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848/2024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2024年11月28日
主題:
量刑
緩刑
裁判書內容摘要
1. 上訴庭如認為原審庭科處的徒刑並非明顯過重,便不會介入更改之。
2. 為有效打擊外地人士在逾期留澳下對店舖作出加重盜竊的罪行,判處緩刑實不足以達至預防此種重罪的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準則)。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848/2024號案
上訴人: 嫌犯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 刑事案第CR2-24-0135-PCC號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審理了第CR2-24-0135-PCC號刑事案,於2024年9月12日一審裁定案中嫌犯A是以直接正犯身份和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a、e項和第196條a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加重盜竊罪,對此罪處以兩年零九個月實際徒刑,同時判處嫌犯須向案中被害的「B電訊」支付澳門幣柒萬元和人民幣伍仟貳佰伍拾元的賠償金,另加由該判決日起計至完全清付日為止的賠償金法定利息(見卷宗第186至第191頁的判決書內容)。
嫌犯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力指原審量刑過重,以請求改判不高於兩年零六個月徒刑和最終獲得緩刑(詳見卷宗第204頁背面至第206頁背面的上訴狀內容)。
駐原審法庭的檢察官認為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詳見卷宗第215頁至第218頁背面的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上訴審級後,助理檢察長對之作出檢閱,並發表了意見書,認為應維持原判(詳見卷宗第230至第231頁的意見書內容)。
其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進行審查,之後,同時組成本院合議庭的兩名助審法官亦檢閱了卷宗。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 事實依據說明
上訴庭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得知原審庭在其判決書內表明已查明以下情事(見卷宗第186至第191頁的判決書的相關內容):
「本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2024年3月15日凌晨0時25分左右澳門居民C因相約朋友到路氹美獅美高梅娛樂場賭博由位於澳門XXX「B電訊」離開,由於該店與「D美食」一同開設於AB舖內,所以沒有獨立大門,顧客可經食店進入電訊店內。
2)「B電訊」由C胞兄E負責經營,C會在其空閒時到店協助,當晚其由店內離開時將現金澳門幣70,000元及人民幣5,250元放進貨品展示櫃下的一個抽屜中並將抽屜鎖上。
3)同日凌晨0時44分左右逾期留澳的內地居民A(嫌犯)行經「B電訊」店門外時發現店內無人看守且可自由進入即萌起竊取店內財物之意圖。
4)同日凌晨1時11分嫌犯帶上口罩後進入「B電訊」店後使用一把放在枱上的紅色剪刀將已上鎖的抽屜撬開,然後取走了抽屜內所放的現金澳門幣70,000元及人民幣5,250元,並隨即由店中離開,以便在未經被害實體同意的情況下將前述款項據為己有。
5)司警人員經翻看相關錄影資料後確認嫌犯之身份及行踪並於當晚11時50分將身處XX酒店的嫌犯截獲。
6)被害店舖因此損失上述澳門幣70,000元及人民幣5,250元的款項。
7)嫌犯在自由、自願、有意識和明知的情況下,未經財產所有人同意,使用剪刀撬開商店內已上鎖的抽屜達到將抽屜內屬他人所有之巨額財物取走據為己有的非法目的。
8)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禁止,會受到法律之相應制裁。
此外,還查明:
嫌犯表示具有初中畢業的學歷,無業,每月收入為人民幣15,000元,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並由嫌犯所照顧。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嫌犯屬於初犯」。
三、 法律依據說明
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具體主張的、且同時在該狀書的總結部份內有所提及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見中級法院尤其是在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月3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已發表的法律立場)。
嫌犯在上訴狀內主張原審庭量刑過重,並最終希望能獲改判緩刑。
就量刑是否過重這問題而言,上訴庭經考慮原審已查明的案情,認為原審在《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和第65條第1、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對上訴人最後具體科處的兩年零九個月的徒刑刑期並非明顯過重,因此不會介入更改之。
為了有效打擊外地人士在逾期留澳下對店舖作出加重盜竊的罪行,如今次改判上訴人可暫緩執行徒刑刑罰,實不足以達至預防此種重罪的目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關於緩刑與否的實質準則)。
綜上,嫌犯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四、 決定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嫌犯須負擔上訴的訴訟費用(當中包括兩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並向其辯護人支付澳門幣壹仟捌佰元的上訴服務費。
待本裁判轉為確定後,把裁判(連同原審判決的副本)告知被害人。
澳門,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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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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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助審法官
譚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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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助審法官
周艷平
第848/2024號上訴案 第16頁/共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