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

卷宗編號:6/2024/R
(聲明異議)

日期:2024年9月17日

異議人:A
異議標的:留置上訴的批示
***
一、概述
因對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法官關於留置平常上訴的批示不服,異議人A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5及596條的規定,向本人提出聲明異議。
接下來,本人將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7條的規定,對異議進行審理。
***
二、理由說明
異議人為一宗通常宣告案件的原告。
在該案中,原審法官在初端批示中,裁定第二至第六被告因欠缺當事人正當性而駁回起訴狀。
異議人對此不服,隨即提起了平常上訴。
針對該上訴聲請,原審法官作出了以下批示:
   “基於上訴人具有正當性及適時提起上訴,本院接納第479頁提出之上訴,有關上訴應立即及連同卷宗上呈,並具中止效力(《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第585條第1款、第591條第1款、第601條第1款a項及第607條第1款)。
   執行《民事訴訟法典》第395條第3款之規定。
   作出通知。”
隨後,原審法官對上述批示作出更正,具體內容如下:
   “Melhor compulsados os autos, o recurso interposto pelo A. a fls. 479 não pode ser de subida imediata como o próprio A. requereu, uma vez que ainda subsiste a lide contra o 1º R.
   Assim, o recurso admitido a fls. 480, onde consta“立即及連同卷宗上呈,並具中止效力(《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第585條第1款、第591條第1款、第601條第1款a項及第607條第1款)”; deve ser rectificado para “延遲上呈,連同卷宗在其提起後之首個須立即上呈之上訴上呈,並僅具移審效力(《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第585條第1款、第591條第1款、第602條、第603條及第607條的反義解釋)”, isto é, sobe diferidamente com o primeiro que depois dele haja de subir imediatamente, nos próprios autos ou em separado de acordo com o regime daquele, com efeito meramente devolutivo – artigo 583.º n.º 1, 585.º n.º 1, 591.º n.º 1, 602.º, 603.º e 607.º a contrario.
   Rectifique.”

本異議的爭論點在於探究針對原審法官批示所提起的平常上訴,應當立即上呈抑或留置上呈。
原審法官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02條第1款的規定,裁定該上訴應予延遲上呈。
異議人則主張,就第二至第六被告而言,該案的程序已應視為終結,因此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01條的第1款a項的規定,允許上訴立即上呈。
接下來,我們將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民事訴訟法典》第601條的第1款a項規定,對引致訴訟程序終結的裁判所提起的上訴,須立即上呈中級法院。
此處所稱的“引致訴訟程序終結的裁判”,顯然是指那些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終結或消滅的裁判,而非異議人所提及的僅導致部分被告退出訴訟的情況。
事實上,立法的原意是明確且合乎邏輯的。當相關裁判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終結時,由於此時已不具備進行其他訴訟程序的條件,因此立法者允許上訴立即上呈。相反,如果裁判並未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終結,且後續仍需進行訴訟程序,立法者則認為針對此類裁判提起的上訴無需立即上呈,而是等待其後的首個須立即上呈的上訴上呈。這是為了避免因立即上呈上訴而影響或干擾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在本案中,原審法官在初端批示中駁回了第二至第六被告的起訴狀,但相關訴訟將繼續針對第一被告進行。鑒於此,該裁判並未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終結。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相關上訴延遲上呈,這一決定並無不妥,准予維持。

異議人又指出,原審法官先前已作出批示,裁定上訴應立即上呈,但隨後又更改為延遲上呈。異議人認為,這一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3款關於審判權消滅的規定。
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5條規定,中級法院院長僅具有管轄權對留置上訴所提出的聲明異議進行審理。
就異議人所提出的情況,有可能構成訴訟行為無效。對於此類問題,應當通過其他方式或途徑提出爭辯,而該問題的審理並不屬於本人的權限範圍。
基於以上所述,由於異議人提起的上訴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601條第1款的規定,本人裁定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
***
三、決定
綜上所述,本人裁定異議人A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4條第1款p項的規定,異議人需支付的司法費減至1/4。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7條第4款的規定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2024年9月17日


中級法院院長

________________
唐曉峰
聲明異議卷宗 6/2024/R 第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