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編號:658/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案)
日期:2025年6月26日
主旨: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裁 判 要 旨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658/2024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日期 : 2025年6月26日
聲請人 : - A
被聲請人 : - B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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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
A (下稱聲請人),對B及C(下稱第一及第二被聲請人),身份資料詳載於卷宗內,提起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之特別程序,要求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第(2019)粵06民終10255號之民事判決書,理據如下:
1. 於2019年04月份,聲請人因民間借貸之糾紛針對兩名被聲請人向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了一訴訟,該案件編號為(2019)粵0605民初9638號。
2. 於2019年07月25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處兩名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242,667.00元,以及支付自2016年01月01日起直至實際清償日止以9,242,667.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付之利息。(附件5)
3. 及後,兩名被聲請人因不服上指之裁決,故其等於2019年9月份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的案件編號為(2019)粵06民終10255號。
4. 於2019年10月25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上指上訴卷宗中作出了如下判處:
一、撤銷了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5民初9638號之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5民初9638號之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兩名被聲請人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6,073,182.1元及利息(以6,073,182.1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從2014年08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附件6)
5. 於2019年11月01日,上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0255號民事判決轉為確定及生效。(附件7)
6. 上指中國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的十天後,兩名被聲請人仍沒有向聲請人償還任何款項。
7. 就此,聲請人曾於中國內地針對眾被聲請人提起強制執行〔案件編號為(2019)粵0605執31021號之六〕,然而於該執行程序中未能查封足夠的財產,予以完全清償涉案之債權。(附件8)
8. 由於聲請人知悉眾被聲請人現時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後者們在澳門地區存有財產以便執行,故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申請審查並確認上指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0255號之民事判決書。
9. 現申請審查的判決〔即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0255號之民事判決書〕是終局判決且不可上訴。
10. 由於該判決的真實性或判決的可理解性不存在任何疑問,因此《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要件已獲得滿足。
11. 另外,上述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已轉為一確定判決,故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規定的要求。
12. 作出上述判決之法院具有管轄權,並非在法律欺詐情況下作出,且對於該事實之審理亦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之專屬管轄權,因此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c)項的規定。
13.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不存在有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
14. 在上指中國內地的訴訟中,聲請人和眾被聲請人作為原告和被告,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其等已依規定被傳喚,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之規定,有關程序已遵守了辯論原則和當事人平等的原則。
15. 最後,確認該判決不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故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的規定。
16. 綜上所述,因上述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a)至f)項所規定的確認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裁判之全部必要要件,故現懇求向尊敬的法官 閣下批准對上述判決作出確認。
由於眾被聲請人均為澳門居民且於本澳有常居住址,但相關資料未獲聲請人所知悉,故為著有效地向其等作出傳喚,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90條第3款之規定,懇求尊敬的法官 閣下批准去函身份證明局及治安警察局,以便取得被聲請人的身份及通訊資料。
基於上述所有事實及法律理由,現懇求各尊敬的法官 閣下作出如下裁決: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後續的相關條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之上述判決〔案件編號為(2019)粵06民終10255號之民事判決書〕作出審查及確認;及
2. 判處眾被聲請人需支付因本程序而生之所有訴訟費用及職業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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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傳喚被聲請人,第二被聲請人並無作出答辯(第46及第47頁)。
由於無法聯絡第一被聲請人,故依法作出公示傳喚,並為其指定代理人,後者作出答辯,理據如下:
一. 聲請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第(2019)粵06民終10255號《民事判決書》(起訴狀附件6)。
二. 根據聲請人提交的由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1日發出的《裁判文書生效證明》(起訴狀附件7),有關判決已於2019年11月01日生效。
三.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四. 此外,並根據《安排》第11條規定倘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五.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就審查及確認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如不符合以下條件則不予確認:
『一、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六. 聲請人提交審查及確認之《民事判決書》為一給付判決,並根據起訴狀附件所載的附件七《裁判文書生效證明》顯示民事判決已生效。
七. 未有足夠資料顯示該等文件的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存疑。
八. 根據起訴狀資料未有跡象顯示請求審查及確認之裁判有違反《安排》第11條及《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以及不應予以認可有關裁判的情況。
九. 亦無任何跡像顯示出現《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a項、c項及g項所指之任一事實。
十. 綜上所述,基於沒有可援引以欠缺第一千二百條所指之任一要件為依據就請求提出爭執,亦無出現第六百五十三條a項、c項及g項所指之任一事實為依據就請求提出爭執,第一被聲請人對相關程序的提起及進行沒有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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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依法對案件作出檢閱,表示不存在可妨礙對該外地判決作出審查及確認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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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依法及適時送交兩名助審法官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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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訴訟前提
本法院對此案在事宜及等級方面有管轄權,且訴訟形式恰當。
雙方當事人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具正當性及訴之利益。
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之延訴抗辯及無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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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既証之事實列
根據附入卷宗之文件,本院認為既証之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04月份,聲請人因民間借貸之糾紛針對兩名被聲請人向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了一訴訟,該案件編號為(2019)粵0605民初9638號。
2. 於2019年07月25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判處兩名被聲請人須向聲請人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242,667.00元,以及支付自2016年01月01日起直至實際清償日止以9,242,667.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付之利息。(附件5)
3. 及後,兩名被聲請人因不服上指之裁決,故其等於2019年9月份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判決提起上訴,該上訴的案件編號為(2019)粵06民終10255號。
4. 於2019年10月25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上指上訴卷宗中作出了如下判處:
一、撤銷了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5民初9638號之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5民初9638號之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兩名被聲請人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聲請人償還借款本金6,073,182.1元及利息(以6,073,182.1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從2014年08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附件6)
5. 於2019年11月01日,上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0255號民事判決轉為確定及生效。(附件7)
6. 上指中國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的十天後,兩名被聲請人仍沒有向聲請人償還任何款項。
7. 就此,聲請人曾於中國內地針對眾被聲請人提起強制執行〔案件編號為(2019)粵0605執31021號之六〕,然而於該執行程序中未能查封足夠的財產,予以完全清償涉案之債權。(附件8)
8. 由於聲請人知悉眾被聲請人現時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後者們在澳門地區存有財產以便執行,故現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申請審查並確認上指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0255號之民事判決書。
9. 現申請審查的判決〔即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10255號之民事判決書〕是終局判決且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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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理由說明
根據3月22日第12/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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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安排》第11條規定:
“被請求方法院經審查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 根據被請求方的法律,判決所確認的事項屬被請求方法院專屬管轄;
二、 在被請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訴訟,該訴訟先於待認可判決的訴訟提起,且被請求方法院具有管轄權;
三、 被請求方法院已認可或者執行被請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就相同訴訟作出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四、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
五、 根據判決作出地的法律規定,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審被裁定中止執行;
六、 在內地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和執行判決將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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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亦有相關規定,其中第1200條規定如下:
“一、為使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所作之裁判獲確認,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a)對載有有關裁判之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無疑問;
b)按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裁判已確定;
c)作出該裁判之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之情況下具有管轄權,且裁判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
d)不能以案件已由澳門法院審理為由提出訴訟已繫屬之抗辯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但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e)根據原審法院地之法律,已依規定傳喚被告,且有關之訴訟程序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
f)在有關裁判中並無包含一旦獲確認將會導致產生明顯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結果之決定。
二、上款之規定可適用之部分,適用於仲裁裁決。”
另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4條還規定:
“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第一千二百條a項及f項所指之條件是否符合;如法院在檢查卷宗後又或按照行使其職能時所知悉之情況而證實欠缺該條b項、c項、d項及e項所要求之要件者,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排》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所定之制度幾乎完全一致。
現在我們對各項要件作出分析,如不符合任一要件,則不應對判決作出確認。
1) 首先,被審查的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文件內容清晰、簡潔、易明,故我們對該文件之真確性及對裁判之理解並不存在任何疑問。
值得指出,第1200條第1款a項所要求的是對判決的決定部份要求清晰,即很易明白其中決定的內容。立法者並無要求法院重新考慮有關裁判之決定理據。換言之,無需對判決的事實及法律理據重新分析。
2) 按照卷宗的資料,尤其是第32頁的內容,可以合理得知:有關待確認裁判已根據作出裁判地之法律轉為確定。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b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5款之要件)。
3) 另外,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請求確認之裁判之法院的管轄權是在規避法律之情況下產生,且有關裁判並不涉及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權之事宜,即不涉及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所規定之事宜,故符合該法典第1200條c項之要件,亦符合有關《安排》第11條第2款之要件。
4) 本案之聲請人為澳門居民,在正常情況下澳門法院亦有管轄權,然雙方當事人從未在澳門司法機關提出性質相同之請求,因此不存在訴訟繫屬或案件已有確定裁判之抗辯。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d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2款第1部份之要求。
5) 根據資料顯示,在該案中已依法對案中之被告作出傳喚,由此可見已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及體現當事人平等原則,這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e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4款之要求。
6) 最後,法律還要求有關裁判一旦獲得確認,不會產生與公共秩序不相容之後果。
關於後述這一點,毫無疑問,待確認之裁判涉及民事責任,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債法篇)亦有規範,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民事判決(關於債務之履行)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這完全符合法典第1200條第1款f項之要件,亦符合上述《安排》第11條第6款之規定。
已闡述及分析全部內容,本法庭具備條件作出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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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裁判
據上論結,本中級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2019)粵06民終10255號之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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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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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設代理人(律師)之報酬訂為澳門幣貳仟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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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錄及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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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5年6月26日
馮文莊
(裁判書製作人)
唐曉峰
(第一助審法官)
李宏信
(第二助審法官)
2024-658 9