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卷宗編號:530/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4年11月7日

主旨: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即使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其他事宜,例如撫養費,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530/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4年11月7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針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編號(2020)粵0***民初****號之民事調解書,理據如下:
1.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2018年8月20日登記結婚(文件2)。
2. A與B育有一女兒C【未成年人,未婚,於2018年**月**日出生,持有編號為1******(8)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文件3)。
3. A於2020年8月7日向中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相關卷宗編號為(2020)粵0***民初****號(文件4,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4. 在審理上述離婚案件中,經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作成民事調解書(文件4),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自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女儿C(女,2018年**月**日出生)由被告B抚养,离婚后原告A自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第一年每月支付女儿C抚养费2000元(包含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全部抚养费用),第二年至女儿C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包含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全部抚养费用);
三、原告A离婚后每周可探视女儿C两次,探视期间每晚不留宿。如若双方时间冲突,探视时间双方另行协商调整,但需保障原告A每月探视次数为八次;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民事調解書內容清楚明確,並且蓋有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的官方印章,亦顯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原件與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即此文件與正本無訛),故對上述民事調解書之真確性是毫無疑問、行文清晰無誤且可完全理解該內容(文件4)。
6. 上述民事調解書於2020年9月4日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文件2及文件5)。
7. 同時,上述人民法院具有作出上述民事調解書的管轄權,亦非在澳門《民法典》第19條規定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
8. 另外,上述民事調解書,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也沒有違反澳門的公共秩序。
9. B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規定,於上述離婚案件中以被告身份被傳喚及出席有關庭審,在上述離婚案件中亦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10. 因此,上述民事調解書完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中有關文書獲確認之全部要件的規定,因此,中國澳門法院應對上述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請求
綜上所述,請求法官 閣下接納載於本《聲請狀》內所載之全部事實及法律理由成立,並:
(1) 裁定有關確認卷宗編號為(2020)粵0***民初****號民事調解書的法定要件全部成立;
(2) 根據上述民事調解書之條款及其他法律,以及尊敬的法官 閣下認為補充適用之澳門其他法律,確認由聲請人所提交的於2020年9月4日已確定且產生法律效力之民事調解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
(3)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欲提出答辯時可在法定期間內為之,隨後繼續程序直至完全終結為止。
*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39頁)。
*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
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聲請人A與被聲請人B於2018年8月20日登記結婚(文件2)。
2. A與B育有一女兒C【未成年人,未婚,於2018年**月**日出生,持有編號為1******(8)之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文件3)。
3. A於2020年8月7日向中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相關卷宗編號為(2020)粵0***民初****號(文件4,在此視為全部被轉錄)。
4. 在審理上述離婚案件中,經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作成民事調解書(文件4),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自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女儿C(女,2018年**月**日出生)由被告B抚养,离婚后原告A自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第一年每月支付女儿C抚养费2000元(包含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全部抚养费用),第二年至女儿C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包含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全部抚养费用);
三、原告A离婚后每周可探视女儿C两次,探视期间每晚不留宿。如若双方时间冲突,探视时间双方另行协商调整,但需保障原告A每月探视次数为八次;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民事調解書內容清楚明確,並且蓋有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的官方印章,亦顯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原件與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即此文件與正本無訛),故對上述民事調解書之真確性是毫無疑問、行文清晰無誤且可完全理解該內容(文件4)。
6. 上述民事調解書於2020年9月4日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文件2及文件5)。
* * *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8頁及第24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在本案之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離婚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最後,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即使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其他事宜,例如撫養費,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 * *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編號為(2020)粵0***民初****號之民事調解書。
*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4年11月7日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何偉寧

(第二助審法官)
唐曉峰
2024-530-確認離婚判決-內地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