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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第705/2022-I號(無效之爭辯)
日期:2024年9月19日

重要法律問題:
- 欠缺說明理由
- 遺漏審理

摘 要
1.作為導致「裁判無效」的「遺漏審理」和「欠缺說明理由」的理由,是兩種不同的情況,前者是沒有作出審理(《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分),而後者是作出了相關審理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說明理由之要求(《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第355條第2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
2.《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明確規定,“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為判決無效之原因。因此,只有當法院沒有就司法上訴人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遺漏審理”的裁判無效瑕疵。
  3.有關刑事判決說明理由之要求,《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上述規定對於法院心證形成的說明及解釋,定下了嚴格的標準,藉此向各訴訟實體提供了更大的保障。然而,對於應該說明的程度或方式,法律也只要求以一種扼要的,但盡可能完整的方式闡述。
  法律對於說明理由,並無行文格式和闡述方式上的具體要求,只要能夠扼要、但盡可能地完整闡述,令閱讀者明白法院的立場及依據。
4.導致判決無效的理由,由法律以列舉方式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而「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及「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上訴之理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而非裁判無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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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艷平
  (裁判書製作人)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705/2022-I號(無效之爭辯)
異議人/上訴人/第一嫌犯:A
日期:2024年9月19日


一、案情敘述
  本中級法院合議庭於2024年6月27日作出裁判,裁判書載於卷宗第12663頁至第12703頁,為著適當的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全文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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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上述裁判,上訴人A提出無效爭辯,見卷宗第12736頁至12752頁,為著適當的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全文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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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對上訴人A提出的爭辯作出答覆,認為上訴人提出的無效爭議之理據不成立。檢察院的答覆載於見卷宗第12761頁至第12764頁,為著適當的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全文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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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了上訴人A提出的無效爭辯,合議庭助審法官重新對卷宗進行審閱,隨後召開了評議會,對有關爭辯作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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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説明
異議人/上訴人A以欠缺說明理由和遺漏審理為理由,針對合議庭裁判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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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上訴人A認為,被異議之裁判欠缺理由闡述,並因此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1款d項結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第346條、第355條第2款及第416條第2款規定的「遺漏審理」,從而導致裁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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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漏審理」與「欠缺說明理由」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判決無效之原因)規定:
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
a)未經法官簽名;
b)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c)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d)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
e)所作之判處高於所請求之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之事項。
二、對於上款a項所指之遺漏,只要仍可取得作出有關判決之法官簽名,得依職權或應任何當事人之聲請予以補正,但該法官須在卷宗內聲明其簽名之日期;在任何情況下,均得向作出判決之法院提出該判決無效之爭辯。
三、如對判決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無效之爭辯僅得向作出該判決之法院提出;如對判決得提起平常上訴,則上訴得以上述任一無效情況作為依據。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判決的無效)規定:
一、屬下列情況的判決無效:
a)凡未載有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b項所規定載明之事項者;或
b)在非屬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所指之情況及條件下,以起訴書中,或無起訴時,以控訴書中未描述之事實作出判罪者。
二、判決的無效須在上訴中爭辯或審理,法院亦可對有關無效作出補正,並經作出必需的配合後,適用第四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判決書的要件)規定:
……
二、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
由此可見,作為導致「裁判無效」的「遺漏審理」和「欠缺說明理由」的理由,是兩種不同的情況,前者是沒有作出審理(《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分),而後者是作出了相關審理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說明理由之要求(《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第355條第2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
*
2.關於遺漏審理
就上訴而言,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宜,上訴法院只解決上訴人具體提出且在其上訴理由闡述的結論中所界定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且結論中未包含的問題已轉為確定。這是學理上和司法事件中十分明確的主導見解。1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明確規定,“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為判決無效之原因。因此,只有當法院沒有就司法上訴人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遺漏審理”的裁判無效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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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導致「判決無效」之「遺漏審理」,在司法實踐中有著一致的司法見解:
  “一、法官應解決當事人交由其審理的所有問題,且僅應審理這些問題,但依職權審理的問題除外。只有在法官遺漏審理其有義務審理的問題時,才導致其作出的判決無效。 
  二、法官有義務審理當事人提出的所有問題並不意味著必須分析和審議當事人為支持其觀點而提出的所有理由、依據和論點。
  三、不能將上訴人為支持其上訴及說明其上訴理由而提出的所有理據和論點都視為法院應予以審理的問題。”
  (參見:終審法院第117/2019號刑事上訴案, 2022年3月16日合議庭裁判)
本案,被異議的上訴裁判綜合了三名上訴人檢察院、異議人和嫌犯吳國壽的上訴人理據,在裁判書第三部分法律方面的闡述中分七項問題審理三名上訴人的上訴理據:
(一)關於錯誤使用法律:連續犯;
(二)判決無效;
(三)「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與「濫用職權罪」之競合;
(四)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五)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六)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七)量刑。
就異議人於上訴中提出的特別減輕刑罰之理據,在被異議裁判書中第(七)量刑部分第1)點第(1)項中作出了審理。
有關再次調查證據之請求,被異議裁判書在第三部分最後寫到:由於被上訴裁判不沾有任何《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規定的瑕疵,故無需進行再次調查證據。
可見,被異議的上訴裁判審理了上訴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全部理據,並不存在遺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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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欠缺理由說明
有關刑事判決要件及刑事判決的無效,法律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和第355條第2款中作出規定。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法律在裁判說明理由方面有所要求, 對於法院心證形成的說明及解釋,定下了嚴格的標準,藉此向各訴訟實體提供了更大的保障。然而,對於應該說明的程度或標準,法律也只要求以一種扼要的,但盡可能完整的方式闡述。本案中,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列舉了已經證明及未證明的事實,而在事實判斷方面中,亦詳細地說明了形成心證的理由。
  法律對於說明理由,並無行文格式和闡述方式上的具體要求,只要能夠扼要、但盡可能地完整闡述,令閱讀者明白法院的立場及依據即可。例如,當合議庭一致確認第一審之裁判及其依據時,合議庭裁判得僅引用被提起上訴之裁判所持之依據,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結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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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本案,上訴人指,被異議裁判沒有分析上訴人於上訴中所提出的理據,而是引述之前初級法院或檢察院的理據或之前的中級法院裁判,構成欠缺理由說明。
異議人著重強調,有關“判決無效”之理據,被異議裁判在審理該理據時沒有作出闡述,僅僅引述了2021年6月14日中級法院裁判。
本案原審法院重審的標的是中級法院2021年5月27日第13/2021號上訴裁判確定的,就此,異議人提出無效爭議,而中級法院於2021年6月14日就異議人提出的無效爭辯作出決定,裁定上訴人的爭辯理由不成立,最終,維持了中級法院2021年5月27日第13/2021號上訴裁判所限定的重審標的。
被異議裁判分析了第一審法院初審之裁判、中級法院2021年5月27日第13/2021號上訴裁判確定的重審範圍、異議人針對中級法院2021年5月27日第13/2021號上訴裁判提起的無效爭執、中級法院對該無效爭執於2021年6月14日作出的裁判、原審法院鑑於中級法院第13/2021號合議庭裁判進行重審所包括的具體事實(以列舉事實編號方式)及有否涉及並改變初審已認定的事實,並作出了扼要闡述,最終認定“原審法院經重審後裁定上訴人A觸犯三項「濫用職權罪」,並非是對已確定的案件進行裁判,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被上訴判決不因超越審理範圍而導致無效”。
我們認為,被異議裁判並非只是引述了之前的中級法院的裁判而不作必要闡述,不存在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
另外,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和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部分,被異議裁判在判決書相關部分具體針對異議人提出的相關理據作出了分析及審理,並非只是引用原審法院或檢察院的理據,不存在沒有分析異議人提出之理據的瑕疵。
在量刑方面,被異議裁判審理了上訴人提出的特別減輕刑罰的理據、指出了量刑的目的及確定具體份量的準則、分別並具體分析了異議人「濫用職權罪」和「清洗黑錢罪」之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求及確定的其他量刑情節,從而作出量刑,完全不存在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
就再次調查證據之請求,異議人於上訴中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第1款規定再次調查證據,可見其完全清楚知道該法條的第1款規定的允許再次調查證據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發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各項所指之瑕疵。被異議裁判已裁定異議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各項所指之瑕疵,即:允許再次調查證據的前提要求不存在,那麼,便不存在依照第415條容許進行再次調查證據、更無定出再次調查之條件及範圍的可能性。這樣,被異議裁判的“由於被上訴裁判不沾有任何《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規定的瑕疵,故無需進行再次調查證據”之行文,已經履行了說明理由的要求。
  基於此,異議人提出的被異議裁判因欠缺理由說明而無效之理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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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異議人還要求以被異議裁判沾有「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及「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宣告被異議裁判無效。
導致判決無效的理由,由法律以列舉方式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及《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而「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及「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上訴之理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而非裁判無效之原因。
基於此,異議人此異議理由明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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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異議人提出的判決無效之爭議,其理據完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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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
  異議人A的判決無效之爭議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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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異議的訴訟費用由異議人支付,司法費定為8個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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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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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艷平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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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武彬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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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第二助審法官)
1 參見:Alberto dos Reis教授著:Clássicos Jurídicos,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Anotado》1952年第3版,2007重印,第5冊,第142頁至第143頁第5點。中級法院第18/2001號上訴案2001年5月3日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第103/2003號上訴案2003年6月5日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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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2022-I 判決無效之爭議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