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570/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5年4月30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570/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5年4月30日
聲請人 : A
被聲請人 : B
*
I. 概述
A(下稱聲請人),對B (下稱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第(2022)雲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理據如下:
1. 申請人於2022年2月24日出借人民幣500,000元予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單》一份,當中約是:每月利息為2%,借款期限為6個月,該借款透過案外人匯入被申請人之銀行帳戶內。(參見文件三第二頁)
2. 上述借款期限內,被申請人僅向申請人償還了利息和部份本金,剩餘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0元並沒有償還。(參見文件三第二頁)
3. 因此,申請人向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償還借款和相應利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訴訟過程中達成(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參見文件三)
4. (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之內容為:
一、被告B(被申請人)自願歸還原告A(申請人)40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1月21日前歸還原告A2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2月15日前歸還原告A5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3月15日前歸還原告A5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4月15日前歸還原告A28萬元(人民幣),並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付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若被告B未按時足額向原告A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項,則剩餘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自逾期之日起原告A可就剩餘未到期款項一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費3725元(人民幣)、律師費10000元(人民幣)、保全費2520元(人民幣)、保全保險費1800元(人民幣),合計18045元(人民幣),被告B於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A12000元(人民幣),剩餘6045元(人民幣)原告A自行承擔。雙方就本案權利義務一次性了結。
(參見文件三第二、三頁)
5. (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所述金額均為人民幣。即被申請人需向申請人支付的借款本金為40萬元(人民幣,折合為澳門幣441,840元),並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付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以及支付訴訟費等費用開支為12000元(人民幣,折合為澳門幣13,255.2元)。上述借款本金和訴訟費等費用開支相加為人民幣412000元,即折合為澳門幣455,095.20元。
6. (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已於2023年1月13日生效。(參見文件四)
7. 由於被申請人沒有按照上述民事調解書歸還借款及利息,故申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申請人在內地沒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導致申請人並未能受償任何之借款本金或利息。(參見文件五)
8. 上述民事調解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成和由具權限機關發出和確認,文件屬完全真確,且對其理解並無疑問;根據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二條之規定,該安排中所稱之內地“判決”,包括上述民事調解書。
9. 有關法院對上述民事事宜具有管轄權,且該份民事調解書所載之事宜非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10. 對於該份民事調解書,不存在以有關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而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且過往從未在澳門申請確認。
11. 此外,該份民事調解書的確認並沒有違反澳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12. 綜上所述,該份判決的確認完全符合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佈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7條及第11條之規定。
綜上所述,請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裁定:
1. 本申請書理由成立及獲證實以產生一切法律效力,認可列於本申請書第3條所述之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內容關於“一、被告B自願歸還原告A40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1月21日前歸還原告A2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2月15日前歸還原告A5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3月15日前歸還原告A5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4月15日前歸還原告A28萬元(人民幣),並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付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若被告B未按時足額向原告A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項,則剩餘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自逾期之日起原告A可就剩餘未到期款項一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費3725元(人民幣)、律師費10000元(人民幣)、保全費2520元(人民幣)、保全保險費1800元(人民幣),合計18045元(人民幣),被告B於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A12000元(人民幣)。”
2. 以及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9條之規定,為有效通知目的,請求將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以便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及繼續進行其他訴訟行為,以產生有關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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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被聲請人,後者作出答辯,理據如下:
1. 本案聲請人A,針對被聲請人B向 貴院提起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程序;
2. 聲請人請求確認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關於
“一、被告B自願歸還原告A40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1月21日前歸還原告A2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2月15日前歸還原告A5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3月15日前歸還原告A5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4月15日前歸還原告A28萬元(人民幣),並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付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若被告B未按時足額向原告A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項,則剩餘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自逾期之日起原告A可就剩餘未到期款項一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費3725元(人民幣)、律師費10000元(人民幣)、保全費2520元(人民幣)、保全保險費1800元(人民幣),合計18045元(人民幣),被告B於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A12000元(人民幣)。”
3. 聲請人分別在聲請書第1條指「申請人於2022年2月24日出借人民幣500,000元予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單》一份,當中約是:每月利息為2%,借款期限為6個月,該借款透過案外人匯入被申請人之銀行帳戶內。(參見文件三第二頁)」
4. 在聲請書第2條指「上述借款期限內,被申請人僅向申請人償還了利息和部份本金,剩餘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0元並沒有償還。(參見文件三第二頁)」;
5. 在聲請書第3條指「因此,申請人向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償還借款和相應利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訴訟過程中達成(2022)雲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參見文件三)」。
6. 在聲請書第6條指「(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已於2023年1月13日生效。(參見文件四)」及
7. 在聲請書第11條指「此外,該份民事調解書的確認並沒有違反澳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8. 被聲請人除對上述條文內容給予應有之尊重外,不能認同並提出爭執,理由是XX市XX潤XX木材加工廠(以下簡稱“加工廠”)是由B、C、D、A、E、F6人共同合夥開辦的個體工商戶。
9. 該合夥組織經營項目為:木材收購,木材加工,批發零售。合夥期限自2021年9月24日至永久。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占比與出資期限:1. 各合夥人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為:B出資現金60萬元(占30%);C出資現金30萬元[其中福特車一輛,評估價值為8萬元,現金22萬元(占20%)];D出資現金15萬元[其中凱迪拉克車一輛,評估價值為12.5萬元,現金:2.5萬(占5%)];A出資現金:45萬元(占15%);E出資現金15萬元(占5%);F為合夥事務執行人占1%(在職可享受公司分紅,離職自動放棄)。預留24%的份額為合夥企業發展資金份額。深色字及底線是我們所加上。
10. 於2022年2月24日,因加工廠經營困難,便向合夥人A即聲請人借款本金為500,000元整。被聲請人代表該加工廠向聲請人出具《借款單》一份,約定每月利息為:2%,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用途為:用於加工廠的木材生產(參見聲請書狀文件三之第2頁)。
11. 因此,聲請人絕對知悉該借款本金500,000元整是加工廠向其借的,用於加工廠的木材生產,由此可見,該借款並不是被聲請人向聲請人作出的個人借款。
12. 所以該借款本金500,000元整,應由加工廠又或加工廠的各合夥人(包括聲請人)按其出資比例共同承擔。
13. 因受疫情影響,加工廠的木材生產無法開展,經營困難,最終導致加工廠向聲請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全部虧損。
14. 事實上,加工廠亦確認該借款本金500,000元整為其所借,並同意該債務於2022年8月23日以前用加工廠近期所出售的半成品木板貨款及其加工廠的固定資產償還予聲請人(參見文件1之第2頁)。
15. 因上述借款本金500,000元整是用作加工廠的木材生產,而聲請人作為加工廠的合夥人,理應按照其在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占比承擔虧損。
16. 但聲請人拒絕按照其在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占比承擔虧損,更將合夥人D用作出資凱迪拉克車一輛,評估價值為12.5萬元開走,作為部分還款;
17. 同時,為著迫使其餘合夥人(包括被聲請人)與其達成調解協議,經常到加工廠吵鬧,騷擾日常運作,令加工廠無法生產。
18. 事實上,被聲請人代表加工廠與聲請人一直有協商如何償還款項,及已向聲請人支付部分還款。
19. 本案是因加工廠經營嚴重虧損後,聲請人有其個人意願,與其餘合夥人(包括被聲請人)等未能公平地按照加工廠在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占比,就各方需承擔之虧損額達成共識而產生。
20. 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持有有效的澳門身份證,居住於澳門。
2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1202條第2款之規定,「如有關裁判係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作出,且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衝突規範,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法解決有關問題者,則提出爭執之依據亦得為倘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實體法,將會就有關訴訟產生一個對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較有利之結果。」。
22. 為使判決得到確認,敗訴的澳門居民在外地法院受到的對待,必須像該訴訟在澳門審理時被澳門法院所對待的那樣。因此,在第1202條第2款的情況中判決的審查不再是單純外部審查及形式審查,而是實體問題的審查。
23. 綜上所述,被聲請人認為聲請人請求確認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22)雲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因違反及錯誤適用澳門實體法,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及公共秩序。
24. 請求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 閣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之規定對本案實體問題進行審理,並拒絕確認該要求確認的上述中國內地民事調解書及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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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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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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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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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申請人於2022年2月24日出借人民幣500,000元予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單》一份,當中約是:每月利息為2%,借款期限為6個月,該借款透過案外人匯入被申請人之銀行帳戶內。(參見文件三第二頁)
2. 上述借款期限內,被申請人僅向申請人償還了利息和部份本金,剩餘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0元並沒有償還。(參見文件三第二頁)
3. 因此,申請人向中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償還借款和相應利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訴訟過程中達成(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參見文件三)
4. (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之內容為:
一、被告B(被申請人)自願歸還原告A(申請人)40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1月21日前歸還原告A2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2月15日前歸還原告A5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3月15日前歸還原告A5萬元(人民幣);於2023年4月15日前歸還原告A28萬元(人民幣),並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付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若被告B未按時足額向原告A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項,則剩餘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自逾期之日起原告A可就剩餘未到期款項一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費3725元(人民幣)、律師費10000元(人民幣)、保全費2520元(人民幣)、保全保險費1800元(人民幣),合計18045元(人民幣),被告B於2023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A12000元(人民幣),剩餘6045元(人民幣)原告A自行承擔。雙方就本案權利義務一次性了結。
(參見文件三第二、三頁)
5. (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所述金額均為人民幣。即被申請人需向申請人支付的借款本金為40萬元(人民幣,折合為澳門幣441,840元),並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付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以及支付訴訟費等費用開支為12000元(人民幣,折合為澳門幣13,255.2元)。上述借款本金和訴訟費等費用開支相加為人民幣412000元,即折合為澳門幣455,095.20元。
6. (2022)云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已於2023年1月13日生效。(參見文件四)
7. 由於被申請人沒有按照上述民事調解書歸還借款及利息,故申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申請人在內地沒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導致申請人並未能受償任何之借款本金或利息。(參見文件五)
* * *
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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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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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10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本案之被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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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22)雲011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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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被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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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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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5年4月30日
裁判書製作人
馮文莊
第一助審法官
唐曉峰
第二助審法官
李宏信
2024-57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