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730/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5年5月22日
主題: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要件,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應予確認。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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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曉峰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730/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2025年5月22日
聲請人:A
被聲請人:不確定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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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A (女性,中國籍,香港居民,以下簡稱“聲請人”),向中級法院對不確定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被聲請人”)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的特別程序,請求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判,相關依據如下:
- 本案訴訟標的涉及請求尊敬的法庭審查及確認一份由死者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並隨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 “遺囑認證裁判”;
- B,女性,生前曾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A420****(6);(詳見文件2)
- B(又名B1)於1965年8月8日與C在香港結婚;(詳見文件3及文件4)
- B的丈夫C於2015年2月24日在香港逝世;(詳見文件5)
- 於2015年6月23日,B在香港簽署一份遺囑,其時的婚姻狀況為寡婦;
- 於2022年3月16日,B在香港逝世,其最後住所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西灣河耀興道68號XX苑XX閣XX室;(詳見文件6)
- 於2022年9月2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B的遺產事及遺囑作出認證並予以登記,該文件以下簡稱“遺囑認證裁判”;(詳見文件7)
- 參照遺囑第3條記載“本人將我所有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不論是何種財產,也不論其住於何處……遺贈予本人的小姑子A“;(詳見文件7)
- 上述遺囑處分還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動產及不動產;
- 事實上,B在澳門遺留一項不動產之遺產,該不動產位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XXX號,XX花園XX樓X座,一個作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該單位所在樓宇於澳門物業登記局的標示編號為1****。(詳見文件8)
基於上述理由,聲請人認為相關申請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因此請求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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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對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作出公示傳喚,但無人提出答辯,隨後委任了D律師為不確定利害關係人的公設代理人。
本院依法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檢察院助理檢察長在發表意見時表示,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可阻礙對該民事裁判進行審查和確認的理由。
助審法官已對案卷作出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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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說明
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1965年8月8日,死者B(又名B1)與已故丈夫C在香港結婚。(文件3及4)
聲請人A是死者B的小姑子。
B於2022年3月16日去世,生前居於香港,且留有遺囑。(文件6)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2022年9月21日確認了B的遺囑(授予書編號為HCAG0*****/2022),其中表明聲請人被指定為死者的遺囑執行人及託管人。(文件7)
上述遺囑第3條載明:“本人將我所有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不論是何種財產,也不論其住於何處……遺贈予本人的小姑子A”
B在澳門遺留一項不動產遺產。(文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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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享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可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延訴抗辯或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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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將根據已證事實適用法律規定。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終審法院第2/2006案的合議庭裁判清楚指出:“對確認外地法院所作的裁判,第1200條規定了六項必需要件,但第1204條對第1200條第1款a)和f)項(相應為: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以及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與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作了明顯的區分——前者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審查——而第1200條的其他要件——(…),即法院透過對案件卷宗的審查或基於行使其職能時所獲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某一要件時,應當拒絕予以確認。正因為這項區別,使得理論界開始認為申請人獲豁免去提交該四項要件的直接證據,而應推定該等要件已經具備。”
根據終審法院對上述規定的解讀,如被聲請人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則應視為已滿足第1200條第1款b)、c)、d)及e)項所列的要件。然而,這並不妨礙法院在審查卷宗或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欠缺某一要件時,拒絕給予確認。
接下來,讓我們逐一分析上述要件。若發現不符合其中任一要件,則不得對裁判進行確認。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是一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出具的裁判書(遺囑認證)。該文件表述清晰、內容簡潔易懂,因此,我們對其真實性以及文件中所記載的內容確信無疑。
該裁判書已經根據作出裁判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確定。
再者,目前並無任何跡象表明,作出待確認裁判的法院之管轄權是出於規避法律的目的而獲得的。同時,該裁判也並未涉及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範圍內的事項。換而言之,它並不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的情況。
當事人從未在澳門提出性質相同的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已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的抗辯理由。
根據資料顯示,該裁判書是依照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作出的,且在整個過程中,並未發現任何違反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的情況。
最後,根據法律規定,相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其結果不能與公共秩序存在明顯不相容。就本案而言,待確認的裁判涉及遺產繼承事宜,而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因此,即使對該裁判進行確認,也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構成任何破壞或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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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本院合議庭現作出決定,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於2022年9月21日出具的裁判書(遺囑認證),授予書編號為HCAG0*****/2022,該遺囑認證已產生法律效力。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承擔,而公設代理人的服務費為3000澳門元。
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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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2025年5月22日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盛銳敏
裁判審查及確認卷宗第730/2024號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