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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判決的澄清)

編號:
上訴人:
第373/2023號 (刑事上訴案)
(A)
(B)
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3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第二嫌犯(A)及第三嫌犯(B)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
   合議庭開釋第二嫌犯(A):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
– 一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
– 三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合議庭改判第二嫌犯(A)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一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
– 五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 四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每項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
– 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嫌犯(A)十二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
   合議庭開釋第三嫌犯(B):
– 一項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1條第1款p)及u)項、第2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黑社會的罪」;
– 一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及第3款結合第4條第1項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加重)。
   合議庭改判第三嫌犯(B)以直接共同正犯、故意及既遂方式觸犯:
– 三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每項判處兩年徒刑;
– 兩項第2/2006法律(經第3/2017法律所修改)第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
– 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三嫌犯(B)五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42620頁至42856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於2023年12月1日第二嫌犯(A)及第三嫌犯(B)向本院提出無效爭議。
本院於2023年12月4日宣告第二嫌犯(A)所觸犯的一項清洗黑錢罪(2010年)因追訴時效屆滿,追訴權已消滅。第二嫌犯(A)其餘各罪競合,本院合共判處其十一年六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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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本院裁定第三嫌犯(B)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
   
   第二嫌犯(A)再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判決的澄清,具體理據詳載於卷宗第43125至43127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第三嫌犯(B)亦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判決的澄清,具體理據詳載於卷宗第43131至43132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本院就兩上訴人所提起的申請,組成合議庭,對申請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上訴人(A)(第二嫌犯)提出的判決的澄清涉及下列問題:
- 清洗黑錢罪的時效問題
   
上訴人(B)(第三嫌犯)提出的判決的澄清涉及下列問題:
- 無效爭議裁決的理據
《民事訴訟法典》第572條規定:
“任何當事人得向作出判決之法院聲請:
a)就判決中任何含糊或多義之地方作出解釋;
b)就訴訟費用及罰款糾正判決。”

《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規定:
“一、如屬下列情況,法院須依職權或應聲請更正判決:
a)無遵守或無完全遵守第三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而非屬上條所指之各情況;
b)判決之內容存有錯誤、誤寫、含糊或多義之情況,且消除該等情況不會構成實質變更。
二、如對判決提起之上訴已上呈,則由有管轄權審理上訴之法院儘可能更正之。
三、以上兩款之規定,相應適用於法院之批示。”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嫌犯可以就判決內含糊或多義之地方向法院申請澄清。
   
然而,上訴人(A)(第二嫌犯)在本申請中所提出澄清的問題是其被判處的清洗黑錢罪的時效的問題,而關於這一問題,本合議庭在2023年12月4日的無效爭議裁判書1中再結合2023年11月21日裁判書內轉載的原審判決(尤其是第120條)已證事實,作了詳細的分析和判決,不存有任何模糊不清或歧異的情況。
   
另一方面,上訴人(B)(第三嫌犯)在本申請中所提出澄清的問題是無效爭議裁決的理據。經翻閱本院在2023年12月4日的相關裁判,尤其是裁判書內記載了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隨後相關問題的闡述以及對爭議的裁決,裁判書中作出了詳細的分析和判決,亦不存在何模糊不清或歧異的情況。
   
因此,相關申請不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准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92條第1款的規定,因為,在此重申,本案中明顯不存在(本身及實質含義上的)真正的澄清請求。只是字面上稱為判決澄清之請求(其中顯然不是請求作任何實質意義上之澄清)不可中斷判決之平常上訴期間。2
   
故此,由於兩澄清請求明顯不成立,均予以駁回。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人(A)及(B)的申請。
判處兩上訴人各繳付3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上訴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3年12月15日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1 詳見無效爭議裁判書第8頁至第10頁,即卷宗第42997背頁及42998背頁。
2 同樣判決見2003年12月4日中級法院第252/2003號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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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023-III p.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