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882/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5年2月13日
主旨:同居關係析產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雖然內地判決書使用「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一案」,但實際上等於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共有制度—購買不動產時雙方皆有拿出自己的款項、合資購買不動產,後來兩人結束情侶關係,故須解決房產物權及有關購樓款項的歸屬問題,這一點並不會損害澳門的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更沒有抵觸澳門的強行性法律規定。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同居關係析產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882/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5年2月13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下稱聲請人),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第(2023)粵0491民初4239號民事判決書及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第(2024)粵04民終2252號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事實方面: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02月29日就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的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一案作出第(2023)粵0491民初4239號一審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見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2. 根據第一審判決之判決書,被聲請人已依法被傳喚及告知聲請人所提交之起訴狀及證據等起訴材料(見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3. 第一審判決內容如下(見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A)支付546691.12元;
➢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4942元),保全费3562元,由原告(A)负担302.08元,由被告(B)负担7996.92元。原告(A)多预交的8201.92元(4942+3562-302.08),可待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B)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996.92元。
4. 上述第一審判決作出後,被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24年06月27日作出相關之第(2024)粵04民終2252號二審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見已文件2,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6. 第二審判決內容如下(見文件2,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7元,由(B)负担。(B)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4元,本院退还人民币617元。
7. 上述第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並自2024年06月28日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見文件3,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8. 上述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當中所指之金額幣值均為人民幣。
9. 聲請人就同一事實並無在澳門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起任何宣告案件及提出相同的請求。
10.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為澳門居民、居於澳門、於澳門生活及工作。
11. 上述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屬於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關於私權之裁判,未經澳門中級法院審查及確認,其不能在澳門產生執行力。
12. 因此,為使上述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能在澳門產生效力,以便聲請人在澳門法院針對被聲請人尚未履行之債務提起執行之訴,聲請人必然具有訴之利益提起本訴訟。
法律方面
13. 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3條及第11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法院單獨申請認可,也可以直接以該判決作為證據在對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使用。
第十一條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14. 上述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可以向澳門中級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15.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條
作出確認之必需要件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16. 第一審判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02月29日作出,並於判決書內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之專用蓋章(見文件1)。
17. 第二審判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06月27日作出,並於判決書內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專用蓋章(見文件2)。
18. 上述兩份待確認判決以中文作成,可供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閱讀及理解,該兩份待確認判決之影印副本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公證處公證員劉珊珊核實其真確性,故對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19.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之裁判文書生效證明,顯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之(2024)粵04民終2252號民事判決已於2024年06月28日生效(見文件3)。
20. 不存在澳門法院內提出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聲請人,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了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22. 上述兩份待確認判決沒有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的決定。
23. 因此,上述兩份待確認判決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應予獲得確認,以便其可在澳門產生效力。
24. 聲請人對本案具訴之利益。
25. 澳門中級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聲請人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已委託訴訟代理人。
請求
綜上所述,現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請求如下:
(1) 接納本聲請;
(2) 傳喚被聲請人,以便其可於法定期間內作出倘有之答辯;
(3) 裁定確認之要件全部成立;
(4) 完全確認以下於2024年06月28日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
a) 上述第一審民事判決: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第(2023)粵0491民初4239號民事判決(見文件1);
b) 上述第二審民事判決: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2024)粵04民終2252號民事判決(見文件2);
(5) 依法判處被聲請人承擔訴訟費用(包括當事人訴訟費用)及職業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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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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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確認有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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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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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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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02月29日就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的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一案作出第(2023)粵0491民初4239號一審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見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2. 根據第一審判決之判決書,被聲請人已依法被傳喚及告知聲請人所提交之起訴狀及證據等起訴材料(見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3. 第一審判決內容如下(見文件1,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A)支付546691.12元;
➢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4942元),保全费3562元,由原告(A)负担302.08元,由被告(B)负担7996.92元。原告(A)多预交的8201.92元(4942+3562-302.08),可待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被告(B)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996.92元。
4. 上述第一審判決作出後,被聲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24年06月27日作出相關之第(2024)粵04民終2252號二審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見已文件2,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6. 第二審判決內容如下(見文件2,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7元,由(B)负担。(B)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4元,本院退还人民币617元。
7. 上述第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並自2024年06月28日轉為確定及發生法律效力(見文件3,為著一切相關的效力,視為完全轉錄在此)。
8. 上述第一審判決及第二審判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當中所指之金額幣值均為人民幣。
9. 聲請人就同一事實並無在澳門法院針對被聲請人提起任何宣告案件及提出相同的請求。
10.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為澳門居民、居於澳門、於澳門生活及工作。
* * *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
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及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28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本案之聲請人及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最後,值得指出:雖然內地判決書使用「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一案」,但實際上等於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共有制度—購買不動產時雙方皆有拿出自己的款項、合資購買不動產,後來兩人結束情侶關係,故須解決房產物權及有關購樓款項的歸屬問題,這一點並不會損害澳門的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更沒有抵觸澳門的強行性法律規定,即使同樣的問題向澳門法院提出,後者亦會運用與現在獲確認的判決書所述的原理及思維解決問題,故有關判決應獲得確認。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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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3)粵0491民初4239號民事判決書及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4)粵04民終225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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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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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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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5年2月13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2024-88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