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要裁判 (按照經第9/2013號法律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規定) --------
--- 日期:27/02/2025 ---------------------------------------------------------------
--- 裁判書製作人:周艷平法官 -------------------------------------------------------
簡要裁判書
編號:第20/2025號(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檢察院
被上訴人/嫌犯:A
日期:2025年2月27日
一、 案情敘述
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4-24-0256-PCS號獨任庭普通刑事案中,法院於2024年11月5日作出判決,裁定:
嫌犯A被控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2)項結合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判處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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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闡述載於卷宗第77頁至第80頁)。
檢察院提出以下上訴理據(結論部分):
1. 被上訴的判決裁定嫌犯A被控以直接正犯,故意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2)項結合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判處罪名不成立。
2. 檢察院不服上述判決,現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本上訴,檢察院認為該判決存在錯誤解釋及適用法律的瑕疵。
3. 在本案中,嫌犯向博彩監察協調局遞交幸運博彩娛樂場「自我隔離」申請表,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研究及聯絡廳代廳長行使該局局長所授予的權限,根據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向嫌犯發出命令,通知嫌犯A禁止其於兩年內進入澳門全部幸運博彩娛樂場(但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的娛樂場除外),這命令構成一項有法律依據且屬正當的命令。
4. 而且,嫌犯A亦已被清楚通知,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為止被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有娛樂場(但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的娛樂場除外)。同時被通知,如不遵守上述批示,會被視作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項準用的《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所規定的普通違令罪。然而,嫌犯A禦於2024年4月6日凌晨約1時56分進入澳門新濠影滙娛樂場。
5. 檢察院認為,根據《刑法典》笫312條第1款的規定,『違令罪』當中命令的正當性來源於合法性,即發出命令者是否具備相關的權限以及命令的內容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則。
6. 本案之命令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研究及聯絡廳代廳長行使該局局長於2022年10月25日作出批示所授予的權限依法發出(見卷宗第14頁),明顯屬符合合法性原則的正當命令,違反該命令自然會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
7. 因此,檢察院認為,本案獲證事實已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令罪的罪狀,應判定嫌犯罪名成立。
8. 基於以上所述,在尊重不同見解的情況下,檢察院認為被上訴的判決存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所規定的適用法律之瑕疵,因存在錯誤解釋及適用《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的瑕疵。
9. 檢察院認為,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應裁定嫌犯A以直接正犯和既遂行為觸犯《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結合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項的一項「違令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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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嫌犯A針對檢察院的上訴作出答覆,認為應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原審法院的判決(詳見卷宗第89頁至第94頁)。
嫌犯提出以下理據(結論部分):
1. 尊敬的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裁定嫌犯被控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項結合澳門《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判處罪名不成立。
2. 尊敬的檢察院對上述無罪判決不服並提起了上訴,在其上訴理由中指出本案中博彩研究及聯絡廳廳長之命令明顯屬符合合法性原則的正當命令,違反該命令自然會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認為應判定嫌犯罪名成立。
3. 在對上述見解給予應有尊重之前提下,嫌犯認為檢察院所提起的上訴理由不應成立。
4. 正如原審法院在被上訴裁判所指出,「自我隔離」通過行政機關轉化為實質的「行政命令」與一般行政機關發出的「行政命令」有著本質上和法律上的不同之處。
5. 上訴人認為:“命令的正當性來源於合法性,即發出命令者是否具備相關的權限以及命令的內容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則,本案之命令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博彩研究及聯絡廳代廳長行使該局局長於2022年10月25日作出批示所授予的權限依法發出(見卷宗第14頁),明顯屬符合合法性原則的正當命令,違反該命令自然會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
6. 針對此論據,我們可直接引用上述中級法院第255/2020號案的裁判理由作出回應:“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二)款所指的行政決定,是實質的行政決定,而非形式上的行政決定。行政決定,除了“合法性”和“正當性”之外,亦須同時滿足“強制性“和“單方性”的要求,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第1款所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亦必須還要同時滿足了“強制性”和“單方性”的要求,方為實質的行政決定,對其之違反方有可能構成違令罪。”
7. “No caso dos autos, a interdição de entrada (…) resulta da própria solicitação da recorrente, que procedeu como que à limitação voluntária da sua liberdade de entrada em determinados casinos (...), de maneira que o tipo delitual penal de desobediência, que pretende tutelar a autoridade pública como seu bem jurídico, não é aplicável à conduta de incumprimento de uma interdição de entrada em casinos inicialmente querida e requerida pela recorrente que se retractou dela vindouramente.
Ou seja, entende-se (...) que a retractação, pela recorrente, da interdição voluntária da entrada em casinos não fere nunca o bem jurídico de autoridade pública em mira no tipo-de-ilícito de desobediência (...), pelo que a ela não se deve imputar a ilicitude do facto de desobediência (cfr. o art.º 30.º, n.º 1, do CP), ainda que tal interdição voluntária da entrada em casinos tenha sido autorizada pelo Senhor Director de Inspecção e Coordenação de Jogos, compreensivelmente apenas para fins de execução, heterónoma, da medida de interdição voluntária em causa.”(引自中級法院第 437/2016就上訴案的裁判)
8. 而事實上,針對此法律問題以及相同的事實基礎,除了上面引述的第255/2020以及437/2016就上訴案之外,中級法院在第176/2020、536/2020、76/2023、56/2024、514/2024以及521/2024就等眾多上訴案中已有一致的見解。
9. “本案,我門看到的只是行政當局對被上訴人個人的協助,尚不觸及公共利益,透過涉案“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禁令協助被上拆人遠離賭場,預防其成為病態賭徒,這是協助執行申請人的請求,對其作出幫助。可以說,這一禁令是對請求人的嚴厲的誡喻,對其之違反不應以刑事違令罪論處。“(引自中級法院第255/2020就上訴案的裁判)
10.因此,被上拆裁判不存在上訴人所指之因錯誤解釋及適用《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因而沾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所規定的適用法律之瑕疵,有關裁判應予維持,並因而應維持開釋本案嫌犯。
綜上所述,懇請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裁判,懇請法院一如既往作出公正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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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移送本院後,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作出檢閱並提交了法律意見,建議裁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成立,判處嫌犯觸犯違令罪。詳見卷宗第104頁至第105頁背頁,為著適當的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全文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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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接受上訴人提起的上訴後,裁判書製作人認為對於須裁判的問題,法院已作出屬統一及慣常的認定,現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d)項之規定,對上訴作出簡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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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實方面
原審法院經庭審後認定的事實
已獲證明的事實:
1.2024年2月29日,嫌犯A自願向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幸運博彩娛樂場「自我隔離」申請表,申請於澳門部份幸運博彩娛樂場自我隔離兩年(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的娛樂場除外)。博彩監察協調局授權代表於同日作出批示,批准嫌犯的申請,禁止其於兩年內進入澳門全部幸運博彩娛樂場(但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的娛樂場除外)。
2.嫌犯於同日(2024年2月29日)被通知,根據上述批示,嫌犯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為止被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有娛樂場(但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的娛樂場除外)。同時被通知,如不遵守上述批示,會被視作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項準用的《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所規定的普通違令罪。嫌犯在通知書上簽名,確認已知悉及明白該通知的全部內容。
3.2024年4月6日凌晨約1時56分,嫌犯進入澳門新濠影滙娛樂場內,隨後被該娛樂場人員發現,並將嫌犯移交警方處理。
4.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明知已被博彩監察協調局命令禁止進入本特區的娛樂場,以及知悉違反禁令會觸犯違令罪,但仍故意在禁止期間內進入上述娛樂場。
5.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容,且會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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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亦證實下列事實:
根據嫌犯的最新刑事記錄顯示,嫌犯屬於初犯。
嫌犯聲稱具有中學畢業的教育程度,廚師,每月收入約45,000澳門元,需供養母親、妻子及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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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證明的事實: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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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方面
本上訴涉及之問題:
- 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10/2012號法律第6條)
- 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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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檢察院認為,涉案禁止進入娛樂場之命令是符合合法性原則的正當命令,違反相關禁令自然會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本案獲證事實完全符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規定的「違令罪」的罪狀,應判定嫌犯罪名成立。原審法院開釋嫌犯的決定存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錯誤解釋及適用法律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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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上訴所涉及的問題,中級法院在第437/2016、176/2020、225/2020、536/2020、76/2023、457/2023、56/2024、305/2024、514/2024及521/2024號等上訴案中已有屬一致慣常的見解。
裁判書製作人仍然採取中級法院於上述裁判中所持之見解,故不作過多重複。
在此,想強調的是:
根據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規定,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被針對人可隨時請求廢止上款規定的禁止措施,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第一款所指禁止措施於逾期或被廢止後,得在被針對人提出或確認新申請時,延續有關期限。
根據同一法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適當地通知禁止進入娛樂場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不服從有關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者,按《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的規定,以普通違令罪處罰。
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二)款所指的行政決定,是實質的行政決定,而非形式上的行政決定。
行政決定,除了“合法性”和“正當性”之外,亦須同時滿足“強制性”和“單方性”的要求。
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第1款所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亦必須還要同時滿足了“強制性”和“單方性”的要求,方為實質的行政決定,對其之違反方有可能構成違令罪。
的確,立法者透過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第12款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制度,目的是透過這一“禁止措施”協助一些沾上不良賭博習慣的人士盡量遠離賭博,透過擔心刑事入罪產生相應的預防效果,並能讓病態賭徒克服賭癮,最終,建立一個負責任博彩的社會環境。
然而,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息息相關的,任何一方面的利益均不能被放大,無論如何,只有在個人的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或危險時,個人的利益或自由必須讓渡公共利益,個人的利益或自由方能被公權力約束或限制。
本案,讓法院看到的只是行政當局對被上訴人個人的協助,尚不觸及公共利益,透過涉案“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禁令協助被上訴人遠離賭場,預防其成為病態賭徒。這是協助執行申請人的請求,對其作出幫助。可以說,這一禁令是對請求人的嚴厲的誡喻,對其之違反不應以刑事違令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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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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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定
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檢察院之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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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無訴訟費用負擔。
被上訴人的委任辯護人的辯護費定為澳門幣2,000元,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支付。
著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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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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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艷平(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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