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卷宗編號:415/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4年10月17日

主旨: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415/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4年10月17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針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於2024年5月9日作出的編號(2024)閩0581民初2314號之民事調解書,理據如下:
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於2023年03月24日在澳門登記婚姻(見附件3)。
2. 於2024年05月09日,中國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離婚案件民事調解書,案件編號:(2024)閩0581民初2314號,當中部分內容如下(見附件4,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
一、B與A自願離婚;
二、B與A一致同意B以彩禮中的聘金500000元折抵B於2023年4月6日出具給A的《借條》載明借款本金446000元及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4年2月20日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以彩禮中的30個金塊(每個一兩)折抵A訂婚時交付給B的鑽石戒指(價值350120元)及A因訂婚儀式支出的相關費用;
三、A應於2024年5月8日簽訂調解協議當日退還B2023年4月6日出具的《借條》原件、金塊20個(每個一兩)、鑽石首飾(含項鍊、戒指、手鏈)、藍寶石首飾(含項鍊、耳環、戒指、手鏈)、坦桑石首飾(含項鍊、耳環、戒指)、珊瑚首飾(含項鍊、耳環)、珍珠蝴蝶首飾(含項鍊、耳環、戒指)、紅寶石首飾(含項鍊、耳環、胸針)、黃金首飾[含精品龍鳳排鏈一條4.856兩(181.75克)、龍鳳手鐲一對1.972兩(73.8克)、戒指1個1錢9分8厘(7.4克)、精品手鐲一對1.736兩(64.97克)、精品龍鳳排鏈一條2.462兩(92.1克)、福戒指1個2錢8分(10.48克)];
四、B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五、B與A共同確認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需要法院分割;
六、案件受理費15323元,減半收取計7661.5元,由B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上述民事調解書已產生法律效力,且雙方婚姻關係已於2024年5月9日解除(見附件4及附件5,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4. 上述載有有關民事調解書之文件的真確性和對其內容的理解不會產生疑問。
5. 上述民事調解書涉及的事宜不是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即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況。
6. 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沒有在澳門法院通過任何訴訟被提出確認。
7.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經中國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合法傳喚。
8. 從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之內容可知,聲請人和被聲請人已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
9. 另外,有關民事調解書沒有與澳門公共秩序有不相容之決定,或者違反澳門現行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
10.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之規定,申請確認的民事調解書符合了澳門司法秩序的審查和確認條件。
請求
綜上所述,請求 貴院審查和確認涉及的民事調解書,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第1200條之規定,宣告確認該民事調解書,以便在澳門產生效力,並為此聲請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欲答辯時在法定期限內答辯,和進行隨後之訴訟程序直至完結為止。
*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20頁及第24頁)。
*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
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於2023年03月24日在澳門登記婚姻(見附件3)。
2. 於2024年05月09日,中國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離婚案件民事調解書,案件編號:(2024)閩0581民初2314號,當中部分內容如下(見附件4,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
一、B與A自願離婚;
二、B與A一致同意B以彩禮中的聘金500000元折抵B於2023年4月6日出具給A的《借條》載明借款本金446000元及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4年2月20日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以彩禮中的30個金塊(每個一兩)折抵A訂婚時交付給B的鑽石戒指(價值350120元)及A因訂婚儀式支出的相關費用;
三、A應於2024年5月8日簽訂調解協議當日退還B2023年4月6日出具的《借條》原件、金塊20個(每個一兩)、鑽石首飾(含項鍊、戒指、手鏈)、藍寶石首飾(含項鍊、耳環、戒指、手鏈)、坦桑石首飾(含項鍊、耳環、戒指)、珊瑚首飾(含項鍊、耳環)、珍珠蝴蝶首飾(含項鍊、耳環、戒指)、紅寶石首飾(含項鍊、耳環、胸針)、黃金首飾[含精品龍鳳排鏈一條4.856兩(181.75克)、龍鳳手鐲一對1.972兩(73.8克)、戒指1個1錢9分8厘(7.4克)、精品手鐲一對1.736兩(64.97克)、精品龍鳳排鏈一條2.462兩(92.1克)、福戒指1個2錢8分(10.48克)];
四、B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五、B與A共同確認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需要法院分割;
六、案件受理費15323元,減半收取計7661.5元,由B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上述民事調解書已產生法律效力,且雙方婚姻關係已於2024年5月9日解除(見附件4及附件5,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 *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9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在本案之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之內容,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 * *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2024)閩0581民初2314號之民事調解書。
*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4年10月17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


2024-415-確認離婚判決-內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