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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696/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 2025年1月16日

主旨: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696/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5年1月16日

聲請人 : - A
- B

被聲請人 : - C

*
    I. 概述
A及B (下稱第一及第二聲請人),針對C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訴訟FCMC2000年第806號之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理據如下:
1. D與C於19XX年XX月XX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東花市(主)街道辦事處舉行婚禮,並締結婚姻。(附件2,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2. D與C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兩名子女,分別是第一聲請人A與第二聲請人B。(附件3,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3. 2022年12月10日D在香港死亡,死亡前居住於澳門XX花園XX號XX花園第XX座XX樓XX座。(見附件2)
4. 2023年5月29日在澳門海島公證署,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透過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成為D之繼承人。(見附件3)
5. 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在辦理繼承D的機動車輛MM-XX-X8時,發現D的婚姻狀況存有錯誤。
6. 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在查閱文件時,發現父親D在2018年3月20日購入該車輛MM-XX-X8,其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提交輕型汽車之所有權首次登記申請書內填寫婚姻狀況為已婚。然而,該期間已與被告C解銷婚姻關係,而且D沒有再婚,因此其婚姻狀況應為離婚。(附件4,在此規為全部轉錄)
7. 鑑於D是在香港進行離婚訴訟,其判決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故此需要在澳門法院確認相關判決內容,以便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供D之婚姻證明,更改其婚姻狀況為離婚,以繼承機動車輛。
8. D與C透過2000年07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婚姻訴訟FCMC2000年第806號所作出的判令,解除二人在北京所締結的婚姻。(見附件2)
9.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在證明書中證明上述判令已於2000年10月03日轉為最後及絕對的判令。(見附件2)
10. 該判令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對該判令之真確性及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11. 該離婚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被提請時,該案的被告D與原告C均為香港居民,在正常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域法院亦有管轄權;因此,作出確認判令的法院具有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婚姻訴訟條例》第II部第3條a)款)
12. 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該判令之法院在法律欺詐的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該判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之事宜。(《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及第1200條第一款c)項)
13. 此外,該判令中的呈請人,即本案被告C,並非居於澳門且在澳門沒有居所,故其無法於澳門提起離婚訴訟。(《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i)項)
14. 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15. C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提起訴訟、亦經法院依法傳喚了D,C及D具備訴訟行為能力;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16.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之規定,“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第一聲請人及第二聲請人現請求確認上述離婚判令,以便該離婚判令在澳門產生效力。
17. 最後,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上述“民事判決書(離婚判令)”屬符合有關規定及可於澳門作出確認。
18. 基於上述原因,請求法官 閣下確認上述“民事判決書(離婚判令)”。
請求
基於上述原因,請求法官 閣下:
1) 裁定本訴訟理由成立,請求確認一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發出之“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及
2) 請求法官 閣下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之規定,傳喚被聲請人於15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
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23頁)。
*
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
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D與C於19XX年XX月XX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崇文區東花市(主)街道辦事處舉行婚禮,並締結婚姻。(附件2,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2. D與C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兩名子女,分別是第一聲請人A與第二聲請人B。(附件3,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3. 2022年12月10日D在香港死亡,死亡前居住於澳門XX花園XX號XX花園第XX座XX樓XX座。(見附件2)
4. 2023年5月29日在澳門海島公證署,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透過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成為D之繼承人。(見附件3)
5. 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在辦理繼承D的機動車輛MM-XX-X8時,發現D的婚姻狀況存有錯誤。
6. 第一聲請人與第二聲請人在查閱文件時,發現父親D在2018年3月20日購入該車輛MM-XX-X8,其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所提交輕型汽車之所有權首次登記申請書內填寫婚姻狀況為已婚。然而,該期間已與被告C解銷婚姻關係,而且D沒有再婚,因此其婚姻狀況應為離婚。(附件4,在此規為全部轉錄)
7. 鑑於D是在香港進行離婚訴訟,其判決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故此需要在澳門法院確認相關判決內容,以便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供D之婚姻證明,更改其婚姻狀況為離婚,以繼承機動車輛。
8. D與C透過2000年07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婚姻訴訟FCMC2000年第806號所作出的判令,解除二人在北京所締結的婚姻。(見附件2)
9.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在證明書中證明上述判令已於2000年10月03日轉為最後及絕對的判令。(見附件2)

* * *
    IV. 理由說明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現在我們對有關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得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一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發出的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10頁背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
    4) 本案之死者為香港居民,但在澳門留下待繼承之財產,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另外,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離婚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之內容,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離婚事宜,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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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訴訟FCMC2000年第806號之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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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兩名聲請人負擔(各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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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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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5年1月16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Rui Carlos dos Santos P. Ribeiro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2024-696-確認離婚判決-HK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