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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457/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4年10月24日

主旨: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即使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其他事宜,例如撫養費,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457/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4年10月24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針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編號(2023)粵04民終2617號之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所作出的債權及債務的一次性扣減
* 聲請人具有訴之利益
1. 在2023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491民初4696號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的判處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共同财产的分割:坐落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XXX)的房产归被告B所有:抵扣原告A应支付的女儿抚养费折合人民币377,765.36元后,被告B,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172,234.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參見文件1);
2. 上述民事判決書判定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基於締結婚姻而存在坐落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XXX)的房產屬於婚姻共同財產而須進行財產分割,從而被聲請人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及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支付人民幣550,000.00元的補償金(參見文件1的第8頁);
3. 而且,上述民事判決書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在2022年11月23日作出判決以宣告兩者在2011年3月24日在中國內地締結的婚姻解除為依據,並按照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在2021年6月15日及2022年11月23日分別作出的判決以計算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所育有兩名未成年人子女―分別為:C及D―的撫養費的債權,合共為MOP462,400.00元(參見文件1的第8頁至第9頁);
4. 而且,聲請人已繳付上述撫養費為MOP19,600.00元(參見文件1的第9頁);
5. 這樣,上述剩餘撫養費為MOP442,400.00元(參見文件1的第9頁);
6. 換言之,上述民事判決書是執行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決計算上述撫養費的金額;
7. 隨即,上述民事判決書將人民幣550,000.00元的補償金扣減聲請人須向被聲請人支付C及D的撫養費的金額為MOP442,400.00元―折合人民幣377,765.36元―進行一次性扣減,從而上述民事判決書確立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支付人民幣172,234.64的債權(參見文件1的第9頁及第10頁);
8. 隨後,被聲請人不服上述民事判決書而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平常上訴;
9. 在2023年12月19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04民終2617號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的判處如下:
“综上所述,B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4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4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XXX)的房产归B所有,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向A支付补偿款(补偿款计算方法为:人民币55万元-A应支付的抚养费澳门元533424.92元,适用本判决生效当日澳门币对人民币汇率);
三、驳回B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A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B负担(B已预交人民币2300元,本院退还人民币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參見文件2);
10.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以澳門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作出已於2023年11月3日轉為確定的編號為FM1-21-0022-MPS-D號的判決將聲請人向被聲請人支付兩名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由MOP$4,000.00元調升至MOP$5,400.00的判決為由,從而改判聲請人應向被聲請人支付兩名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費MOP$533,424.92的債務與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享有RMB$550,000.00元的債權進行一次性扣減(參見文件2的第8頁至第14頁);
11.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在2023年12月28日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參見文件3);
12. 這樣,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確立了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享有人民幣550,000.00元的補償金的債權及自2023年12月28日至今仍未履行該債權所衍生的加倍利息的債權;
13. 而且,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按照澳門特區初級法院的上述判決以計算聲請人仍欠兩名未成年人―C及D―的撫養費債務為澳門幣533,424.92元,並按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當日―即在2023年12月28日的澳門幣兌換人民幣匯率計算折合的人民幣的債權;
14. 澳門特區終審法院作出第86/2018號的合議庭裁決針對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的訴之利益進行精彩論述如下:「在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之訴中,聲請人須提出並證明其對外地判決的審查及確認有具體利益,因為參訟利益或訴訟利益是一項訴訟前提,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待審查的決定與澳門法律秩序之間必須存有某種聯繫。」
15. 這樣,聲請人享有針對被聲請人享有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所確立的上述債權及聲請人須向被聲請人支付兩名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債務進行一次性扣減,從而具有訴之利益提起本訴訟以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以保障其所享有該判決書內所確立的一次性扣減得以實現,並使該判決書能夠在澳門特區有效實現/執行的實際利益(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準用第372條第1款準用第72條規定);
16. 葡國Carlos Albertos da Mota Pinto教授、António Pinto Monteiro教授及Paulo Mota Pinto教授針對實體正當性的理解如下:「
I - A distinção é oriunda do direito processual e aí se evidencia com nitedez, mas manifesta-se também no direito material.
A capacidade é um modo de ser ou qualidade do sujeito em si.
A legitimidade supõe uma relação entre o sujeito e o contúdo do acto, e por isso, é antes uma posição, um modo de ser para com os outros;
Em princípio, têm legitimidade para um certo negócio os sujeitos dos interesses cuja modelação é visada pelo negócio e haverá carência de legitimidade, sempre que se pretenda fazer derivar dum negócio efeitos (alienação ou aquisição de direitos, assunção de obrigações, etc.), que vinculem outras pessoas, que não os intervenientes no negócio (p. ex., venda de coisa alheia, contrato a cargo de outrem, etc.). Nem sempre é assim, todavia. Por vezes um indivíduo tem o poder de desencadear efeitos de direito num esfera jurídica alheia (p. ex., representação legal ou voluntária, acção sub-rogatória dos credores, poderes do cônjuge administrador). Outras vezes um indivíduo não pode celebrar livremente (carece de uma autorização) negócios que incidiriam sobre a sua esfera jurídica, inspirando-se esta restrição na tutela de um interesse alheio (p. ex., ilegitimidades conjugais, ilegitimidade do insolvente, etc.).」1 (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
17. 顯而易見,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基於婚姻共同財產分割而享有的人民幣550,000.00元的債權,繼而建立聲請人作為被聲請人的債權人的地位而具有實體正當性;
18. 澳門特區中級法院作出第347/2006號合議庭裁決所言如下;
「按照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8條,如原告不是起訴狀中有爭議的實體關係的主體,就不具提起訴訟的正當性。」
19. 這樣,聲請人作為被聲請人的債權人屬於債之關係的實體法律關係的積極主體(即債權人),故具有提起本訴訟的正當性(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準用第372條第1款準用第58條及《民法典》第391條規定)。
20. 與此同時,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按照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決以計算針對兩名未成年人子女的C及D―撫養費債務―澳門幣533,424.92元,並以該債務按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當日―即在2023年12月28日的澳門幣兌換人民幣匯率計算折合的人民幣的債務,將該債務與上述人民幣550,000.00元的補償金的債權進行一次性扣減的決定以解除聲請人針對兩名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債務。
二. 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法書的形式有效性的成立性
* 民事判決書已轉為確定
* 民事判決書具有審理上訴的管轄權
* 民事判決書符合辯論原則
* 民事判決書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
* 民事判決書符合澳門特區的公共秩序
* 民事判決書的真確性的存在性
2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4條、第12條第1款第(二)項、第13條、第22條及第23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3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2條及第551條規定,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的審理範圍屬於涉外民事案件,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具有審理該案件的上訴的管轄權;
22. 澳門特區終審法院作出第39/2021號合議庭裁決所言如下:
「一、待被審查裁判“已轉為確定”是在澳門特區對其作出審查與確認的前提。
二、然而,“裁判已轉為確定”的概念並不是(也不必)在所有的法律體制中都具有相同的含義和涉及範圍。
三、這樣,由於澳門特區的“判決審查”制度更為接近“單純形式審查”(簡單審議)制度,因此在沒能證明待被審查裁判尚未轉為確定而且卷宗資料顯示該裁判為“終局裁判”的情況之下,沒有理由不認定該前提成立。」
23. 本案件中,沒有訴訟已繫屬的抗辯依據性事實、已確定的裁決的抗辯依據性事實及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轉為確定(參見文件3);
24.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122條及續後數條所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及第171條及續後數條所規定的第二審程序而進行,已依法傳喚被聲請人且被聲請人到庭參加第一審普通程序及第二審程序的庭審(參見文件1的第1頁及文件4);
25. 這樣,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完全符合辯論原則,皆因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出席上述庭審及已遵守辯論原則而在該案件發表意見;
26. 而且,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符合當事人平等原則,皆因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沒有在該案件受到不平等的對待或是於不平等的訴訟地位;
27. 澳門特區終審法院作出第48/2019號的合議庭裁決,針對公共秩序進行精彩論述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的規定,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在澳門特區獲確認,必須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正是關於這個要件,終審法院在其2019年7月24日第66/201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作出如下考量:
「正如FERRER CORREIA所教導的那樣,“每個國家自然都有其認為不可拋棄的根本法律價值,以及在其看來極為重要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予以保障的各種利益。對這些價值的維護和對這些利益的保障要求所有授予外地法律制度管轄權的行為都必須附帶一項保留:被確定為具有管轄權的法律在將會侵犯國內法律秩序的某項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或價值,或者本地社會的某項重大利益時不可被適用。
這便是國際公共秩序的保留、但書或例外。(......)
因此,公共秩序的特色效果在於,對在正常情況下適用於涉案事實的法律制度,基於將產生的結果的性質而排除該制度的適用:亦即,因發現這一結果不為主流法律思想所接受又或者否定了國內法律制度的根本前提而不予適用。這便是由經驗所推導出的公共秩序的概念。”」
還要指出的是,上述f項著眼於保護實體性公共秩序,而可以肯定的是,程序性公共秩序是由《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所考慮及保護,其中要求依規定傳喚被告以及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
關於什麼應被理解為“國際公共秩序”,Alberto dos Reis教授在舊《民事訴訟法典》的前言中就已經指出,「國際公共秩序的內容是什麼,基於國際公共秩序原則而制定的葡萄牙法律的規定是什麼,這是難以解決的問題。直至今日都沒有人能夠精確清晰地指出國際公共秩序的概念;沒有人能提出一個概念,使審判者有能力果斷地解決具體個案帶來的一切困難。在目前的知識水平下,唯一能夠期待的就是提出一些具有指導性的一般原則,作為在法律生活現實這個波動不定的海洋中航行的準繩和羅盤。(......)
換言之,公共秩序的法律真正體現了我們剛剛所強調的內容:是規定本地社群更高利益的嚴格強制性法律,與適用受其限制的外地法律從根本上不相一致。(......)
關於這一點,Savigny和Mancini的教導給我們提供了精確的參考資料。二人均把出於政治原因、道德原因或經濟原因而制定的法律視為國際公共秩序的法律。
這樣,出於政治原因的公共秩序規範是禁止因不同種族或不同信仰而歧視的規範,出於道德原因的公共秩序規範禁止一夫多妻、離婚、非婚生父親身份調查的規範,出於經濟原因的公共秩序規範是禁止遺產信託、拆解不動產所有權、放棄要求分割所有權的權利等內容的規範。
顯然這一切都是靈活且空泛的。但是,在此事宜上要求絕對的精確和確定是不可能的。」
Ferrer Correia教授就《民事訴訟法典》的現行版本指出相同的意思,稱「國際公共秩序的概念極其不確切及空泛。國際公共秩序是一個不確定概念,它不能通過自己的內容來定義,只能通過功能來定義(......)
這個問題的解決辦法只能在“個案”層面找到,顯然意味著審理案件的法官擁有不以任何僵硬方式進行評估的自由。公共秩序不是用來審查外地規範與本國法律基本原則之間的具體相容性的客觀方法,但不適用外地法律的決定卻主要是基於法官的主觀評價,基於法官心中就社會主流法律觀念以及該觀念對於創設或承認擬實現之法律效果的反應所形成的看法。
公共秩序概念的空泛性及不確切性是一種無可救藥之症。(....)
因此,只能在具體情況中具體地審查與國際公共秩序之間的明顯不相容。」
28. 按照終審法院所作出的第48/2019號合議庭裁決及第39/2021號合議庭裁決的司法見解,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一的民事判決書已轉為確定及完全合符澳門特區的公共秩序而應被確認(《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b項至f項規定)。
29. 按照澳門前中級法院João Gil de Oliveira法官 閣下及José Cândido de Pinho法官 閣下所言如下:
「O nº 1 exprime o princípio da igualdade de Estados no que concerne ao respeito pela força probatória de documentos emitidos em cada um deles. Assim, no caso da RAEM, os documentos autênticos ou particulares emitidos no exterior de Macau, desde que produzidos em conformidade com a lei respectiva, terão o mesmo valor probatório que teriam se fossem emitidos em Macau.
Para se saber se determinado documento é autêntico, atender-se-á à lei do país ou território (do “local”, diz a norma) onde ele tiver sido emitido.」2
30. 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58條第1款規定:“由澳門以外之地方按照當地法律發出之公文書或私文書,與在澳門繕立之同類性質文書具有同等之證明力”
3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4條、第12條第1款第(二)項、第13條、第22條及第23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3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22條及第551條規定,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民事案件的審判權及管轄權的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並分別由法官助理XXX及書記員XXX楚指出“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認證而屬於澳門以外地方的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公文書(參見文件2的第10頁);
32. 依據《民法典》第358條第1款準用第364條第1款規定,屬於澳門以外地方的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公文書的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具有真實性推定的法律效力,只有證明該判決書為虛假方能推翻其真實性。
三. 確認外地裁決的全部法定要件的成立性
33. 綜上所述、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的全部內容已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確認外地裁決的全部法定要件及不存在經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所公佈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的不予認可的情況。
請求:
懇請尊敬的法官 閣下裁定本訴訟理由全部成立、依法確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04民終2617號的民事判決書的全部內容(參見文件2)及一如既往作出公正裁決﹗
*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作出答辯,理據如下:
1. 透過有待審查之裁判之民事判決書顯示(見卷宗第15-21頁),2023年12月19日,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4民終217號民事判決書(下稱“內地法院判決”)中,判決如下:
一、撤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4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4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XXX)的房产归B所有,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A支付补偿(补偿款计算方法为:人民币55万元‒A应支付的抚养费澳门元533424.92元,适用本判决生效当日澳门币对人民币汇率);
三、驳回B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A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A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B负担(B已预交人民币2300元,本院退还人民币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 上述“內地法院判決”認為(見卷宗第20-21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根据该规定,父母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原则上应当采取定期给付的方式,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判定抚养人是否应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需考虑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可能性是指抚养人是否具有一次性支付的负担能力。所谓必要性,是指定期给付抚养费将不利于保障子女受抚养的权利,在有证据或事实表明抚养义务人存在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或者可能有无法按时支付抚养费的风险,则有必要对当事人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予以考虑。就本案而言,对于按每月澳门元4000元一次性支付两名未成年人至18周岁的抚养费,A未提起上诉。B二审中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在卷宗编号为FM1-21-0022-MPS-D的案件中已裁决A每月应向两名未成年人支付的抚养费自2023年4月3日起由澳门元4000元调升至澳门元5400元为由,请求A按新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A不同意。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在卷宗编号为FM1-21-0022-MPS-D的案件中的裁决,至两名未年人18周岁为止,A应支付的抚养费共计澳门元592900元(澳门元4000元X22个月+澳门元2700元X77个月+澳门元2700元X110个月),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法官作出的批示,A已支付抚养费澳门元59475.08元(17000+17702.5+6831.88+17940.7),即剩余抚养费为澳门元533424.92元(592900-59475.08)。虽然A主张其目前失业,无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在扣除A应承担的抚养费澳门元533424.92元后,A仍然可获得相当金额的补偿款,且A正值壮年,具有劳动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将导致A生活窘迫。同时,考虑到A此前因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导致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故在本案中对抚养费作一次性支付处理并从补偿款中予以抵扣,可避免后续B与A再发生追索抚养费之纠纷。综上,对B上诉请求的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在卷宗编号为FM1-21-0022-MPS-D的案件中的裁决计算抚养费总额并从补偿款中抵扣,本院予以支付。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澳门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适用本判决生效当日的汇率。......」
3. 由此可見,上述“內地法院判決”在分割聲請人及被聲請人位於內地夫妻共有不動產時一併將聲請人需支付之兩名未成年女兒至18歲之撫養費作出決定,即聲請人及被聲請人雙方共同擁有位於「中國珠海市XXX」的不動產判予被聲請人所有,被聲請人需向聲請人支付補償金人民幣550,000元,同時亦判處聲請人需一筆過支付兩名未成年女兒直至18歲為止之撫養費合共澳門元533,424.92元。
4. 雖然本案有待審查之裁判之民事判決書是依照中國內地的法律作出,但該份民事判決書中之裁判決定涉及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宜,而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對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宜已制定了相應的規定。
5. 事實上,2021年6月15日,澳門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第FM1-21-0022-MPS號規範行使親權案作出判決書(下稱“澳門法院規範行使親權案判決”),判決聲請人每月10日前支付澳門元4,000元作為未成年人之撫養費,即每名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為澳門元4,000元,但不妨礙日後作出調整。該判決於2021年7月1日轉為確定(見附件1,被聲請人承諾稍後會向法庭補交判決書證明正本)。
6. 2023年10月13日,澳門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第FM1-21-0022-MPS-D號變更撫養案(附件)作出判決書(下稱“澳門法院變更撫養D附案判決”),判決1)聲請人每月10日前透過銀行轉帳方式向被聲請人支付兩名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由澳門元4,000元調升至澳門元5,400元,即每名未成年人澳門元2,700元撫養費;2)就此每月澳門元5400元的撫養費給付,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847條的規定,由本變更撫養案提起之日(即2024年4月3日)開始計算,但不妨礙被聲請人在提起本案後已因未成年人的扶養而進行的給付兩者間進行扣減或補充。該判決於2023年11月3日轉為確定(見附件2,被聲請人承諾稍後會向法庭補交判決書證明正本)。
7.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732條、第1734條、第1735條及第1844條之規定,一般情況下,當子女成年後,父母的扶養義務亦隨之而終止。然而,立法者制定了扶養義務之延伸,就是當子女在達至成年或親權解除時仍未完成學業或其他專業培訓,則父母在合理限度內仍須承擔扶養之義務,而義務之存續期以正常完成有關學業或專業培訓所需之時間為限。因此,扶養不僅包括為滿足受扶養人生活需要之一切必要供給,尤指在衣、食、住、行、健康及娛樂上之一切必要供給,而且還包括培育及教育上的必要供給。
8. 此外,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853條之規定,扶養義務是一項長期支付,可以持續執行,且在定出後亦是可以變更的,所以未成年人的撫養費應以定期給付之方式提供,並須按月作出金錢支付。
9. 儘管上述“內地法院判決”的內容將聲請人支付予兩名未成年女兒C及D直至她們18歲為止的撫養費透過扣減方式完全支付,但有關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並不符合“澳門法院規範行使親權案判決”及“澳門法院變更撫養D附案判決”所判決按月支付撫養費之方式的內容。
10. 其次,上述“內地法院判決”判決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支付補償金人民幣550,000元,而“澳門法院規範行使親權案判決”及“澳門法院變更撫養D附案判決”判決聲請人須自2021年6月起每月向兩名未成年女兒支付撫養費澳門幣4,000元,以及自2023年4月3日起每月向兩名未成年女兒支付撫養費澳門幣5,400元。
11.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844條、第1845條及第1849條第2款之規定,扶養權是有財產內容的人身性債權,是因應被扶養人的需要專為該人而設定的權利,故屬不會失效的不可處分的權利,有不確定的期間,不能讓與亦不能抵銷。
12. 以及根據澳門《民法典》第838條第1款之規定,由於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非為對方的債權人及債務,聲請人不得以其對兩名未成年女兒之債務與被聲請人對其之債務進行抵銷後解除。
13. 因此,即使聲請人對兩名未成年女兒的撫養費給付已到期,聲請人並不能以抵銷的方式支付兩名未成年女兒的撫養費,並藉此試圖解除其撫養兩名未成年女兒的義務,聲請人仍需繼續履行上述兩宗案件的澳門法院判決所裁判已到期但未支付予兩名未成年女兒的撫養費之義務,尤其基於兩名未成年女兒的實際需要並不妨礙日後就撫養費金額作出調整。
14. 由於上述“內地法院判決”存有涉及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宜之裁判決定,上述“內地法院判決”一旦獲得確認,必然是違反被聲請人以上引述所指澳門法律制度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相關規範的規定,顯然是與澳門公共秩序存在明顯不相容,倘若對該裁判進行確認會對澳門公共秩序構成破壞及存有不利影響。
15. 而且,聲請人請求確認上述“內地法院判決”的內容,目的亦明顯是為了規避澳門法律制度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相關規範的規定,因此,該裁判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規定所指作出確認之必須要件。
16. 綜上所述,基於聲請人請求確認有待審查之裁判之民事判決書,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規定所指作出確認之必須要件,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裁定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提出的訴訟理由及請求均不能成立,並裁定不予確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04民終217號民事判決書的全部內容。
*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發表以下意見:
就聲請人A提出之聲請,法院僅限於對外地裁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及規範性條件作出審查。
被聲請人在答辯狀中指出待審查之裁判中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原因為待審查裁判將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共同擁有位於中國珠海市XXX的不動產判予歸被聲請人所有,而被聲請人則需向聲請人支付補償金人民幣550,000元,但需扣減澳門元533,424.92元(扣減基於聲請人因此前因未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導致被聲請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執行,故對撫養費作一次支付處理並從補償款中予以抵扣,可避免後續雙方再發生追索撫養費之糾紛,所以對被聲請人上訴請求的按澳門初級法院第FM1-21-0022-MPS-D號卷宗的裁決計算扶養費總額並從補償款中抵扣)。
被聲請人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853條之規定,扶養義務是一項長期支付,可以持續執行,且在定出後亦是可以變更的,所以未成年人的撫養費應以定期給付之方式提供,並須按月作出金錢支付。其認為待審查裁判一旦獲確認,必然與澳門公共秩序存在明顯不相容,因此,不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規定所指作出確認的必須要件。
就此,我們不予以認同。
公共秩序是指形成制度之基本框架的、具絕對強制性的法律原則整體,是個人的意志不能廢止的。
按照澳門《民法典》第1846條第1款(扶養方式)規定,所提供之扶養,應以按月作出金錢給付之方式定之,但另有協議或法律另有規定,又或有理由採取例外措施者除外。(底線為我們後加)
由於澳門《民法典》亦允許扶養以按月定期金方式支付的例外情況出現,故原審法院對扶養費作一次性支付處理的決定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事實上,初院法院第FM1-21-0022-MPS-D號變更撫養案於2023年10月13日作出之判決書亦表明對上述的情況是有所知悉及預見的:“鑑於雙方均承認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對雙方內地共同財產分割時,已一併按照前述澳門法院判定兩名女兒每月澳門元4,000元作為基礎計算之自2021年7月至彼等18歲之撫養費作一次性扣除,那麼,本案目前裁定之未成年人撫養費則為男方經調升後每月需支付兩名未成年人於未成年階段的撫養費,故此,在內地判決經上訴轉為確定後,為公平及合理性而言,有關撫養費不應重覆支付,即無論本案抑或相關執行案應將未成年人撫養費重疊部份作相應扣除”。(本案第8至9頁)
可見,待審查之裁判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其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所規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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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的規定,對於聲請人A所提出之聲請,未見存在不符合同一法典第1200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亦沒有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同一條文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
綜上而言,我們認為聲請人A提出之聲請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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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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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在2023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491民初4696號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的判處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共同财产的分割:坐落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XXX)的房产归被告B所有:抵扣原告A应支付的女儿抚养费折合人民币377,765.36元后,被告B,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172,234.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參見文件1);
2. 上述民事判決書判定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基於締結婚姻而存在坐落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XXX)的房產屬於婚姻共同財產而須進行財產分割,從而被聲請人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及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支付人民幣550,000.00元的補償金(參見文件1的第8頁);
3. 而且,上述民事判決書以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在2022年11月23日作出判決以宣告兩者在2011年3月24日在中國內地締結的婚姻解除為依據,並按照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在2021年6月15日及2022年11月23日分別作出的判決以計算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所育有兩名未成年人子女―分別為:C及D―的撫養費的債權,合共為MOP462,400.00元(參見文件1的第8頁至第9頁);
4. 而且,聲請人已繳付上述撫養費為MOP19,600.00元(參見文件1的第9頁);
5. 這樣,上述剩餘撫養費為MOP442,400.00元(參見文件1的第9頁);
6. 換言之,上述民事判決書是執行澳門特區初級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決計算上述撫養費的金額;
7. 隨即,上述民事判決書將人民幣550,000.00元的補償金扣減聲請人須向被聲請人支付C及D的撫養費的金額為MOP442,400.00元―折合人民幣377,765.36元―進行一次性扣減,從而上述民事判決書確立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支付人民幣172,234.64的債權(參見文件1的第9頁及第10頁);
8. 隨後,被聲請人不服上述民事判決書而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平常上訴;
9. 在2023年12月19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04民終2617號的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的判處如下:
“综上所述,B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据此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4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0491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珠海市XXX(权证号码XXX)的房产归B所有,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向A支付补偿款(补偿款计算方法为:人民币55万元-A应支付的抚养费澳门元533424.92元,适用本判决生效当日澳门币对人民币汇率);
三、驳回B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A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B负担(B已预交人民币2300元,本院退还人民币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粗體字、斜體字及底下橫線是本人自行加上)(參見文件2);
10.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以澳門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作出已於2023年11月3日轉為確定的編號為FM1-21-0022-MPS-D號的判決將聲請人向被聲請人支付兩名未成年人的撫養費由MOP$4,000.00元調升至MOP$5,400.00的判決為由,從而改判聲請人應向被聲請人支付兩名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費MOP$533,424.92的債務與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享有RMB$550,000.00元的債權進行一次性扣減(參見文件2的第8頁至第14頁);
11.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在2023年12月28日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參見文件3)。
* * *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之裁判,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22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在本案之聲請人及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雖然被聲請人在答辯時提出下述觀點:
「(...)
14. 由於上述“內地法院判決”存有涉及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宜之裁判決定,上述“內地法院判決”一旦獲得確認,必然是違反被聲請人以上引述所指澳門法律制度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相關規範的規定,顯然是與澳門公共秩序存在明顯不相容,倘若對該裁判進行確認會對澳門公共秩序構成破壞及存有不利影響。
15. 而且,聲請人請求確認上述“內地法院判決”的內容,目的亦明顯是為了規避澳門法律制度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相關規範的規定,因此,該裁判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規定所指作出確認之必須要件。
16. 綜上所述,基於聲請人請求確認有待審查之裁判之民事判決書,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規定所指作出確認之必須要件,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裁定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提出的訴訟理由及請求均不能成立,並裁定不予確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04民終217號民事判決書的全部內容。」

    但值得強調一點:未成年人有權獲得適當的照顧及撫養費,這就是澳門民事法律體系內關於撫養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亦是公共法律秩序的組成部份。現在被聲請人所提出的只是執行的問題:到底以內地判決為優先?或本澳初級法院為優先?這是執行上的問題,承認內地法院判決關於對未成年人的撫養費並不抵觸澳門公共秩序,相反,澳門法律要求對這部份的判決作出承認,不承認才抵觸公共秩序。一旦承認後,在執行上,被聲請人可以向初級法院提出變更請求,因為訂定未成年人撫養費乃非訟事件,法院隨時作出變更。
*
    最後,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即使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其他事宜,例如撫養費,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 * *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為(2023)粵04民終2617號之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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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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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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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4年10月24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何偉寧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
1 Carlos Alhertos da Mota Pinto, António Pinto Monteiro e Paulo Mota Pinto, Teoria Geral do Direito Civil, 4ª Edição, Coimbra Editora, 2005, pág, 260.
2 João Gil de Oliveira e José Cândido de Pinho, Código Civil de Macau: Anotado e Comentado - Jurisprudência, Volume V, CFJJ, 2018, pág.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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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57-確認離婚判決-內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