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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編號:784/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4月9日
主題: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判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外地法院作出的離婚判令應予以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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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銳敏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784/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裁判日期:2025年4月9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B
***
一、 案件概述
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兩人詳細身份資料載於卷宗,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請求確認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作出的離婚判令,檔案編號:(P)BRC11932/2012。
為此,聲請人提出以下理據:
   -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於2002年7月24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記局締結婚姻。(文件1)
   - 於2013年6月12日,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作出一離婚判令。
   - 從離婚判令之內容可見,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02年7月24日所締結之婚姻已
於2013年7月13日被解除及產生效力。(詳見文件2第5點)
   - 聲請被確認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具有真確性,對判決書的理解並無疑問。
   - 根據澳大利亞的法律規定,聲請被確認的民事判決書已轉為確定。
   - 同時,聲請被確認的民事判決書所涉及的事宜並非為澳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即不屬《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指之情況。
   - 上述的離婚呈請由被聲請人提起,而聲請人亦經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合法傳喚。
   - 根據被確認的民事判決書可知,雙方當事人已遵守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原則,且被確認的民事判決書沒有與澳門公共秩序有不相容的決定,或者違反澳門現行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
   - 因此,申請被確認的民事判決書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規定之必需要件。
   -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之規定,申請被確認的判決書符合了澳門司法秩序的審查和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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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1條規定,向被聲請人作出傳喚。被聲請人獲傳喚後沒有提交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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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宗已依法送交檢察院進行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作出本卷宗第66背頁的意見書,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未發現任何障礙,因此,不反對聲請人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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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助審法官已對卷宗進行檢閱。
現對案作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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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前提
本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訴訟形式恰當及有效。
訴訟雙方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正當性,且已適當地被代理。
不存在待解決之無效、抗辯或其他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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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實
根據載於卷宗之證據,本院認為以下事實屬重要並視為獲得證實:
1. 聲請人及被聲請人於2002年7月24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記局締結婚姻。(見卷宗第5至32頁)
2. 被聲請人針對聲請人於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後,於2013年6月12日,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作出一離婚判令,檔案編號(P)BRC11932/2012,其內容如下:(中文譯本見卷宗第52頁)
    IN 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USTRALIA
    IN THE MARRIAGE BETWEEN:
   A (Husband)
    AND
   B (Wife)
    Before: DEPUTY REGISTRAR KANE
    DATE OF ORDER: Wednesday, 12 June 2013
    MADE AT: BRISBANE
    The application of B for a divorce order in relation to the marriage of the above named husband and wife, which was solemnized on twenty-fourth day of July 2002, was heard on the Twelfth day of June 2013.
    THE COURT FINDS:
1. The marriage is proved.
2. The wife was at all material times domiciled in Australia.
3. The ground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a divorce order - namely that the marriage has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 is proved.
THE COURT, BY ORDER, DECLARES THAT IT IS SATISFIED:
4. There is/are no child/ren of the marriage to whom Section 55A(3) of the Act applies
THE COURT ORDERS:
5. A divorce order be made, such divorce order to take effect and thereby terminate the marriage on the thirteenth day of July 2013
   
3. 聲請人與被聲請人於2002年7月24日所締結之婚姻已於2013年7月13日被解除及產生效力。(見卷宗第33至36、51至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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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
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c、d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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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經審視涉案離婚判令所載內容,本院對其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獲得滿足。
  關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至e項規定,終審法院2006年3月15日在第2/2006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中指出:“《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和e)項所規定的外地所作判決的審查和確認的必需要件應被推定為已具備,由被申請人去證明並不滿足該等要件,但並不妨礙當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本案中,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足以顯示涉案的離婚判令已確定,且聲請人及被聲請人均已參與該案,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及e項兩項要件均獲得滿足。
  至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至d項規定,同樣地,除了無人質疑該兩項要件尚未符合外,本案資料亦未顯示有關情況的發生,因此,應視該兩項要件獲得滿足。
  最後,就《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分析待確認由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所作出的離婚判令所判處之內容,本院未見一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該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有鑑於《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應裁定聲請人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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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決定確認澳大利亞聯邦巡迴法院於2013年6月12日作出的離婚判令,檔案編號:(P)BRC11932/2012。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依法登錄本裁判並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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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4月9日
盛銳敏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


第784/2024號案(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卷宗)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