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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020號司法上訴卷宗
(向合議庭提出聲明異議-無效)

異 議 人:(A)
日 期:2025年6月5日

合 議 庭 裁 判
  
  爭議人於2025年5月26日透過第258頁與259頁之申請書,主張由本裁判書製作人先前所作之合議庭裁判無效,因違反《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1條及《司法官通則》第57條,源於本案原由何偉寧法官作為主案法官、之後其以派駐方式擔任終審法院法官之職務,爭議人認為本案應繼續由何法官審理,不能由另一法官處理,否則就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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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所提出的問題,值得強調下述幾點內容:
  1. 本案重新分發乃執行法官委員會2月19日作出之決議,其內容為:
  「考慮到中級法院何偉寧法官被派駐到終審法院履行職務,為確保其所負責的案件能夠適時獲得跟進及處理,經聽取中級法院院長的建議後,委員會作出如下安排:
  一、原來由何偉寧法官負責的28個待決案件,以隨機及平均的方式重新分發給四位其他訴訟案件分庭的法官審理;
  二、原來由何偉寧法官負責的12個已作判決但仍等待處理上訴程序的案件,同樣以隨機及平均的方式重新分發給四位其他訴訟案件分庭的法官審理;
  三、如在執行上述決議過程中出現任何遺漏或疑問,將由委員會負責澄清及解決」
  2. 換言之,重新分發本案乃法官委員會之決議,而且乃按《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4-B條作出,故不見有任何違法或欠缺法理之情況。
  3. 即使按照《司法官通則》第57條之規定,本案之處理亦不見違法之情況,因為:
  a) – 裁判書製作人於2025年2月26日接收本卷宗(卷宗第232頁),隨即命令送助審法官檢閱,兩名助審法官分別於2025年3月16日及3月21日作出檢閱。
  b) – 為此,這個合議庭有充分時間了解本卷宗的內容及需解決的問題。
  c) – 後來合議庭於2025年3月27日作出裁判(卷宗第235至239頁)。
  4. 本案的處理流程完全符合「自然法官原則」的要求—見載於上引《司法官通則》第57條內,其目的為禁止個人或組織以任何理由隨意指定某案件給某法官作出審判,當時法官委員會決議完全遵從有關原則,隨機抽案及按數目公平方式將有關案件重新分發予其他民事及行政案件的法官,而非僅針對某一案件或某一人作出決定,故不存在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有關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案件處於待決時間太長,這對當事人產生不公。
  5. 綜上所述,不存在引致有關裁判無效的情況,故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維持本合議庭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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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附隨事項之收費定為5個U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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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第261及第262頁提出之更正筆誤之事宜,批准有關請求及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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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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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5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米萬英 (檢察院助理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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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2-Reclamação para Conferênc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