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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無效爭議)



編號:第609/2024-I號 (刑事上訴案)
爭辯人:A
日期:2024年11月7日


   一、案情敘述

   於2024年10月3日,本院裁定如下: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414頁至421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民事賠償請求人A在卷宗第431至434頁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具體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民事賠償被請求人XX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對無效之爭議作出了答覆,具體理據詳載於卷宗第438至443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本院接受爭辯人提起的無效爭議後,組成合議庭,對無效爭議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本爭議涉及下列問題:
- 判決無效 理由說明
   
爭辯人A(民事請求人)認為中級法院合議庭之裁判沾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b)項及第1款d)項所規定,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以及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之瑕疵。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規定:
“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
a)未經法官簽名;
b)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c)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d)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
e)所作之判處高於所請求之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之事項。
二、對於上款a項所指之遺漏,只要仍可取得作出有關判決之法官簽名,得依職權或應任何當事人之聲請予以補正,但該法官須在卷宗內聲明其簽名之日期;在任何情況下,均得向作出判決之法院提出該判決無效之爭辯。
三、如對判決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無效之爭辯僅得向作出該判決之法院提出;如對判決得提起平常上訴,則上訴得以上述任一無效情況作為依據。”

爭辯人提出,本合議庭沒有考慮裁判書第10至14頁所列事實以外,亦是重要的其他事實,屬於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的情況。

然而,經分析本院裁判書,本合議庭是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而作出裁決,並未受限於第10至14頁所列舉的相關已證事實,因此,本院裁判並未存有上訴人所提出的遺漏情況。

故此,本院的裁判沒有欠缺說明理由的情況,爭辯人所提出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爭辯人的無效爭議理由不成立,駁回無效爭議申請。
判處爭辯人繳付4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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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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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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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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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024 p.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