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
卷宗編號: 108/2024(關於統一司法見解的司法上訴)
上訴人: 檢察院
日期: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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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檢察院針對中級法院在卷宗編號125/2024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本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認為該中級法院的決定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且針對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在卷宗編號27/2022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有關結論內容如下:
1. 被上訴之中級法院在第125/2024號刑事上訴案中作出之合議庭裁判與作為上訴依據之中級法院在第27/2022號刑事上訴案中作出之合議庭裁判對嫌犯於無罪判決作出前違反擔保強制措施義務,法院可否在作出無罪判決後宣告將擔保金歸本地區所有的問題上存在司法見解上的明顯對立,對基本上屬同類的事實採用了對立的法律解決辦法。
2. 上述兩項合議庭裁判司法見解上的對立屬在同一法律範圍內,中級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作出的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
3. 上述兩項合議庭裁判均是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生效期間作出的裁判,在該兩項合議庭裁判宣示之間的時間內,未出現直接或間接影響受爭論法律問題的解決的法律變更。
4. 上述司法見解的對立直接影響將來對同類事實的裁判和法律的統一適用。
經通知後,涉案被告沒有就檢察院提起的上訴及其立場作出任何回覆。
在本院,尊敬的檢察院司法官維持在上訴陳述中已表明的理由,認為本上訴程序應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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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由陳述
經第9/1999號法律第73條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19條規定如下:
“一、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如中級法院所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同一法院或終審法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且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得根據上款的規定提起上訴,但當該合議庭裁判所載的指引跟終審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見解一致時除外。
三、在該兩個合議庭裁判宣示之間的時間內,如無出現直接或間接影響受爭論法律問題的解決的法律變更,則該等合議庭裁判視為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宣示。
四、僅得以先前已確定的合議庭裁判作為上訴的依據。”
從上述轉錄的法規可見,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要件為:
- 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
- 有關決定是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作出;
- 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是在被上訴裁判之前作出並已轉為確定;
- 針對被上訴裁判不得提起平常上訴。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0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必須在最後作出的合議庭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計30日期間內提起。
本院的一貫立場是,為作出統一司法見解,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是隱含的,在一個裁判中看到默示地接納了一個與另一裁判相抵觸的理論是不足夠的。1
此外,『“在兩個裁判中所討論的問題之間”應具有相同性,這一相同性“既可以表現在同一問題,也可以表現在不同問題中,只要能確定兩個被指為對立的裁判就其中所爭議的任何一個法律觀點以對立的方式發表了看法(也就是說,即便被審理的具體個案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只要這一情況並不妨礙在兩個裁判中審理的法律問題屬同一問題並以相反的方式作出了決定,也還是出現了互相對立的情況)”。』2
在本個案中,被上訴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認為在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只有在被告在之前的訴訟程序(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前)中未違反強制措施所設義務的前提下,擔保強制措施才會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c項之規定而自動且即時消滅。
而作為本上訴依據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則認為初級法院合議庭作出開釋被告的判決(無罪判決),針對其所適用的強制措施應一併即時消滅。初級法院便不能再作出充公擔保金的決定,即使被告在無罪宣判前曾作出違反強制措施義務之行為(符合充公擔保金條件)亦然。
由此可見,中級法院在相同的基本事實前提下就一個根本的法律問題作出了相互對立的決定,並且該裁判對立的情況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對立。
作為理據的合議庭裁判是在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之前作出並已轉為確定,針對被上訴合議庭裁判不能提起平常上訴,並且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是在被上訴合議庭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計30日期間內提起。
本院從未就上述問題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
基於此,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前提要件全部成立,故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3條第1款的規定,本上訴程序應該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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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決定
綜上所述,決定本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4條第1款的規定,通知有利害關係的訴訟主體在15日期間內以書面提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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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法官:何偉寧
宋敏莉
司徒民正
1 參見終審法院分別於2008年5月14日和2009年3月11日在卷宗編號10/2008及6/2009中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
2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de Macau》,Manuel Leal-Henriques和Sima Santos,1997年,第8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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