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16/09/2024 ---------------------------------------------------------------
--- 裁判書製作法官:陳廣勝法官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上訴簡要裁判書
上訴案第498/2024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嫌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審理了第CR2-24-0082-PCS號獨任庭普通刑事案,於2024年5月10日裁定案中嫌犯A是以直接正犯身份和既遂方式觸犯了一項《道路交通法》第89條所規定懲處的逃避責任罪,對其處以75日罰金,日罰金額為澳門幣120元,合共澳門幣九千元(如嫌犯不交罰金或罰金不准以勞動代替,則須被監禁50日),另禁止其駕駛四個月,並依職權判處其須向受害人B支付澳門幣40980元的賠償,另加由該判決日起開始計算至清付日為止的法定利息(詳見載於本案卷宗第124頁至第130頁背面的判決書原文)。
嫌犯不服,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訴狀內首先力指原審法庭在禁駕刑方面量刑明顯過重,其應獲改判禁駕兩個月才是,此外,也指受害人所聲稱的40980元損失並無證據支持,故原審有關賠償方面的決定應被廢止(詳見卷宗第138頁背面至第142頁的上訴狀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檢察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詳見卷宗第144至第148頁的上訴答覆書狀內容)。
關於上訴的損失賠償部份,原審法官決定不予受理(見卷宗第149頁的相關決定)。嫌犯之後並沒有就該不受理決定提出爭議。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後,對上訴發表意見書,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159頁至第160頁背面的意見書內容)。
今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完成審查後,認為可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規定,對上訴的量刑爭議部份作出簡要裁決。
二、 上訴簡要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可知原審判決已載於卷宗第124頁至第130頁背面,當中的判決事實依據部份在此被視為完全轉錄。
三、 上訴簡要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上訴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今僅需解決嫌犯在上訴狀內提出的禁駕刑量刑過重的問題(因其對賠償判決提出的上訴爭議部份已不獲受理)。
然而,原審庭在《刑法典》第40條第1和第2款、第65條第1和第2款等具體量刑準則下,並結合案中已證事實情節,對上訴人已判出的四個月禁駕期,已是輕無可再輕了。因此,上訴人在此方面的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四、 裁判
綜上所述,今以簡要裁判裁定嫌犯在禁止駕駛刑的量刑方面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因而駁回上訴。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的刑事部份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支付的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罰金,和其辯護人應得的澳門幣壹仟柒佰元上訴辯護費。
澳門,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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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498/2024號上訴案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