼續給予其在澳門特區居住及生活 - 的人道對待,否則聲請人根本不能夠在內地正常生活,皆因已摧毁其在澳門特區所建立的工作成果和全部努力及聲請人失去在內地的全部社會褔利。
166º
這樣,除了對被訴實體的應有尊重外,被訴實體違反負有尊重和保障澳門特區的居民及非居民所享有的人權的憲法性義務,皆因被訴實體所作出的本案的第一至第三被訴行為完全侵犯聲請人所享有的在澳門特區內發展權的人權的基本權利。
167º
在2021年12月15日,尊敬的中級法院作出第785-A/2011號合議庭裁決以認定以喪失澳門特區為其生活中心符合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理解如下:「Verificam-se os pressupostos de suspensão de eficácia do acto que denegou a autorização de residência a uma pessoa que aqui reside há seis anos, aqui fez investimento, montou uma empresa, aqui formou o seu cento de vida pessoal e empresarial, tendo vários pessoas empregadas e ele próprio tendo adquirido a empresa onde trabalhava.」
168º
按照上述見解,聲請人面對自己沒有實施編號為CR4-22-0255-PCC號刑事案的犯罪,卻要將無辜的聲請人所獲批的居留許可被宣告無效及造成聲請人以澳門特區作為生活中心的喪失,從而造成聲請人面對自己不是澳門永久性居民而造成聲請人在澳門特區所建立的家庭破壞及摧毁、侵犯聲請人的配偶F在澳門特區正常生活發展的人權、侵犯聲請人的配偶F在澳門特區正常生活發展的人權、侵犯聲請人的兒子G在澳門特區正常生活發展(包括:繼續在澳門特區讀書)的人權的基本權利而造成聲請人無法以金錢彌補的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40條第1款準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
169º
按照尊敬的國家主席習近平先生就中國人權事業、中國政府的人權觀、聯合國的人權定義的理解及法國Michel Deyra教授針對人道主義原則的理解的前提下, 除了對被訴實體應有尊重外,倘若執行第一至第三被訴行為,則聲請人及其在澳門特區所組成的家庭在澳門特區的自由全面發展權的人權的基本權利已被剝奪,皆因聲請人在澳門特區所建立的家庭的自由全面發展、工作的自由全面發展、學業的自由全面發展、社交的自由全面發展、以失去內地全部社會福利權的前提下受澳門特區的社會福利所保護的的自由全面發展完全被妨礙,更造成無辜者及善意者的聲請人獲批的居留許可宣告無效所遭受失去澳門特區內的自由全面發展的精神的痛苦、心理上基於失去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法定資格而喪失在澳門特區的已正常發展所建立的人際關係、工作關係及家庭關係所構成的成果而沒有獲得感、聲請人基於失去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的法定資格而失去透過該資格而進行的全部發展的成果而感到不快樂、抑鬱和難受的不快樂便屬於沒有幸福感,以及基於失去以澳門特區作為生活中心而感到極其不安和恐懼而失去安全感,並在被訴實體在違反人道主義原則而侵犯聲請人的尊嚴、並完全阻止聲請人在澳門特區內的自由全面發展,繼而侵犯作為人權的最高價值的追求是無法以金錢彌補的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3款、第31條第1款準用澳門《基本法》第28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準用《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第8條準用《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
170º
基於此,本案已符合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
*
首先,“聲請人A現正無業,每月收取社保澳門幣2,800元”這一事實,我們認為是不獲證實的。
雖然在卷宗編號CR4-22-0255-PCC的裁判書證實了“第二嫌犯(即本案的聲請人A)聲稱無業,收取社保澳門幣2,800元,無家庭負擔,具小五學歷”,但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8條之規定,“刑事訴訟程序中所作之判刑確定後,在任何就取決於作出有關違法行為之法律關係進行爭議之民事訴訟中,對第三人而言,構成處罰前提及法定罪狀要素之事實推定存在,而涉及犯罪形式之事實亦推定存在,但該等推定可予以推翻” (底線及粗體效果為我們所加)。
上述事實並不屬於“構成處罰前提及法定罪狀要素”或“涉及犯罪形式”之事實,故不可推定存在。
再者,有關裁判僅是證實了聲請人A“聲稱無業”,而非證實其“無業”。“聲稱無業”只是聲請人的單方聲明,不具有完全證明力。
我們沒有忽略聲請人已年滿65歲,但這並不代表其已退休,因為按照一般經驗法則,有許多人超過65歲仍在工作,因此不能僅憑年滿65歲便認定其已退休。
基於此,不能認定其是無業或已退休。
至於每月收取社保澳門幣2,800元方面,雖然根據第4/2010號法律規定年滿65歲的澳門居民可領取社保,但有關領取是要符合法定條件的,例如就養老金方面,需年滿65歲,在澳門通常居住至少7年及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至少60個月,而相關金額亦有法定計算方式。
聲請人從沒有陳述供款了多久,故我們無法得知其是否已供款至少60個月,倘是,可收取多少的養老金。
前述相關的事實為聲請人的個人事實,不屬明顯的事實,在沒有當事人陳述及證明下,法院不能依職權認定。
基於此,我們僅能認定“聲請人A於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已年滿65歲,作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可依法收取社保”。
就“只能在澳門生存”這一事實方面,在尊重不同見解下,有關事實屬結論性事實,而非客觀事實,因此不能單獨獲得證實,需有其他客觀事實的支持。
聲請人A並沒有陳述任何客觀事實,例如沒有存款或其他收益及資產,僅依靠“社保”生活等等,以支持上述結論性事實。
雖然聲請人A的內地戶口已被註銷,但根據一般經驗法則,當重返內地生活時,可重新獲得內地戶口,故不存在“沒有內地戶口而不能在內地工作及生活”的事實。
至於聲請人B方面,如上所述,雖然其內地戶口已被註銷,但當重返內地生活時,可重新獲得內地戶口,故不存在“沒有內地戶口而不能在內地工作及生活”的事實。
另一方面,其兒子的身份證同樣已被宣告失效,故並不存在需留澳照顧兒子的事實,相反,完全可以與兒子、丈夫及母親一同回內地生活。因此,亦不能認定“倘執行相關行為將破壞其家庭”這一事實。
再者,聲請人原來就居於中國內地,故不存在不適應內地生活之說。
無可否認,執行相關行政行為將導致兩名聲請人必然會失去在澳門的工作,從而失去在澳門的工作收入及作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依法可獲得的福利,但這並不代表聲請人們不能在內地重新找工作,沒有其他的收入以維持生活。
最重要的是,聲請人們從沒有陳述及證明澳門的工作收入是彼等唯一的收入來源,沒有其他資產(例如房產)或/及存款。
就兩名聲請人所指執行有關為將侵犯彼等的基本權利(人權、自由發展權、尊嚴等)方面,在尊重不同見解下,我們認為相關陳述是空洞無物,沒有任何實質事實支持,對本案的審理工作沒有任何意義。
事實上,如上所述,兩名聲請人並沒有具體陳述和證明為何不能返回內地生活。回到內地就會沒有人權、自由發展權及尊嚴?
就所陳述F(聲請人B的配偶)和G(聲請人B的兒子)不能在澳門特區正常生活發展、兒子不能繼續在澳門特區讀書的損害方面,這些損害,倘存在,屬聲請人B的配偶F和兒子G的損失,而非兩名聲請人的損失。《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指的難以彌補的損失,是聲請人本人的損失,而非第三人(非聲請人)的損失。
終審法院在卷宗編號3/2018曾作出以下司法見解:
“…
一如本終審法院所認為的那樣,可以用金錢計量的損失可被視為對聲請人來說難以彌補的損失,而如屬“損害的評估及彌補並非完全不可能,但會變得非常困難”的情況,以及“被剝奪收益、且這一剝奪可導致產生幾乎絕對的困厄和不能滿足起碼的基本需要的狀況”,則同樣應視為難以彌補的損失。
“彌補損失的困難應該通過對可能的損害作前瞻性判斷來衡量,同時考慮行政機關在(執行)可能出現的撤銷性判決時所負有的恢復(假設的)狀況的義務。”
另外,司法見解向來認為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的責任必須由聲請人承擔,為此,其必須以符合邏輯而且真實可信的方式具體而又詳細地列出令人信服的客觀理由,而不僅是提出存在損失,而且,僅使用空洞籠統、不能導致客觀地審查事實的言語表述不能被視為履行了該責任。
我們認為,在本具體個案中,並沒有滿足第121條第1款所列出的全部訴訟前提。
現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為,第121條第1款b項和c項規定的要件成立。
在本上訴案中,只討論是否滿足a項所指的執行行政行為將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失這項要件。
按上訴人的說法,若立即執行現被質疑的行為,她的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將被立即註銷,這將嚴重限制其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出入澳門的自由和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基本法》第33條和第35條),令其本人失去工作,使其家庭頓失安居之所,且無法承擔澳門私人樓宇市場的高昂租金以及日常開支,導致其身體上的病情及精神異常情況惡化,還將嚴重影響其兩名未成年兒子的學業和成長,並最終得出結論認為造成了嚴重及難以彌補的損失。
首先,我們不明白上訴人為甚麼會說她無法返回工作崗位和有家歸不得,並導致其經濟情況十分困難,無法承擔日常開支及澳門私人樓宇市場的高昂租金,因為,據上訴人自己所言,她現在內地工作,而隨著行政行為被執行,有權限部門將採取將上訴人遣返回內地的措施,而這正是她現生活的地方。因此,我們不明白甚麼原因會導致其失業並令其必須承擔澳門的高昂租金。
我們認同,在上述身份證和通行證被註銷的情況下,上訴人作為澳門居民所享有的自由通行的權利會在某種程度上受到限制,但這並不會必然導致其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上訴人根本沒有說明自己將遭受哪些具體損失。
其次,在身體疾病及精神異常情況惡化的方面,上訴人只是提出了這一說法,並沒有遞交任何能夠證明該事實的證據。
第三,關於子女的狀況,上訴人稱他們不能與母親共同生活,必須獨自在內地居住,這既具有危險性又嚴重影響子女的學業。
這個說法同樣令人費解。
在其中止效力的申請中,上訴人稱她與兩名未成年兒子現在一同居於珠海拱北(第22條)。如果上訴人被遣返回內地,她的兩名兒子又怎麼會必須獨自在內地居住呢?上訴人被遣返完全不會改變她此前與兩名兒子同住的狀況。
要強調的是,在案卷內看不到、而且上訴人自己也沒有指出她兒子的身份證和通行證也被註銷,因此他們的學業不受影響,兩人可以繼續在澳門上學。
最後,正如被上訴法院所言,上訴人喪失澳門居民身份並不會使其失去中國公民的身份。相信隨著上訴人澳門居留許可被註銷並被遣返內地,她可以重新獲得有權限當局發出的令其可以繼續在內地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證件。
總之,我們認為上訴人沒能證明可以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其本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上訴中維護的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其請求注定要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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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言之,聲請人們的保全措施聲請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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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決定
綜上所述,裁決如下:
1. 增加以下事實:
- 聲請人A於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已年滿65歲,作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可依法收取社保。
- 執行相關行為將令兩名聲請人A及B失去在澳門的工作及作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依法可獲得的福利。
- 兩名聲請人的內地戶口已被註銷。
2. 不批准聲請人們的保全措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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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們支付,司法費訂為每人6UC。
作出適當通知及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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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何偉寧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Rui Carlos dos Santos P. Ribeiro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米萬英
(助理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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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