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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441/2024
(民事上訴卷宗)

日期:2025年1月16日

上訴人:(A)(被執行人/異議人)
被上訴人:(B)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請求執行人/被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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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B)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請求執行人”、“被異議人”或“被上訴人”)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針對(A)(以下簡稱“被執行人”、“異議人”或“上訴人”)提起執行之訴。
被執行人提出異議反對執行。
案件經審理後,原審法官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
異議人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並在上訴的陳述中點出以下結論: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a)項之效力,上訴人現明確聲明針對原審法院對調查基礎內容第4及5條事實所作之答覆提出爭執。
   2. 於本案中,雖則上訴人承認主卷宗第15至17頁文件中的簽名由其作成,然而根據《民法典》第370條第1款但書部分之規定,上訴人的承認並不妨礙其對該文件的虛假提出爭辯及證明,亦即由異議人證明該文書內的內容屬虛假。
   3. 根據被異議人於執行最初聲請第7及8條事實所述,於2015年12月18日異議人與被異議人於澳門X(B)貴賓會內簽訂涉案合同(主卷宗第15至17頁之合同),並且於同日異議人收到被異議人交來涉案的港幣壹仟萬元(HKD10,000,000.00)之娛樂場幸運博彩用籌碼。
   4. 賭客向博彩中介人借取娛樂場幸運博彩用籌碼的用途僅在於博彩或投注。
   5. 根據本案第68頁,博彩監察協調局(DICJ)回覆該局沒有任何有關2015年12月18日涉及上訴人(A)的巨額交易紀錄,要知道根據博彩監察協調局第2/2006號指示第6.1.2條之規定,澳門幣伍拾萬圓(MOP500,000.00)或澳門幣伍拾萬圓(500,000.00)以上或同等款額的博彩信貸提供或償還均是製作巨額交易紀錄的對象。
   6. 再者,根據卷宗第101頁的資料可顯示,X(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回覆本案於2015年12月18日根本就沒有任何以上訴人名義所作的賭博紀錄。
   7. 因此,根據卷宗第68及101頁的資料可顯示,於2015年12月18日當天上訴人根本就沒有收取過涉案的港幣壹仟萬元(HKD10,000,000.00)之娛樂場幸運博彩用籌碼,而且亦沒有使用該等籌碼作博彩及投注。
   8. 再者,透過案中兩名證人的證言均可知道借貸人簽署執行主卷宗第15至17頁的合同僅是於發生借貸關係前獲得一個借取幸運博彩籌碼的額度。
   9. 因此,簽署執行主卷宗第15至17頁的合同時,上訴人根本就沒有取得任何涉案的港幣壹仟萬元(HKD10,000,000.00)之娛樂場幸運博彩用籌碼。
   10. 綜上所述,現懇求眾尊敬的法官閣下裁定此一部分的上訴理由成立,因而改判對調查基礎內容第4條事實所作之答覆為已證,反之對調查基礎內容第5條事實所作之答覆改判為未能證實。
   11. 由於事實上,涉案的幸運博彩籌碼的擁有權根本就沒有轉移予上訴人,那麼根據第5/2004號法律第1及4條之規定,上訴人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向被異議人返還涉案的幸運博彩籌碼及支付相關的遲延利息。
   12. 綜上所述,現懇求尊敬的法官閣下作出一如概往的公正裁決,裁定本上訴理由成立,因而裁定上訴人所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命令立即終止相關執行程序之進行。
   基於上述所有事實及法律理由,現懇求各尊敬的法官閣下作出一如概往的公正裁決,裁定本上訴理由成立,因而裁定上訴人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命令立即終止相關執行程序之進行,以及判處被異議人須支付因本程序而生的所有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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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沒有提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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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審法官已對卷宗作出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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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經過庭審後,原審法官認定了以下事實:
   A embargada tem um “contrato de empréstimo” assinado pelo embargante em 18 de Dezembro de 2015, de fls. 15 a 17 dos autos do processo principal, que serve do título executivo do processo principal de execução, cujo teor aqui se dá por integralmente reproduzido para os devidos efeitos. (alínea A.)
   O contrato referido no n.º 1 do artigo 8.º da Lei n.º 5/2004 celebrado entre a embargada e a Melco Crown (Macau), S.A. em 2012 foi apresentado à Direcção de Inspecção e Coordenação de Jogos depois de decorridos 15 dias após a data da celebração. (1.º)
   A embargada entregou ao embargante o montante de HKD10.000.000,00 em fichas de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em casino. (5.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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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對調查基礎內容的第4及第5條事實提出爭執,認為原審法官對這兩項事實的認定有誤。
本案的上訴人在作為執行名義的借款單上簽署,並承認向被上訴人借入了港幣10,000,000元的籌碼。
然而,上訴人卻表示,根據案中的證據,包括書證及人證,足以證明其並未獲得港幣10,000,000元的籌碼。因此,請求本院對調查基礎內容的第4及第5條事實重新作出認定。
接下來,本院將就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民法典》第368條規定:
   “一、對於私文書內之筆跡及簽名或僅其簽名,如已獲得出示文書所針對之當事人之承認或對其不提起爭議,或該當事人雖被指為作成人而表示不知是否屬其筆跡或簽名,又或有關之筆跡及簽名或僅其簽名在法律或司法上被視作真實,則有關之筆跡及簽名或僅其簽名即視為真實。
    二、出示文書所針對之當事人,如對該筆跡或簽名之真實性提起爭議、或表示不知該筆跡或簽名是否真實且否認為其作成人,則由出示文書之當事人證明該筆跡或簽名之真實性。”
再根據《民法典》第370條之規定:
   “一、按以上各條規定經認定作成人之私文書,對其作成人所作之意思表示有完全證明力,但不影響對文書虛假之爭辯及證明。
    二、意思表示內違背表意人利益之事實視為已證實;但按照證據中有關透過自認而構成證據之規定,意思表示為不可分割。
    三、(…)”
《民法典》第452條第1款規定:“一人僅以單方意思表示許諾作出一項給付或承認一項債務,但未指明原因者,債權人無須證明基礎關係;在出現完全反證前該基礎關係推定存在。”
終審法院在第110/2019號合議庭裁判中指出:“根據該條文第一款的規定,在出現完全反證前基礎關係推定存在,因此,應由債務人負責證明相關借款從不存在。”

本案的上訴人/被執行人與被上訴人/請求執行人簽署了一份《信貸合同》,上訴人承認向被上訴人借取了港幣10,000,000元的籌碼,並明確承認自己為該借款的債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因上訴人作出了一項承認債務的聲明,故基礎關係推定存在,但上訴人可提出完全反證。
上訴人在提出異議時,並未主張信貸合同文件存在虛假的附隨事項,而僅對借款事實提出爭執。
根據《民法典》第340條規定,如欲推翻已通過完全證據證明的事實,利害關係人必須證明該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並非真實情況。也就是說,利害關係人不能僅依靠反證,而是要提出完全反證,即提出更加確鑿的事實來推翻原來已通過完全證據證明的事實。
本案的上訴人簽署了一張借款單,但其並未對該私文書上的筆跡及簽名提出爭議,因此可以推定該文書為真實。
與此同時,在這張借款單上,上訴人/被執行人作出了違背其利益的表示,因此,違背表意人(上訴人)利益的事實被視為完全證明。
然而,上訴人既未主張文書虛假,也無提出完全反證以推翻相關法律關係的存在。
上訴人主張,案中的人證及部分書證能夠證明其並無收到被上訴人/請求執行人交付的港幣10,000,000元籌碼。
接下來,本院將分析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構成完全反證。
根據《民法典》第387條第2款的規定:“事實已由文件或其他具完全證明力之方法完全證明時,亦不採納人證。”
按照這一規定,如有關事實已經由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得到證明,那麼就不能通過人證予以推翻。
終審法院在第110/2019號合議庭裁判中,命令第一審法院在審理事實事宜時,須注意《民法典》第370條第2款、第387條及388條之規定。
中級法院第614/2010號合議庭裁判摘要亦指出:
    “I- Uma carta dirigida pelo executado ao exequente reconhecendo a dívida, se não impugnada, nem sindicada quanto à genuinidade da assinatura, e sem demonstração de que, por outro lado, tivesse sido escrita padecendo de alguma fonte de invalidade (art. 352º do CC), apresenta-se como documento genuíno e confessório: tem valor de confissão extrajudicial com força probatória plena (art. 351º, nº 2, do CC).
   II- A prova plena daí derivada pode, no entanto, ser contrariada mediante a prova do contrário, salvo as restrições especialmente determinadas. A prova testemunhal é uma dessas restrições (arts. 340º, “in fine”, 386º e 387º, nº 2, do CC).”

在書證方面,上訴人引用了一份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回覆信函,該信函表示在2015年12月18日沒有任何涉及上訴人的巨額交易記錄。
然而,上訴人需要證明的是,已通過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方法所證明的事實並不真實。
本院認為,單憑這份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回覆信函,只能證明在2015年12月18日當日,該局沒有收到與上訴人有關的巨額交易通知,但這並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任何交易。事實上,博彩監察協調局沒有收到相關巨額交易的通知,最多只能作為一種反證(參見《民法典》第339條),使相關事實受到質疑。然而,該證據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被執行人沒有收取過被上訴人/請求執行人交付的港幣10,000,000元籌碼。
因此,在欠缺完全反證的情況下,原審法官對調查基礎內容的第4及第5條事實所作的認定並無不妥,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准予維持原審決定,並裁定這部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最後,在本案中,事實證明被上訴人/請求執行人曾向上訴人/被執行人交付港幣10,000,000元的籌碼,因此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是正確無誤的。
基於上述分析,本院裁定上訴人(A)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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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上訴人(A)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本審級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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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1月16日
唐曉峰 (裁判書製作人)
李宏信 (第一助審法官)
馮文莊 (第二助審法官)
民事上訴卷宗第441/2024號 第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