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676/2023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5年2月20日
主題: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如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要件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則裁判應予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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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峰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676/2023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5年2月20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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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A(女性,中國籍,以下簡稱“聲請人”) 向中級法院對B(女性,中國籍)及C(男性,中國籍)(二人簡稱“被聲請人”)提起了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的特別程序,請求確認中國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相關依據如下:
- 申請人透過中國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第一被申請人及第二被申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
- 中國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 於2023年3月7日,中國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2022)閩02民初545號民事判決書,當中節錄判決書部分內容如下:(見附件4,為著產生相關效力,判決書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021年5月31日前尚欠利息31.4万元;之后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75%,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为止);
二、被告B、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616.90元、律师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441元,由被告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第一被申請人B曾向中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此法院審理案件並於2023年5月26日作出判決,轉錄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B因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B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見附件五,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 上述民事判決書在2023年6月30日生效(見附件6,為著產生相關效力,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基於上述理由,聲請人認為相關申請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因此請求確認中國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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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兩名被聲請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作出公示傳喚,並指定D律師為該兩名被聲請人的公設代理人。
被聲請人提交了答辯,指出文件中並未顯示內地法院已將相關判決送達給第二被聲請人,同時表示聲請人和第一被聲請人均非澳門居民。
本院依法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在發表意見時指出,案中無資料可證明內地法院對第二被聲請人的判決已轉為確定,且未有資料顯示本澳法院是否已就相同案件進行過審理。
助審法官已對案卷作出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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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聲請人向中國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對被聲請人提起訴訟。
2023年3月7日,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閩02民初545號的民事判決書。 (文件4)
該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B、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021年5月31日前尚欠利息34.1万元;之后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75%,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B、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616.90元、律师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41元,由被告B、C负担。”(附件4)
被聲請人B不服判決,向中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3年5月26日,中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閩民終612號民事裁定書,內容如下:(附件5)
“本案按上诉人B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裁定書已於2023年6月30日生效。(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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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享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可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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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將基於已證事實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3條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沒有給付內容,或者不需要執行,但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認可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法院單獨申請認可,也可以直接以該判決作為證據在對方法院的訴訟程序中使用。”
該安排第11條還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亦載有類似的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終審法院第2/2006案的合議庭裁判清楚指出:“對確認外地法院所作的裁判,第1200條規定了六項必需要件,但第1204條對第1200條第1款a)和f)項(相應為: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以及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與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作了明顯的區分——前者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即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正因為這項區別,使得理論界開始認為申請人獲豁免去提交該四項要件的直接證據,而應推定該等要件已經具備。”
根據終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解讀,如被聲請人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則應視為已滿足第1200條第1款b)、c)、d)及e)項所列的要件。然而,這並不妨礙法院在審查卷宗或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在本案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明確表示,相關裁定書已於2023年6月30日生效。因此,遵循終審法院的權威見解,可以推定裁定書已經確定,除非被聲請人能提出反證,但被聲請人並未提出。
同樣地,也可以推定不存在案件已繫屬的情況,除非被聲請人能提出充分證據來推翻這一推定。
接下來,讓我們逐一分析上述要件。若發現不符合其中任一要件,則不得對裁判進行確認。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是由中國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該文件表述清晰、內容簡潔易懂,因此,我們對其真實性以及文件中所記載的內容確信無疑。
該民事判決書已經根據作出裁判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確定。
再者,目前並無任何跡象表明,作出待確認裁判的法院之管轄權是出於規避法律的目的而獲得的。同時,該裁判也並未涉及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範圍內的事項。換而言之,它並不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的情況。
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的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已系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的抗辯理由。
根據資料顯示,該裁判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出的,且在整個過程中,並未發現任何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
最後,根據法律規定,相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其結果不能與公共秩序存在明顯不相容。就本案而言,待確認的裁判涉及債務履行事宜,而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因此,即使對該等裁判進行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構成任何破壞或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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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現作出決定,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巿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3月7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編號為(2022)閩02民初545號,該判決書已產生法律效力。
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負擔,而公設代理人的服務費為3000澳門元。
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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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2月20日
唐曉峰
(裁判書製作人)
Rui Carlos dos Santos P. Ribeiro (李宏信)
(第一助審法官)
盛銳敏
(第二助審法官)
裁判審查及確認卷宗 第676/2023號 第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