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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無效爭議)


編號:第691/2023-I號 (刑事上訴案)
爭辯人:(A)
日期:2025年3月6日

一、 案情敘述

   於2025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如下: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A)(第一嫌犯)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上訴人(B)(第二嫌犯)、(C)(第三嫌犯)及(D)(第五嫌犯)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
   裁判書詳見卷宗第2276頁至2308頁,其內容在此視為全部轉錄。
   
   第一嫌犯(A)向本院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議,理由詳載於卷宗第2322至2323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駐本審級的檢察院司法官作出了答覆,認為爭辯人所提出的無效爭辯理由不成立,並駁回其請求。

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無效爭議後,組成合議庭,對無效爭議進行審理,各助審法官檢閱了卷宗,並作出了評議及表決。

   二、事實方面

原裁判書所載事實,不予重覆。

   三、法律方面

本爭議涉及下列問題:
- 遺漏審判

1. 爭辯人(A)(第一嫌犯)認為,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書並未針對其所提出已證事實第4、5及27條為結論性事實的上訴問題作出審理,儘管中級法院在裁判書中提及了檢察院的上訴答覆,並採納了檢察院提出的支持定罪的理由,但沒有審理爭辯人指出相關事實陳述缺乏事實基礎,僅為結論性判斷的質疑,繼而認為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結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規定之遺漏審理的無效事由。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規定:
“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
a)未經法官簽名;
b)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c)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d)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
e)所作之判處高於所請求之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之事項。
二、對於上款a項所指之遺漏,只要仍可取得作出有關判決之法官簽名,得依職權或應任何當事人之聲請予以補正,但該法官須在卷宗內聲明其簽名之日期;在任何情況下,均得向作出判決之法院提出該判決無效之爭辯。
三、如對判決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無效之爭辯僅得向作出該判決之法院提出;如對判決得提起平常上訴,則上訴得以上述任一無效情況作為依據。”

根據上述條文第1款d)項規定,法官未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屬於遺漏審理的瑕疵。

關於這一問題,助理檢察長在答覆中分析如下:
“經分析被爭辯之中級法院裁判,本院認為,該裁判就認定該等事實已作出了理由說明,至少我們從卷宗第2297頁至第2303頁的內容中已經可以清晰地看到中級法院在得出相關結論時所持之理據,特別是其中援引了檢察院答覆內容來認定爭辯人以“策劃、部署和安排”其他嫌犯假結婚之事實,不存在爭辯人所指之遺漏審理。”

本院同意上述分析。事實上,本院就該等問題已作出了審理,亦講述了在斷定相關問題時所持之理據,尤其是在裁判書第5及第6章節,相關理據在此不再覆述。

故此,爭辯人所提出的無效爭辯理由並不成立。

四、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爭辯人的無效爭議理由均不成立,駁回無效爭議申請。
判處爭辯人繳付2個計算單位之司法費以及相關的訴訟費用。
著令通知。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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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曉華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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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艷平 (第一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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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靜霞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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