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119/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4年9月12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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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119/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4年9月12日
聲請人 : - A
被聲請人 : - B
- C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對B及C (下稱第一及第二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1日作出的第(2020)粵207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1. 聲請人為中國內地居民。
2. 於2020年,聲請人向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法院判處兩名被聲請人立即向聲請人歸還40萬元人民幣及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之利息。(見文件四,內容視為完全轉錄)
3. 在上述訴訟中,聲請人主張第一被聲請人所有的中山市南頭鎮XXXXXX制品廠(以下簡稱“XX制品廠”)向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簡稱“廣發銀行”)貸款了110萬元人民幣。聲請人使用了其中的80萬元人民幣,並提供其名下位於中國廣東省中山市市東區......新村......巷...號的房地產作抵押,第二被聲請人作為該筆貸款保證人。(同樣見文件四)
4. 到期還款時,廣發銀行要求一次性還清所有貸款,包括第一被聲請人的其他貸款,總計120萬元人民幣。由於第一被聲請人無法清償,於是聲請人代第一被聲請人償還了4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貸款。(同樣見文件四)
5. 於2018年10月26日,第一被聲請人與聲請人簽訂了一份《欠據》,第一被聲請人承認欠聲請人40萬元,初始利息率為月息1.5%,第二被聲請人同意繼續對該筆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利息率後來在2019年1月27日起調升至月息2.5%,並在2019年9月23日後提升至月息3%。(同樣見文件四)
6. 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因第一被聲請人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兩名被聲請人需償還本金4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從2019年5月27日起按月息2%計算,直到清償之日;此外,第二被聲請人作為第一被聲請人關於本案借貸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同樣見文件四)
7. 同時判定兩名被聲請人需承擔上述案件受理費8,740元人民幣和訴訟保全費3,000元人民幣。這些費用由聲請人預交,兩名被聲請人在支付上述款項目時需一併逕付聲請人。(同樣見文件四)
8. 上案之判決已經確定生效。(見文件五,內容視為完全轉錄)。
9. 該判決並無違反澳門的國際私法規定,在一切效力上,可構成與澳門法律所規定的確定性給付判決相同的效果。
10. 上指判決內容也非現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規定為澳門法院具專屬管轄權的訴訟事宜。
11. 另一方面,亦沒有以聲請人與兩名被聲請人的訴訟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確定裁判之抗辯事由的存在。
12. 聲請人與兩名被聲請人的訴訟是在中國廣東省中山市內提起,是故,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傳喚雙方當事人,有關之訴訟程序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13. 文件四中由法院審判後作出之判決內容並無包含一但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14. 此外,第一被聲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僅有一位於中山市......鎮......村...隊房地產,該土地為集體土地,暫時無法處理,除此之外,兩名被聲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見文件六,內容視為完全轉錄),而第一被聲請人現時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故兩名被聲請人均為澳門居民,因此在澳門要求確認上述裁判有訴之利益。
15. 以上各條所述的內容為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規定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所必須之要件。
基於上述的理由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懇請法官 閣下作出判決如下:
對上述判決(文件四)進行審查及確認該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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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第一及第二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54及第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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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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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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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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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聲請人為中國內地居民。
2. 於2020年,聲請人向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法院判處兩名被聲請人立即向聲請人歸還40萬元人民幣及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之利息。(見文件四,內容視為完全轉錄)
3. 在上述訴訟中,聲請人主張第一被聲請人所有的中山市南頭鎮XXXXXX制品廠(以下簡稱“XX制品廠”)向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簡稱“廣發銀行”)貸款了110萬元人民幣。聲請人使用了其中的80萬元人民幣,並提供其名下位於中國廣東省中山市市東區......新村......巷...號的房地產作抵押,第二被聲請人作為該筆貸款保證人。(同樣見文件四)
4. 到期還款時,廣發銀行要求一次性還清所有貸款,包括第一被聲請人的其他貸款,總計120萬元人民幣。由於第一被聲請人無法清償,於是聲請人代第一被聲請人償還了4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貸款。(同樣見文件四)
5. 於2018年10月26日,第一被聲請人與聲請人簽訂了一份《欠據》,第一被聲請人承認欠聲請人40萬元,初始利息率為月息1.5%,第二被聲請人同意繼續對該筆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利息率後來在2019年1月27日起調升至月息2.5%,並在2019年9月23日後提升至月息3%。(同樣見文件四)
6. 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因第一被聲請人未能履行付款義務,兩名被聲請人需償還本金4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從2019年5月27日起按月息2%計算,直到清償之日;此外,第二被聲請人作為第一被聲請人關於本案借貸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同樣見文件四)
7. 同時判定兩名被聲請人需承擔上述案件受理費8,740元人民幣和訴訟保全費3,000元人民幣。這些費用由聲請人預交,兩名被聲請人在支付上述款項目時需一併逕付聲請人。(同樣見文件四)
8. 上案之判決已經確定生效。(見文件五,內容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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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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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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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文件五(第13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本案之第二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加上有關債務屬連帶之債(見卷宗第7頁),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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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0)粵207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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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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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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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4年9月12日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何偉寧
(第二助審法官)
唐曉峰
2024-119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