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第134/2025號-I(無效之爭辯)
日期:2025年6月5日
重要法律問題:
- 過度審理
- 延訴抗辯
摘 要
1.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法院僅可以審理上訴人提出的或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當法院逾越其審理權而審理了不得審理的問題時,即出現“過度審理”的瑕疵而導致判決無效。
2.被爭議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就上訴人於其上訴中所提出的理據作出了適當審理,並沒有審理任何其沒有提出的且亦不屬於法院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完全不存在過度審理的情況。
3. 刑事判決之無效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的規定中,上訴人提出的延訴抗辯非刑事判決無效之理由。
裁判書製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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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艷平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134/2025號-I(無效之爭辯)
異議人/上訴人:A
日期:2025年6月5日
一、案情敘述
在CR2-20-0310-PCS獨任庭普通刑事案中,於2024年12月10日,原審法院作出批示,宣告廢止上訴人A的緩刑,並命令實際執行七個月徒刑。
上訴人A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於2025年5月8日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批示的決定。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載於卷宗第623頁至634頁,為著適當的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全文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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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上訴人A針對上述2025年5月8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出無效之爭辯,其理據在於卷宗第640頁至644頁,為著適當的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全文轉錄。
上訴人無效爭辯的理據是:上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沾有因過度審理而判決無效的瑕疵,其具體理由為:
- 沾有錯誤理解既判案件的法律定義
- 違反編號第CR3-24-0254-PCS號刑事有罪判決的已確定裁決的延訴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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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對上訴人提出的判決無效之爭議作出答覆,見卷宗第646頁至647頁背頁,為著適當的法律效力,在此視為全文轉錄。
檢察院認為,上訴人的無效之爭辯的理由只是重複其於原上訴狀中所提出的理由,而上訴人所針對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已經全面分析了其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故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無效瑕疵,應裁定其無效之爭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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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了上訴人提出的無效之爭辯,合議庭的助審法官重新對卷宗進行審閱,然後召開了評議會,對異議作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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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説明
1.上訴人針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出判決無效之爭辯,理據是沾有過度審理的判決無效的瑕疵,其具體理由為:
- 沾有錯誤理解既判案件的法律定義
- 違反編號第CR3-24-0254-PCS號刑事有罪判決的已確定裁決的延訴抗辯
上訴人於其上訴中,針對初級法院被上訴批示提出的上訴依據有:沾有理解法律錯誤的瑕疵及過度審理的判決無效瑕疵,為此,陳述的具體理由為:
- 編號為CR3-24-0254-PCS號有罪判決形成上訴人具有“正面的社會期盼”/“社會的良好預測”及“行為人將來行為的有利預測”所形成的心證
- 違反編號為CR3-24-0254-PCS號有罪判決的實質既判案
- 被訴批示不能再次審理既判案已審理同一犯罪行為的犯罪人是否具有“正面的社會期盼”/“社會的良好預測”及“行為人將來行為的有利預測”的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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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判決無效之原因)規定:
一、遇有下列情況,判決為無效:
a)未經法官簽名;
b)未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c)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d)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
e)所作之判處高於所請求之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之事項。
二、對於上款a項所指之遺漏,只要仍可取得作出有關判決之法官簽名,得依職權或應任何當事人之聲請予以補正,但該法官須在卷宗內聲明其簽名之日期;在任何情況下,均得向作出判決之法院提出該判決無效之爭辯。
三、如對判決不得提起平常上訴,則第一款b項至e項所指無效之爭辯僅得向作出該判決之法院提出;如對判決得提起平常上訴,則上訴得以上述任一無效情況作為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法院僅可以審理上訴人提出的或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當法院逾越其審理權而審理了不得審理的問題時,即出現“過度審理”的瑕疵而導致判決無效。
本案,重讀被爭議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我們看到,該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就上訴人於其上訴中所提出的理據作出了適當審理,並沒有審理任何其沒有提出的且亦不屬於法院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因此,完全不存在過度審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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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照上訴人於其上訴中所提出的依據和理由與現在於「無效之爭辯」中所提出的理據和理由,不難發現,是相同的。
事實上,上訴人是在重複表達其原本的上訴立場,意圖透過判決的「無效之爭議」機制重新說服上訴法院採納其立場,這是違反訴訟程序規則,與「無效之爭辯」機制之目的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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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訴人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49條第1款、第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典》第413條j項、第416條、第417條及第574條第1款規定,第CR3-24-0254-PCS號刑事有罪判決的已確定裁決具延訴抗辯效力。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規定“如出現未有規定之情況,而本法典之規定亦不能類推適用,則遵守與刑事訴訟程序相協調之民事訴訟程序規定;如無此等規定,則適用刑事訴訟程序之一般原則。”
延訴抗辯的概念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典》第412條第2款,規範的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有關被告答辯之規則。延訴抗辯理由如果成立,導致原告起訴被駁回或將有關案件移送至另一法院。延訴抗辯並不涉及訴訟實體問題,僅涉及程序問題。
本案,原審法院廢止上訴人緩刑的決定是關於有罪判決所處的徒刑是否予以實際執行的決定,對此,《刑事訴訟法典》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反觀《民事訴訟法典》中,並無相協調的規定,上訴人有關“延訴抗辯”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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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上,刑事判決之無效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的規定中,上訴人在無效之爭辯中提出的理由明顯不符合判決無效之理由,其理據明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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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A的判決無效之爭議的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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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異議的訴訟費用由爭議人支付,司法費定為6個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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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2025年6月5日
周艷平
(裁判書製作人)
簡靜霞
(第一助審法官)
蔡武彬
(第二助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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