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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854/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4月2日
主題: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涉案中國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854/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4月2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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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兩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廣東省江門巿新會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10月24日所作之民事調解書(2024)粵0705民初9615號。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於2024年10月24日,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作出編號為(2024)粤0705民終9615號民事調解書;〔附件三〕
   - 上述民事調解書經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中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附件三,第3頁]
   - 上述民事調解書於2024年10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附件四〕
   - 上述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確認雙方自2024年10月18日解除婚姻關係。
   二、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婚生女兒C由聲請人A直接撫養照顧,被聲請人B自2024年11月起至C高中畢業期間,每月28日前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聲請人A支付C上述期間的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
   三、自2025年7月至C年滿十八周歲期間,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分別承擔C每年購買D公司住院保障保險費用的50%,聲請人A在全額墊付上述保險費後有權向被聲請人B主張上述保險費的50%。另外,如C在上述期間產生住院醫療費用,對於超出保險理賠款以外的醫療費用數額,由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雙方分別承擔50%。
   四、對於C自2019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間產生的撫養費,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雙方同意由被聲請人B向聲請人A支付人民幣6萬元以結清該期間被聲請人B應承擔的撫養費用。上述6萬元分四年付清,即被聲請人B在2025年至2028年期間,每年的6月30日前向聲請人A支付人民幣15000元。
   五、被聲請人B有權每月探視C一次,具體的探視時間和方式由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雙方根據C學習,生活等實際情況友好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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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被聲請人作出傳喚。被聲請人提交了卷宗第24頁的回覆,當中聲明其知悉及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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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作出本卷宗第31頁的意見書,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與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未發現欠缺任何要件,因此,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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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作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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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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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本院認為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15年7月27日在澳門締結婚姻,雙方有訂立婚前協定,並採用分別財產制。(見卷宗第5頁)
2. 二人育有一名未成年女兒,C,於2012年4月19日出生。(見卷宗第6頁)
3. 聲請人針對被聲請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內地法院調解後,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同意離婚,並協議如下:
一、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確認雙方自2024年10月18日解除婚姻關係。
二、聲請人與被聲請人的婚生女兒C由聲請人A直接撫養照顧,被聲請人B自2024年11月起至C高中畢業期間,每月28日前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聲請人A支付C上述期間的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
三、自2025年7月至C年滿十八周歲期間,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分別承擔C每年購買D公司住院保障保險費用的50%,聲請人A在全額墊付上述保險費後有權向被聲請人B主張上述保險費的50%。另外,如C在上述期間產生住院醫療費用,對於超出保險理賠款以外的醫療費用數額,由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雙方分別承擔50%。
四、對於C自2019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間產生的撫養費,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雙方同意由被聲請人B向聲請人A支付人民幣6萬元以結清該期間被聲請人B應承擔的撫養費用。上述6萬元分四年付清,即被聲請人B在2025年至2028年期間,每年的6月30日前向聲請人A支付人民幣15000元。
五、被聲請人B有權每月探視C一次,具體的探視時間和方式由聲請人與被聲請人雙方根據C學習,生活等實際情況友好協商。(見卷宗第7至8頁)
4. (2024)粵0705民初9615號民事調解書已於2024年10月28日確定生效。(見卷宗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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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關於私權之裁判,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但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協約、屬司法協助領域之協定或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就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在澳門的認可和執行上,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條規定: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在內地包括勞動爭議案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勞動民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
  關於判決不予認可的情況,上述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則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
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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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本案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1至5款所規定的情況。
  此外,經審視聲請人所提及的內地判決以及該判決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獲得滿足。
  關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至e項規定,終審法院2006年3月15日在第2/2006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中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和e)項所規定的外地所作判決的審查和確認的必需要件應被推定為已具備,由被申請人去證明並不滿足該等要件,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本案中,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足以顯示涉案的內地裁判已確定,且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已參與該案,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及e項兩項要件均獲得滿足。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至d項規定,同樣地,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未顯示有關情況的發生,因此,應視該兩項要件獲得滿足。
  最後,就《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第6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分析待確認的內地裁判所判處內容,當中包括:確認了聲請人及被聲請人自願離婚的意願,且確認兩人未成年女兒的親權、撫養費、保險費及探視,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有鑑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應裁定聲請人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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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廣東省江門巿新會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10月24日出具的(2024)粵0705民初9615號卷宗的民事調解書。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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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4月2日
盛銳敏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

第854/2024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