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全文
卷宗編號:285/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5年3月13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285/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5年3月13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下稱聲請人),對B(澳門永久居民,持有澳門身份證編號XXXXX)(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第(2020)粵0491民初2194號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涉及民間借貸糾紛,就此,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案件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附件1:民事判決書之認證繕本)。
2. 在上述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之民事案件中,聲請人向法院請求判令被聲請人歸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從起訴之日起至歸還全部款項之日止),並請求判令案件之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聲請人承擔。
3. 2021年10月22日,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B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A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利息(以人民幣50萬元為基數,按照2020年10月16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授權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10月16日計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4. 上述民事判決書最後部分表述:“如不服本判決,原告A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B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於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5. 上述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之民事判決於2022年6月4日生效(附件2:生效証明書之認證繕本)。
6. 2020年10月16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授權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一年期是3.85%,五年期以上是4.65%(附件3:網上資訊截圖)。
7. 附件1和附件2分別是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之民事判決書和其生效證明書的認證繕本,與原件一式無訛,內容具真確性,判決內容清晰,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的規定。
8. 上述判決於2021年10月22日作出,於2022年6月4日生效,即該判決已轉為確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的規定。
9. 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具管轄權審理聲請人和被聲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事宜,且當中不存在法律欺詐,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的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審理的事宜,所以,符合同一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的規定。
10. 判決書顯示聲請人和被聲請人雙方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被聲請人對聲請人負有清償義務,在案件公開開庭審理時,被聲請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法院亦依法缺席審理,訴訟程序遵守了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的規定。
11. 上述判決明確指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民間借貸糾紛的事項,判處之利息按2020年10月16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授權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相關利率低於澳門法律規定之法定利率,因此,判決內容獲確認並不會導致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的規定。
12. 根據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十四)項的規定,中級法院具管轄權審理此案件。
13.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皆已成年,具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以及正當性。
綜上所述,懇請尊敬的法官 閣下接納聲請人提出的上述訴訟請求,審查並確認由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之民事判決,確認判決之全部內容。
*
由於無法聯絡被聲請人,故依法作出公示傳喚,並指定檢察院為其代理人,後者並無作出答辯(第67頁)。
*
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
    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 * *
    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聲請人和被聲請人涉及民間借貸糾紛,就此,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案件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附件1:民事判決書之認證繕本)。
2. 在上述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之民事案件中,聲請人向法院請求判令被聲請人歸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從起訴之日起至歸還全部款項之日止),並請求判令案件之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聲請人承擔。
3. 2021年10月22日,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B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A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利息(以人民幣50萬元為基數,按照2020年10月16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授權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2020年10月16日計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4. 上述民事判決書最後部分表述:“如不服本判決,原告A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B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於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5. 上述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之民事判決於2022年6月4日生效(附件2:生效証明書之認證繕本)。
6. 2020年10月16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授權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一年期是3.85%,五年期以上是4.65%(附件3:網上資訊截圖)。
7. 附件1和附件2分別是編號(2020)粵0491民初2194號之民事判決書和其生效證明書的認證繕本,與原件一式無訛。
* * *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
    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
    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12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本案之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 * *
    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0)粵0491民初2194號民事判決書。
*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
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5年3月13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2024-285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